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先生原先说“立宪即民主”,包括笔者在内网上几篇商榷文章见报后,邵先生近作“纪念立宪请愿运动一百年”(见附录一),改口说“开国会即民主”:“清廷最高层在内外压力下,不得不将立宪时间由原来的1916年提前到1913年……只要提前,立宪派 就是赢家……如果没有辛亥变故,可以逆料,这个势头只会往前推进(但还需要若干回合),却不会倒转……。但最后,鹿死谁手,不是立宪,而是革命露出了它的笑靥,并且以铁血般的凌厉,傲笑了一个世纪。”
笔者觉得邵建先生看问题仍然只看到表征,而没有看到实质。你虽然将民主的标准从“立宪”转移到“开国会”,但实质并无多大区别,盖因“立宪”也好,“开国会”也好,不过是民主社会的表征,而非实质。表征(亦即手段)谁都可以用,目的却大不相同。西方民主国家立宪和开国会,是为了具体落实主权在民,严格限制执政者的权力。专制国家如中共北韩古巴等,他们的“立宪”和“开国会”不过是东施效颦,闹剧一场而已。这些国家不但“立了宪”,而且还在宪法里说得冠冕堂皇,什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迁徙……等等许多自由,可是有哪一条是真的?是付诸实行的?这些国家也“开国会”,北京一年一度的“两会”不是刚刚才落幕吗?可是人民的民主在哪里?自由在哪里?“开国会”和民主有什么关系?
或许邵先生会说,我的文章是说一百年前的晚清,不是说今天的中共。(尽管笔者认为邵先生反复执著百年前的历史已无多少现实意义,不如着重讨论今天中国应该如何实现民主化?)那好吧,让我们再回头看看当年的晚清“立了宪”,“开了国会”是否就一定会如邵先生所说的“中华民族走上英伦那条虚君立宪的路,从当时情势看,不过早晚(而已)”?
笔者认为不可能!因为满清立的宪,开的国会,与当年的英伦完全不同。(请参阅笔者刚发表的拙文“为什么君主立宪在中国行不通?”“也说英国光荣革命和法国大革命”)英国的君主立宪是贵族和平民的武装力量几次将国王打败的情况下,国王被迫签署对方提出的《大宪章》和《权利法案》,不得不将权力“让渡”给人民;满清的君主立宪是在朝廷掌握绝对的武力,为应付改良派“口舌之功”而做的一场戏,《钦定宪法大纲》就是朝廷单方面“恩赐”给人民的,所以有本质的不同。直至辛亥革命枪声响起了,四面楚歌,1911年11月才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作出让步,这恰恰从反面証明了当民间没有足够的力量与君主抗衡的时候,君主是不会主动改良释放权力的。
1215年英国《大宪章》里明确规定,国王“禁买卖司法权﹑禁止随意占领他人土地﹑决策时须征询贵族意见﹐若违反宪意﹐贵族有权推翻国王”等条款。这等于是以公开的法律形式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使之成为有限权力者。 1688年光荣革命成功,颁布《权利法案》,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剥夺了国王的主要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转由议会来行使,甚至国王的继承人,议会都有权干涉。这样,英国国王虽然得以保留,但已经成为没有实际政治权力的虚君,仅仅是作为国家的象征而存在,所谓“临朝不听政”。
而满清政府1908年所谓提前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君上大权”十四条(见附录二),笔者将其归纳成:君权神授、至高无上、拥立法权、解散议会权、人事任命权、军权、外交权、戒严权、赏赐权、司法权、行政权、诏令权、自定皇室费用权、自办皇室大典权。而所谓“议会”则只有个别的“协议权”,没有否决权,形同虚设。
再说立宪赋予人民的自由,满清也与英伦大不相同。英国《大宪章》规定:“除了经过合法审判,或是依照本国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强占、剥夺法律保障、充军或其它损害。” 《权利法案》“重申人民古老的权利及自由”该法律宣布:英国人民拥有不可被剥夺的民事与政治权利,包括:1, 国王不得干涉法律 ;2,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 ;3,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4,人民有配带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5,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6,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 ;7,被控有罪人 员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8,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的自由;9,人民有在未审判的情况下不被课罚金的自由;10,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对于“臣民权利义务”,清廷的《钦定宪法大纲》根本未将其作为正式宪法条文,仅将其作为“附录”。还简化为九条,连日本明治宪法中臣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书信秘密不受侵犯”、“信教之自 由”、“遵守相当之礼貌并遵照所定规程,得实行请愿”等条款都被删去。而增加“依旧例输纳赋税”、“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等义务。
两相对照,不是一清二楚了吗?怎么能说1911年祗要不发生辛亥革命,让满清政府1913年“开了国会”就会“走上英伦那条虚君立宪的路”?根本立宪和开国会的目标都完全不同,结果怎么会一样?笔者重申,看问题不能只看表面,要看到实质。不能说“立宪即民主”,还要看他立的什么宪?立了以后是否真能实行?同样不能说“开国会即民主”,还要看这个国会议员是否真正民选产生?国会拥有多大的权力?能否制衡执政者?更具体地说,一百年前满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君主统揽大权,民权几乎没有;国会只有个别的“协议权”,没有否决权,形同虚设。满清立这样的宪,开这样的国会,其用心不过是延命之术,充其量祗可以说形式上比数千年绝对君主专制进了一小步,但要与西方民主国家相比较,则无疑徒具形式,毫无意义,更遑论等同民主了。
(写于2010年4月1日,香港)
(www.davidyung.blogspot.com)
(首刋于4月2日“自由圣火”)
附录一:邵建“纪念立宪请愿运动一百年”(见“民主中国”3月31日)
世人皆知辛亥1911,但有几人知道庚戌1910。
辛亥枪响的前一年,也正是清末立宪运动逼至高潮的一年。这一年,历史早已蒙尘;但百年前的今天,各地立宪派汇集京 师,向清政府请愿,要求速开国会。这是持续长达一年的抗争运动,北京城内风起云涌。立宪派连续三次逼宫,清政府几无躲闪余地,只有俯身妥协,答应提前立 宪。但,次年辛亥事起,风云顿变,立宪在虚君框架下画上了休止符。于是,由革命主导新纪元,历史遂惯性进入“无量头颅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的世纪。
清末立宪运动如果以梁启超1901年《立宪法议》为标志,前几年为舆论鼓吹阶段;自1906、1907年间海内外各 立宪团体成立,始为组织政团阶段;至1910年,由各地立宪派汇聚京城,则发展为请愿运动阶段。可惜历史不再给立宪派以时间,否则中华民族走上英伦那条虚 君立宪的路,从当时情势看,不过早晚。
1910年,刚成立不久的各省咨议局有一个协同性举措,即在江苏省咨议局议长张謇倡议下,于上海组织“国会请愿同志 会”,准备进京请愿,要求政府速开国会。1908年,迫于内外压力,清政府昭告天下,用九年时间预备立宪,至1916年正式颁布宪法、选举上下议院。但, 这道上谕显然不能满足立宪派的愿望。他们认为刻下局势,内政失修,外交窘困,只有迅即召开国会,才能逆挽时局,消抵革命。张謇的动议,旋即获得16省咨议 局的支持,他们彼此相约,非至国会开会,请愿会不得解散。1910年1月20日,各省代表33人在京正式拉开请愿序幕。临行前,张謇撰“送十六省议员诣阙 上书序”以相勉,当时还是康梁之徒的湖南人徐特立以八字血书“请开国会,断指送行”壮其行色。
然而,第一次上书请愿被驳回,清政府以“国民知识不齐,遽开议院反致纷扰,不如俟九年预备期满”为由拒绝。其中“不 如”之语,有如商榷。但,代表们并未气馁,他们再接再砺,立即准备第二次请愿。为广泛发动社会,请愿代表一半留京坚持,一半回各省动员商会、教育学会等士 绅团体联名请愿,以扩大社会抗议面。第二次上书是1910年6月16日,和前次不同,这次上书,是多起轮番。咨议局代表为一起,各省教育会代表为一起,商 会为一起,华侨代表为一起,甚至八旗代表亦为一起,像涌浪一般,层层推进,给清政府造成很大压力。此次请愿虽然再度流产,清政府以相同理由坚持九年预备。 但,各省代表并未“再而衰”,而是“三而竭”——竭力图谋第三次冲刺。
由于前两次请愿的蓄势,第三次终于让清廷提前了立宪时间。按照清廷预备清单,1910年在各地咨议局先后成立的基础 上进一步成立中央资政院。该院在清廷眼里只是一个以备咨询的机构,但在立宪派的诉求中,它却是英美参议院的前身。虽然双方做的是一件事,但彼此算盘各自不 同。到底谁有胜算,要看双方力量对比。立宪派请愿所以一而再、再而三,是因为它那时具备了与清廷叫板的势,而且这个势显然还在此长彼消。第三次请愿时间议 定在资政院开院之际,是为1910年10月3日。前此,请愿代表向咨议局联合会提出建议,要求各地咨议局对清政府的新租税持不承认主义,即一日不开国会, 一日不纳税。这是英美“无代表,不纳税”的中国版第一次上演,它显示了立宪派遏制清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斗智方法,可惜一次遂成绝响。
庚戌1910年,从一月而六月而十月,立宪派完成了请愿运动的三个回合。最后,清廷最高层在内外压力下,不得不下 “缩改于宣统五年开设议院谕”,即将立宪时间由原来的1916年提前到1913年。这个提前是逼出来的,当时上海《时报》的“北京专电”有这样一则细节: 当立宪代表谒见军机大臣世续时,“世中堂云:已商之宪政编查馆,各大臣多谓已有资政院,国会可缓开。代表曰:资政院非牛非马,何涉国会。世曰:朝廷深仁厚 泽,乃民有二心否?代表曰:二心则无之,惟此次请愿不遂,窃恐离心耳。世中堂悚然改容,当允极力赞成。”立宪派于清廷虽不似同盟会那样刀枪相见,但照样逼 得它节节后退,并牵着它的鼻子走。
当然,这里有个问题,1910年,你说立宪派胜利了,还是失败了。立宪派要求1911年速开国会,清政府妥协为 1913年。持保守取向的立宪派认为这是胜利,并鸣放鞭炮庆祝。但,立宪派中的激进主义认为是失败,何况清政府下令不准再提开国会事,同时也不准请愿代表 继续留京。这不但触怒了激进的立宪主义者,更使得他们在辛亥枪响后转向革命,彻底抛弃清廷。其实,孰胜孰败在比较。1913年开国会,比立宪派1911年 的时间表只延后两年,但比清政府原定的1916年却提前了三年。如果你不能指望你要哪天开会清廷就答应哪一天(这是不可能的事);那么,只要提前,立宪派 就是赢家。政治往往是在妥协中前进,而且在这长达一年的博弈中,立宪派的气势咄咄逼人,明显是往上坡走,而清政府则被动支撑,步步下行。如果没有辛亥变 故,可以逆料,这个势头只会往前推进(但还需要若干回合),却不会倒转。但,历史常常在偶然与必然间错乱,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立宪之外的革命,也在 苦苦经营,不断制造它自己的机会。最后,鹿死谁手,不是立宪,而是革命露出了它的笑靥,并且以铁血般的凌厉,傲笑了一个世纪,以至于今……
今天,笔者谨以此文为一百年前立宪请愿运动祭。
附录二:《钦定宪法大纲》“君上大权”十四条: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三、钦定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将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 皆非议院所得干涉。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八、宣布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上,非臣下所得擅专。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自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行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法律为准,免涉分歧。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十二、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 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决定,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十四、皇室大 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