据2010年4月2日新京报等众多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这份3月15日在四系统内发布的《意见》披露:“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考虑到不可避免的“犯罪黑数”(任何社会被破获的犯罪都只是实际发生的犯罪的一部分),考虑到当今中国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感并不高,中国大陆实际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恐怕比上述数据显示的还要高得多。互联网上层出不穷的“寻子(女)团”可以佐证这一点。
上述数据本身已表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并没有随着法院对这类犯罪的重判而减少,相反还在不断增加。既然如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恐怕也不会因为《意见》的出台而收敛。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泛滥,光靠严刑峻法是不够的,必须弄清犯罪发生的社会原因,才能对症下葯。
许多媒体都强调了《意见》中“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规定,一些媒体的报道直接以此为题。就《意见》与以前司法实践的区别而言,这的确是比较引人注目的一点。但因此而认为中国被拐卖的儿童主要是父母出卖的,恐怕不是事实。如果因此形成强大的舆论,认为中国政府对于家庭生活的干预还不够,那就更只能恶性循环。
就在《意见》公开发布的前一天,新京报4月1日《被贩婴儿获救后无人认领》一文报道,喻立香团伙贩婴案于3月4日在湖北武汉开庭审理,目前被解救的49名云南婴儿尚未比对出亲生父母,只好都留在河北由买家抚养,警方认为极有可能是亲生父母卖出儿女。该文揭示了拐卖儿童泛滥成灾的一个重要原因:
武汉铁路公安局刑侦处副处长崔志宏,几乎参与了在涉县所有解救行动。让他意外的是,别的地方被拐卖和收买的主要是男婴,而在涉县被收买的有很多女婴。
3月10日,武汉铁路警方提供的数据显示,警方对其中26户收买婴儿的家庭分析发现,26户收养家庭中自己生有儿子的有12户,甚至有5户有两个儿子,但他们还是想买一个女儿。
警员们总结称,涉县存在着严重的“儿女双全”、“养儿防老”、“女儿是父母的小棉袄”等旧传统、旧思想,从而给拐卖婴儿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也给像杜明花这样专靠给人介绍婴儿买卖的“中间人”以可乘之机。
新近产生的观念未必代表时代潮流,千百年来形成的观念也许正是普遍人性的反映。 “儿女双全”并不是什么落后观念:正是大部分认心中“儿女双全”的观念,使得人类面临古代恶劣的生存条件和现代的高不育率而能够生生不息;正是大部分认心中“儿女双全”的观念,抑制着性别偏好,维持了人类的性别平衡和两性地位的大致平等。“养儿防老”也没什么错: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老了可以购买他人的服务而不必自己养儿女,但前提是别人养了足够多的儿女;社会保障制度下一个人老了可以依靠社会奉养,但前提仍然是整个社会有足够多的年轻劳动力。
这一特大拐卖儿童案件收买方的态度清楚地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观念受到了“儿女双全”观念的抑制,随着男女平等学说的传播和法律的实施,其实是比较容易转化为“养儿女防老”的。人们本来完全可以通过自由生育来实现“儿女双全”和“养儿女防老”的目的。即使自己不能生育,也可以通过收养兄弟姐妹的孩子实现自己的愿望。但是在强制计划生育政策下,人们的性别偏好(其实多数人是中性的“儿女双全”)不能通过多生来实现,生一、买一便成为实现“儿女双全”愿望的不得已的选择。生一、买一不但无需担心被强制堕胎,而且可以打着收养弃婴的旗号免交沉重的“社会抚养费”。案件破获后孩子仍留买家抚养,是对中国政府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极大讽刺,也坚定了更多人买孩子实现“儿女双全”愿望的想法。如果没有强制计划生育,性别比不会严重失衡,拐卖儿童的犯罪也不可能有这样大的买方市场。
“49名云南婴儿尚未比对出亲生父母”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些孩子是父母出卖的,只能证明其父母没有报案,从而没有向警方提供可以比对DNA的体液残留物。人贩子说这些孩子是从他们父母手中买的不足为信,因为这可以使他们的犯罪行为显得情节不那么严重(不是偷来的、抢来的)。如果真是买来的,从何处、何人手中买来,去调查一下,至少大部分孩子的父母是可以查清楚了,怎么可能一个都找不到?
当然可能找到了一些,但他们不肯承认。为什么不肯承认呢,害怕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山高皇帝远的地方,管你什么计划生育,生了就养着,政府来了就把孩子藏起来。但是孩子丢了,政府送上门来,因为害怕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便不敢承认,社会抚养费高得能把他们没丢的那个孩子也饿半死。想知道社会抚养费是多少吗?以北京为例,是家庭年收入的三到十倍!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些孩子的父母为什么不报案?我觉得原因也很清楚:这些孩子都是无证生育的“黑”孩子。因为没有准生证(现在改名为“生育服务证”了,但生育行政许可得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这些孩子没有户口,没有省份证号码,很可能连出生证也没有。在中国这么一个无证寸步难行的国家,父母简直就没办法证明自己有这么一个孩子,他们又如何证明自己丢失了孩子?中国曾经有“黑”少女被强奸了警方不给立案,因为她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年龄、性别!所以“49名云南婴儿尚未比对出亲生父母”与其说他们父母心狠,不如说反映了强制计划生育国策下“黑”孩子的悲惨遭遇。即使不被拐卖,“黑”孩子长大后也不能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外出务工证明”而只能“打黑工”,不能买房、租房而只能住“黑屋”(房东不登记房客的身份证号码要受治安处罚),不能在银行开户、无法购买股票或债券,不能办理结婚证当然更不能为自己的孩子办理准生证。说实话,如果他们的生父母不能通过缴纳足以让普通人倾家荡产的社会抚养费把他们漂白,被卖到外地然后被养父母按弃婴上户口对他们来说其实是幸事。
再退一步假设这些孩子真的是他们的父母出卖的,绝大部分也是社会抚养费逼出来的。怀胎十月一朝分娩,再含辛茹苦地养上几个月乃至几年,要受多少痛,要操多少心,要耽误多少功夫,决不能仅仅以金钱支出计算成本。一个孩子换上几万块甚至几千块钱,只要混蛋才认为这是比养猪更合算的买卖!不小心怀上了,害怕政府来收社会抚养费弄得全家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干脆就卖掉,是一种情况。原本想生个男孩(农村没男劳力不行)然后缴纳社会抚养费漂白的,结果又生了个女孩,为了再生个男孩,只好把第一个超生的女孩卖掉,也是一种情况。一个家庭可能交得起一份社会抚养费,但交不起两份,因为第二份通常是第一份的二倍。如果没有社会抚养费,只要不生大病,无非是不读高中、大学,完全是可以养活的。毛泽东时代每家都养那么多孩子,穷是穷,但不也活过来了?那时有几个卖儿卖女的?
更有一些地方,是计划生育部门或计划生育干部本身就跟能把无证生育而又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孩子抱走,抱走之后或卖掉,或送人(天知道有没有收钱,想收养健康孩子的人多着呢),或送给福利院转卖给外国人(说是送养,其实是要收几千美金抚养费的)。福利院把孩子卖给外国人的事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有湖南衡阳,贵州镇远。计生干部个人把“超生”的孩子抱走卖掉的事云南就发生过。至于抱走之后送给中国人养的,连北京大兴都发生过。没有报道的,还不知有多少。辛辛苦苦怀胎十月一朝分娩又喂养了几个月的孩子,与其让别人卖了赚钱,还不如自己卖了呢!
即使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不抱走孩子,社会抚养费也没把人逼那么惨,卖儿卖女跟计划生育还是脱不了关系。三十年来,是谁在天天讲“孩子是包袱”,是谁在灌输“谁穷谁丢人”,又是谁在鼓励、强制堕掉无证怀孕的胎儿?一个为执行政府的“法律” 堕掉自己骨肉的人,他的心肠已经变硬,他同样会为了执行政府的“法律”杀死自己的父母——如果政府因为养老负担过重制定这样的“法律”的话。卖掉自己的孩子,与堕掉大月份胎儿相比,其实前者反而人道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