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1月至2004年9月间,赵文彦利用其担任北京某报社常务副社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有关人员,以虚报阅评费和调研劳务费、虚开印刷费和制作费套取现金的方式,贪污该报社公款108.5万余元。
2004年7、8月间,赵文彦以报社办公区域装修改造的虚假名义,虚开发票、虚假入账,贪污该报社公款13万余元。
2004年5、6月间,赵文彦利用其担任北广传媒副总经理职务之便,以支付企业宣传制作费的虚假名义,虚开发票,贪污该公司公款21.1万元。
2006年5、6月间,赵文彦利用其担任北广传媒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以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为名,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为其个人购买两组铁质货架。
检察机关认为,赵文彦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本单位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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