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9-12-04 04:38:04作者: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攸县原县委副书记刘龙仔夫妇受贿、私藏弹药案作出一审判决,刘龙仔犯受贿罪、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其妻李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经法院查明,2000年12月至2009年初,刘龙仔利用其担任攸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书记等职务之便,在工作调动、人事安排、煤矿开采、工程承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62万元。其中,与妻子共同受贿金额16.2万元。此外,刘龙仔家中尚有价值人民币270余万元的财产和港币23726元以及美元4424.21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另查明,刘龙仔在其家中私自藏匿步枪子弹61发,手枪子弹15发。经鉴定,上述子弹均为制式生产的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