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源自吴燕青胞妹吴念丽的前夫胡爱民(2000年吴念丽与之离婚),为筹赌资,瞒着吴念丽于1994年向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4万元,2003年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胡爱民、吴念丽承担连带责任,应偿还本息共计91836.84元,判决后二人无力偿还。因吴念丽在其姐吴燕青地板店里打工,2003年7月29日上午,自称是淳安县法院执行二科的执行人员郑红进、余永忠、沈建民、余国樟来到吴燕青的新顺地板店,当时未穿制服,又未出示证件,进店后强行关闭吴燕青店门且态度粗暴,并口头传唤吴念丽去法院。
因为吴念丽已于2000年就与胡爱民离婚,吴念丽想不通法院凭啥要其还款,因此不肯去法院。于是,前去执行的法警当即填写了《司法拘留决定书》拘留吴念丽,见此情形其姐吴燕青则说:"你们找胡爱民要钱去,钱又不是她贷的,不要总是找吴念丽,你们出去,别在店里弄来弄去的,妨碍我做生意。"执行人员叫吴燕青嘴巴老实点,并把吴念丽用手铐拷起来带走,吴燕青见状刚想上前拉妹妹,却被执行人员强行拖上车。在车内只穿了一只鞋的吴燕青,因对执行人员的行为不服及害怕,便挣扎着要下车,结果遭至法警余国樟两大耳光。
吴燕青被带到淳安县法院执行庭的一个办公室,坐下不到二分钟,一个叫姚春妹的女干警来到身边,后来证实此人是淳安县法院执行三科科长,她不问青红皂白用拳头猛击头部,接着又抓住其头发,将其头按在地上打,吴燕青费了很大劲抬起头,看见四、五个男女围打自己,出于本能自卫,发现旁边有一把开水瓶,就抓起来阻挡他们众多的拳头,法院执行人员边打边夺水瓶。此时的法院执行人员早已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开始变本加厉地群殴一个瘦小女子。几个人把吴燕青按在椅子上,姚春妹则发疯似的撕吴燕青的衣服,叫嚣着:"反正是街上卖的,让你们看个明白,"虽然吴燕青拼命挣扎,衣服还是被撕破撕开。接下来,这帮人又将吴燕青接在地上施以拳脚,此时吴燕青拼命地呼喊救命,但这呼救声在法院的执行庭显得是那么微弱!结果吴燕青被这帮执法犯法者打得躺倒在地上不能动弹。脸上是又青又肿,头部、腰部、屁股乃至全身更是伤痕累累,令人气愤的是姚春妹并未就此放过吴燕青,反而将其拎起来,连拖带拽地把她拷在厕所边达四小时。
2003年8月15日,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确诊吴燕青:"第一尾骨骨折;左面部、腰部软组织损伤(此伤情鉴定在吴燕青拘留15天获释后才做)。"11月 24日,浙江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浙司医鉴字(2003)706号评定吴燕青:"尾一椎骨骨折、左颜面部、腰部软组织损伤,构成拾级伤残。" 淳安县法院执行人员"7.29"暴力执法群殴事件后,姚春妹等人自觉理亏,害怕吴燕青上告,便利用自己的职权,恶人先告状,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导致淳安县法院追究吴燕青的刑事责任,以吴燕青妨害公务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淳安县法院执行人员"7.29"暴力执法群殴事件发生后,《中国法治》杂志2005年第二期刊载《制服过当也应问责》一文。《人民监督网》2007年3月5日又载文《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辜店主致残》。至今几年过去了,淳安县法院迟迟没有任何说法。
众所周知,法院是一个神圣的申张正义的地方,而在淳安县法院,却成了滥用暴力和职权的场所,法院执行人员的行为已明显知法犯法,至今仍未受到处理。吴燕青作为一个普通百姓,面对法院执行人员的野蛮暴力时,明显处于劣势,有法不可依,有理没处伸,法官法警执法犯法,随心所欲,岂不让百姓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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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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