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上有一份《世界日报》的短文,标题为《李持有美国籍?美国务院:不会公布》。内容为-"...国务院官员重申,美国在台协会没有对外公布,也不会公布任何立委是否拥有美国籍的状态。"国务院官员並说,由于考量隐私,美国也不会公布舆立法院任何一位委员就美国籍状态沟通的信息。所以如果开庭的话,请法官审查一下原告是用什么手段"证实"被告的美国籍的?是否侵犯了被告的人权?是否侵犯了被告的隐私?
有人说李庆安在国籍问题上表现得吱吱吾吾,极不老实,她的兄弟李庆锋也表现出一副划清界线大义灭亲的姿态,倒让人不由得想起大陆文革中造反派攻击无辜无限上纲上线的情景,希望各位好好珍惜得来不易的自由和民主,毕竟李庆安(可能)只是加入了美国籍,而不是加入了什么反革命组织或者间谍组织。我觉得李庆安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太懦弱,她应该象美国务院官员一样理直气壮地回答:这是我的隐私,不予回答。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建国200多年,双重国籍的人比比比皆是,很多高官都有双重国籍,前国务卿奥布拉,加州州长阿诺,罗省省长是美籍墨西哥人,总统奥巴马也是肯尼牙的儿子,以前秘鲁总统腾胜也有日本籍...好象以前民进党执政时也有立委有双重国籍,不知是否也犯诈骗罪?在美国的美籍华人有几百万,美籍墨西哥人有近四千万,为什么美国政府没有什么"双重国籍的人不能任高官的"规定?
国际公约中对双重国籍有解答,双重国籍不是在同一个国家有两个国籍,而是当他在一个国家时,他有一个国籍。如美籍华人,就是当他在中华民国时,他有中国籍,当他在美国时他有美国籍。既然他在中国时是中国公民,那么他就享有中国公民的一切权利,为什么不能当高官?国籍不是爱国的光环,也不只是个符号,它是天赋人权,有了这个国家的国籍,你就有它的基本人权,有居住权,选举权,工作权...当然也有应尽的义务。但是一个人不能同时住在两个国家,所以在一个国家两个国籍是没用的。如果一个孩子父母亲为法国人和英国人,他生在美国,他就有三个国籍,即美,英,法。只有当他住在美国时,他的美国籍才派用场,才能在美国工作,居住...。
据称台湾有个什么"120条款"规定:双重国籍的人不能任高官。绿团就是以它为题把李庆安控为欺诈罪的。但是美国务院已表达得很清楚了,国籍是隐私。换句话说,绿团连知道李庆安的国籍的资格都没有,凭什么吿她的欺诈罪?双重国籍又规定李庆安在台湾只有一个国籍,就象美国只能审定李庆安是否有美国籍一样,李在台湾只有中国的国籍,她是中国公民,为什么不能受宪法的保护?所以这个"120条款"是对双重国籍的人的歧视性条款,应将废除!马英九总统曾为法务部长,法律水准远远超过平民百姓,不过他是有名的"不沾锅",竞选时就有人以他曾有绿卡发难,他也没作详细的解说,才发展到今天的地步。对李的审判不公,就是对几百万外籍华人的不公,所以特致公开信于马应九总统,维护老百姓的权益和公道。如有可能请好心的朋友把此信转给马先生,外籍华人不应成为权斗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