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新的一轮,并非新的希望。我关注此案至今,忽然发现其中有这么一个规律:那就是巴东官方特别是警方运用说谎艺术非常老道。这里,暂且罗列如下:"《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经查,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另讯‘邓玉娇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确保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权威,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负责对外发布‘邓玉娇案'的相关新闻信息,通报有关情况。"等等,其言辞无不充斥着专横霸道、谎言连连。庆幸的是,这些亦无不被网民一一揭穿。其实,邓案初起,地方上可能是基于形象和面子的考虑,以及惯性思维的影响,对案件是有所遮掩、有所失措,但我从未想到要全面颠倒,我从不会低估它们的无耻,但的确低估了它们的愚蠢。
今天,当我们有网民涉嫌说谎而要遭遇跨省追捕之时,而我们的官员们却可以在大庭广众之下堂而皇之地谎言不惭了。只是,我想说的是,虽然我们的官员说谎由来已久,民众也早已司空见惯,但至少也要把谎言说得更专业一点、更敬业一些,要说得真象那么回事儿,千万别让许多的一些不明真相民众一戳就穿,以为自己的智商受到了侮辱。就拿邓被监视居住来说吧。官方解释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就奇了怪了,据我从警这么多年的常识了解,监视居住除官方所言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拘留已经超过法定的七天时间;二、本案的证据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三、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可是,官方为什么对这三条避而不谈?莫非想以此蒙蔽或掩盖自己过去所道出的"谎言"?再说,对邓本来就超期羁押了,又无法起诉,被检查院退回补充侦查,却要扮作皇恩浩荡恩赐般地"半夜鸡叫"发布公告,改为监视居住企求此举能缓解舆论压力。
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有时比人与动物之间的差距还要大,有些人早已将灵魂出卖给了魔鬼。就拿说谎来说吧,有一类人的说谎被人误解了许多,这类人就是一些地方的官员们,他们的说谎和老百姓说谎有许多的不一样。比如,普通民众说谎往往是随机性的,就是说并无预谋,因此,他们的说谎既不专业、更不职业化,很容易被老婆一抓正着。而许多的官员说虽然也担心被老婆逮住,但因为他们的老婆都忙着找别的什么东西去了,所以常常视而不见,正所谓人证和物证比言证更为重要呢。邓玉娇被刑拘半个多月来,案情发生了很多的变化。从"推倒"改成"按到"变为后面的"推坐",从 "特殊服务"改成"异性洗浴服务",以及在场干部人数的不断变化、邓玉娇主动"报案"到"自首"以及"不确定";强制送邓玉娇精神病院又莫名带出;对律师推出的证据被莫名其妙的销毁了;还有她母亲解除了北京的律师,马上又聘请了湖北的律师等等,这其中,无不被谎言所操纵着。
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竟然保护不了一个不愿出卖贞操的女孩子,那这样的国家和国民,莫不是见鬼了?透视邓案,我们必须警惕官方说谎艺术的升级,这便是借监视居住之名、行缓兵之计之实。让我们再来看看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吧:(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这些条款的规定,无论哪一款,都置邓玉娇于不准"乱说乱动"状态,特别是鉴于先前巴东警方已有将说谎升级到"造案"之嫌,对此,我更是深深的为之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