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权单位谋杀女证人----腐败的中国体制

腐败的中国体制

作者:王茜 发表:2009-06-29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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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状

控告人:蒋富文,男,29岁,资源县保险公司职工,系死者王凤的丈夫

控告人:王在民,男,56岁,系死者王凤的父亲

控告人:唐淑姣,女,55岁,系死者王凤的母亲

被控告人:资源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童远松(局长)

控告事项:资源县公安局警察滥用职权、暴力取证,致使证人"跳楼死亡"或是被警察推下楼死亡。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月19日22时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源支公司总经理李敏在其宿舍门口被两名蒙面男子袭击,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因县长黄永跃、县政法委书记韦文周是李敏的同乡,由于同乡义气,县长、县政法委书记对此案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县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将此案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由政法委书记亲自督办,指定公安局专侦专办,并严令公安机关限期破案。
  
县公安局盲目服从长官意志,违反法律规定,局长亲自布置,成立以刑侦大队大队长亲自挂帅的特侦组破案,并首次在电视台公告悬赏3万元寻找破案线索。在重压、重赏之下冒出"勇夫",为表功求赏,警察胡乱猜疑、违法办案,闹得人心惶惶,一片恐怖。
  
控告人蒋富文是李敏的同事,在平时工作中产生一些矛盾,李敏首当其冲就怀疑是蒋富文雇凶干的。蒋富文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刑讯逼供。不仅如此,刑侦大队还以取证为由,于2月26日下午3点将王凤(蒋富文妻子)传唤到公安局,王凤被连续讯问了18个多小时后,于第二天上午11时50分左右死于县公安局办公大楼操场上。
  
案发后,公安局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受害人家属和单位,立即破坏案发第一现场,移动尸体,不作任何标识。

2月28日下午5时,在县公安局无任何结论的情况下,桂林市突然来了200余名全副武装的防暴警察,不顾家属的正当合理要求,在没有死者家属和单位领导在场的情况下,强行草草尸检。通过武装对尸体进行控制后,资源县相关部门发出一份没有签名盖章的《关于资源县2.27事件调查情况通报》,称王凤系"自杀" 身亡,并在报刊上发布王凤"自杀"的消息。

王凤尸体自2月28日被县公安局抢走控制后,家属就再也没有见过。家属曾多次要求公安局尽快组织专家进行尸检,查明王凤死因,追究滥用职权导致王凤坠楼身亡的警察的责任,但是,桂林市公安局,检察院介入本案后至今连一个简单的死亡报告都没有。县公安局也一直在回避死者家属,不给家属一个说法。王凤的死亡到底是什么原因?王凤的尸体到底记载着什么罪恶的痕迹?
我们认为王凤之死有以下疑点:

一、王凤没有自杀的理由

年方29岁的王凤充满青春活力,她有一份在当地令人羡慕的工作,有一个3岁的女儿,有一个疼爱自己的丈夫,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王凤身体健康,精神愉快;王凤通过了广西自治区的公务员考试,考入了当地的技术质量监督局,一个能够通过公务员笔试和面试的人肯定是一个心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抗压的能力也一定不容置疑。这样一个人,她怎么会没有任何交代就轻易跳楼自杀?她怎么会舍弃自己的亲人而轻易跳楼自杀?尤其是她的丈夫尚被关押在看守所,她若自杀,她年仅3岁的女儿谁来管?作为一个正常的母亲,她放得下这个牵挂?就算她舍得抛下其他所有亲人,而她年仅3岁的女儿她舍得抛下吗?就算她要自杀,难道她就不先把自己的女儿安顿好再自杀,为什么要如此急匆匆?王凤跳楼自杀的动机无法解释,唯一可以解释的是王凤在和办案警察争执时,被警察推下楼而身亡。

二、王凤的伤不符合跳楼自杀的特征

1、王凤是头顶部先接触地面

公安机关对王凤尸体的法医鉴定:"死者全颅崩裂,脑组织大范围挫碎......四肢没有任何骨折......"该鉴定可以证明一个事实:王凤最先接触地面的是头顶部而不是头面部,也就是说,王凤从高处坠落到地面,是头顶部先着地,紧接着才以仰卧位全身着地,形成头顶部高坠伤。

2、王凤头顶部致命挫裂伤形成及四肢没有任何骨折不符合跳楼自杀的特征
按县公安局的说法,王凤是从公安局四楼楼顶跳下,从现场观察到,四楼楼顶有84公分高的围栏,如果王凤是自己跳下的,理应先爬上围栏,从围栏上跃下,不应是头顶部着地,而应是头面部或双脚及臀部先着地,并且,这将会造成两种结果:如果是头面部着地,由于人具有先天的自我保护意识,会用手先着地,这会造成手腕或手臂骨折;如果是腿部及臀部先着地,会造成腿部、膝盖部粉碎性骨折。所以,反向思考,会有哪一个"自杀"者能别出心裁的"背向式"跳楼呢?除非有外力的因素。

三、王凤落地的角度不符合跳楼自杀的特征

如果王凤坠楼的真相如县公安局所说的,那么,王凤的身体在坠楼时一定会与楼房形成一定的角度,但是从被移动过的现场来看,尸体坠落地面的位置,离楼房的距离实在太近了,不符合物理学曲线运动原理。王凤坠楼现场有一鞋(运动鞋,不是容易脱落的无绑带女士皮鞋)脱落,距尸体约十米远。而且,家属到达现场时,尸体已被移动过,形成头部接近楼房而脚部远离楼房的姿势。是否某些有专业知识的人为了掩饰这个证据而搬动了尸体?

四、现场鞋的状况不符合跳楼自杀的特征

从司法机关对王凤尸表检验情况看:"......黑色长裤拉链未扣,裤头扣子脱落,右足穿灰白色运动鞋,左足未检见鞋......"

如果王凤是跳楼自杀的话,不可能右足穿运动鞋,而左足未穿鞋。为何出现右足穿鞋,左足未穿鞋的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有一种解释是比较合理的,那就是王凤与办案警察争执的过程中,被警察推了,因王凤失去重心而从高仅只60公分的阳台坠楼。警察见情况立即伸手拉王凤,但只抓住了王凤左裤脚和鞋,因王凤过重,没被拉住,长裤拉链被撕开,裤头扣子脱落,鞋被拉离开脚。接着警察就顺手将鞋扔下去,造成王凤长裤拉链未扣,裤头扣子脱落,左足没穿鞋,而且被扔下的鞋离王凤尸体约十米远。

五、警察破坏案发第一现场意味着逃避惩罚

王凤就躺尸在县公安局的办公室前,现场却遭到破坏、尸体被移动。公安局刑侦大队作为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部门,不可能不知道保护第一现场的重要性,但是办案人员第一时间不是保护现场,而是在不通知王凤家人和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破坏现场,其居心何在?这意味着有人想逃避法律的惩罚!

六、案发后,公安局为何拆了能拍摄到王凤坠楼的摄像头

案发后,王凤的家属要求县公安局出示摄像资料,公安局只出示王凤中途离开公安局又回公安局的摄像资料,能拍摄到王凤坠楼的那个摄像头的摄像资料,公安局没有出示,说摄像头坏了没有摄像资料。县公安局大院内有多台监控器,为什么偏偏正对着王凤坠楼处能全程拍到王凤坠楼过程的那台监控器是坏的?并且这台监控器没出事故前,摄像头不坏;正好在王凤坠楼时,摄像头就坏了。难道这仅仅是一种巧合?难道不是事后人为毁坏的?公安局后来干脆把该摄像头拆了,又说明了什么,是不是摄像头记载了王凤坠楼的前后经过?

七、案发后,为何要对2名可能知情的消防官兵放2个月外地旅游长假

资源县公安局大楼的一楼是消防警察的驻地,2月27日有2名消防官兵在大院内,事件发生后,为什么要对这两名消防官兵放2个月的外地旅游长假?

八、关于王凤的死亡方式政府对外表态为何不一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第235条、第243条规定,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后,应当由公安机关"确定死因",县公安局是本案当事人,不能做出该项认定。但是,县政法委也不能视法律为儿戏,面对王凤生死命案,除了一个没有落款盖章的书面《通报》以外,竟然没有作出一份认定王凤死亡的正式书面结论!

《通报》只是说"王凤......独自一人从县公安局办公楼楼顶跳楼身亡",这份通报虽然没有署名,但却是专案组在王凤尸体被转移时宣读的稿件,专案组为什么不按规定写明王凤的死亡原因:自杀、他杀、还是意外死亡,而是含含糊糊的写什么"独自一人......跳楼身亡",是专案组不懂书写规范,还是没有真正查清王凤的死亡方式,抑或在回避王凤的死亡原因?

但3月6日《南国早报》却报道"资源县县委政法委认定:该女子跳楼是自杀行为。抛开政法委不是法定的死亡原因认定部门不说,资源县委政法委在法医鉴定结论"死者王某系高坠头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未涉及"自杀"或"他杀"的情况下,在没有得出尸体解剖的刑事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对资源县以外的报纸宣布认定王凤系自杀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县政法委为什么不敢在本地的报纸上刊登王凤身亡属"自杀"的结论呢,很明显就是怕激起民愤,怕破坏了他们粉饰的资源县表面的和平与和谐。

据知情人透露,有两个12岁小孩看见,王凤是在与公安办案人员争执时被人从四楼公安办公室门前推下去的。综合分析尸体呈现的各种伤,尸体落地时的角度及现场的状况,再加上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的种种不正常反应,我们更加坚信:王凤并非死于自杀,王凤不是独自一人从公安局办公楼楼顶(四楼)跳楼,而是在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四楼被人推下坠楼身亡!

本案中,资源县公安局有如下违法之处:

一、滥用警力,将一起普通治安案件当作重大刑事案件侦办

李敏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属于一般的治安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盲目服从长官意志,违反法律规定,对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局长亲自布置,成立以刑侦大队大队长亲自挂帅的特侦组破案,并首次在电视台公告悬赏3万元寻找破案线索。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警力,明显违反了公安部的办案程序规定。

二、滥用职权,将一起普通治安案件的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公安局对蒋富文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由是涉嫌"寻衅滋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只要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一个很明显的特征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殴打伤害无辜",假设蒋富文真的参与了此案,也是有针对性的伤害与自己在工作上有利害冲突的李敏,蒋富文谈不上"无事生非",李敏也谈不上"无辜",所以李敏之案根本构不上"寻衅滋事"案。警方把"寻衅滋事"的帽子强加给蒋富文并对其刑事拘留是滥用职权。

三、暴力取证加精神虐待,折磨证人达18个多小时。

王凤作为"寻衅滋事案件"证人被传唤,系以权压法、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的典型体现。

1、王凤不应成为蒋富文"寻衅滋事"案件的证人

"作案"的是丈夫,妻子能是证人吗?妻子说丈夫无罪,便逼妻子证明丈夫有罪合法吗?在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下,王凤成为"寻衅滋事"案件的证人,显然,该案是以权压法造成的,是官员滥用手中的权力欺压百姓造成的,案件本身就折射出某些官员内心深处的特权意识,以及对群众疾苦和下属权利的漠视。

2、王凤被拘传问询18个多小时,系人身权利被侵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王凤作为证人却被连续讯问18个多小时之久,而且是从第一天的下午直到第二天的早上,经过了一夜的时间。从法律上讲,办案人员难道不知道连续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难道王凤作为证人的待遇就应该连嫌疑犯都不如?从情理上讲,办案人员难道不知道王凤尚有一个3岁的小孩在家,而丈夫还关押在看守所?警察还用跪、吓等恶劣手段逼王凤作伪证。足见公安机关违法办理该案,恣意侵犯王凤的人身权利!

四、破坏第一现场,违反公安部的办案程序规定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 197条规定,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后,应当由公安局负责现场勘查,"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死因,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是办案人员第一时间不是保护现场,而是在不通知王凤家人和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破坏现场。公安局明显违反公安部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五、动用警力抢夺死者尸首,强行火化遗体,侵犯死者家属对尸首的处置权


如果王凤是跳楼自杀身亡,那么本案就是一起意外事件,公安部门在出具死亡证明书后就可以结案,可以将尸体交由家属处理。公民尸体的处理权在其家属,如果家属有足够的财力,愿意保存尸体,谁也管不着,也不该管。而本案公安机关却出动200多名警察,其中特警100余人,全副武装,荷枪实弹,在没有死者家属、单位领导在场和认可的情况下,草草尸检,武装抢尸。本案并没有被公安机关列为刑事案件,为何迟迟不将尸首交还家属?公安机关有什么权力扣押尸体?当家属对公安这种异常行为有了质疑,提出重新鉴定尸体的要求时,又为何迟迟不肯开据尸检委托函?二次尸体鉴定尚未进行,却成天催促要火化尸体。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二次尸体鉴定勉强能进行,但6月4日刚尸检完,第二天,县公安局就通知兴安县殡仪馆强行火化王凤的遗体。兴安县殡仪馆在没有告知家属的情况下,于6月 5日将王凤的遗体违规进行了强行火化。对王凤遗体的处置权本属于王凤的家属而不是公安机关,公安局凭什么强行火化王凤的遗体?公安局为何急于要火化王凤的遗体?其中必定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阴谋!

凶官恶警猛于虎,平民百姓怎安生!今天害死小王凤,明日又将害何人?此案冤情十分重大,受害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凶手却逍遥法外,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家属和亲友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陷入深深的悲痛之中!所有资源老百姓惶惶不可终日,不知下个死于非命的会是谁?
为此,死者王凤的家属滴血泣盼:一、检察机关对王凤非正常死亡一案立案侦查,查清资源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二、彻底查清王凤死因、揪出幕后真凶,严惩杀人凶手。
此致

联系电话:13517535430


二OO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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