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血缘又照顾私情,公司成立的确比较容易,但它固有的封闭性、排外性和自利近视,使企业上一定规模、稳定发展非常艰难。家族传统阻挠个人利益的实现。能把百人企业发展为千人企业的职员,如果不与家族企业的核心人员结成亲密关系,就进不了高层,不能够被委以重任。血缘的亲合力、支撑力和抗震力十分有限。个性、兴趣、爱好、利益和亲情的矛盾和冲突错综复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纠缠在一起,私情与公义搅拌在一起,有好聚难有好散。企业的生存发展犹如玩过家家,是非难明善恶难辨,冲突会越来越难调和,最后只有分离。
1998年5月,宜宾市筠连金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余成(占公司股份85.61%)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其他四名股东即母光均四兄弟(余内兄,占股东14.39%)对自己侵权:在一些重大决策、资产处理、人员安排上,余成的合法权益都遭到侵犯,全由母氏兄弟说了算,甚至自己用公司的小车。这是一个违犯《公司法》而实施家族管理的典型案例。在母氏兄弟看来,法大不过情:余成请外人帮忙是打工,但请亲人帮忙则是打天下;长兄如父,管你天经地义。
这等事若按合同办事,怎么会闹上法庭?金鑫公司是股份公司,其具体的合同我们不得而知,但国寨工商部门印制给所有股份公司的合同文本格式我见过也填写过。股份公司不是按忠义伦理传统和功劳贡献排座次而聚合的梁山寨,而是按照近现代西方企业管理的利益协商、合同约定、照章办事的科技理性组合的。也就是说,金鑫公司填写过股份公司的合同,母氏兄弟盖过章或签过名。闹上法庭表明,金鑫母氏兄弟后来并没依照合同办事,诉诸的可能是"强龙压不过地头蛇"之类经验。股份公司是西方公民社会法律理性的产物。要"听党的话跟党走"、"党叫干啥就干啥"之类党文化训练出的中共国寨人质,以疑心和斗性将股份公司的合同条款当回事,犹如要孙悟空做股东而不惹事生非一样不可能。母氏兄弟依循的可能是被中共摧残了的亲情交易:母家一个女人,换余成一个公司。由此可知,亲人凑合的家族企业无法自身解决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协和相处。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胡宜祺与胡三冬两兄弟在江西南昌创办了一家颇具规模、经营钢材的企业,后因财产问题,兄弟起纷争,一连打了两场官司,兄弟互为被告,反目成仇。先是哥告弟挪用公款;后是弟告哥,要求分公司财产。两场官司一拖三年,先拖垮了企业,后拖没了亲情,70多岁的老母也无人照顾了。
现在我们清楚了,办企业绝不能过家家似的讲情不讲理。合作办企业,合作方要能锁定赢利目标,就必须商讨订出合理的合同协议,并严格遵守规定。这样才能避免企业运作中的任性和随意,许多官司也因而避免。即使打官司,企业也能照常运转赢利。但撮合式或凑合式的企业,由于亲情第一,运作中就常常忽视合同协议的作用:或者订立虚假合同,或者根本就没有协议,或者都不理会契约。结果纠纷一起就成灾难,私怨伤害理性和智慧,使人的行为怪异得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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