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3月到2009年1月,宋文奇先后担任大足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县卫生局副局长等职务。在担任院长期间,他利用对医院药品进行查审之机,先后11次收受医药公司销售人员胡某、燕某3.7万余元,并为其谋利。
庭审中,宋文奇只承认受贿1.4万元。他说,2004年8月、2005年8月、2006年8月,他收了胡某1.3万元,但每年8月17日是他的生日,这是胡某送的"生日礼物"。2004年3月胡某也送了3000元,那是因为女儿考起大学,胡某作为朋友表示一下。
公诉人指出,宋文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钱的时间对案件性质没有影响,而且他只收不送,不能叫礼尚往来。
在最后陈述时,宋文奇希望法官给自己一次机会,"我还想为人民群众服务!"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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