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9-05-17 23:29:34作者:
根据《加拿大都市报》之前报道,一名周姓华裔居民驾驶汽车时,其车右倒车镜疑被TTC公交车在换线过程中擦碰,周先生一路鸣笛直追2公里左右,在公交车靠站之后,周先生与公交车司机论理之中疑与其发生推搡,结果司机立刻报警,警方对周先生提出袭击他人的指控,失业在家的周先生因此惹上官司,面对高昂的律师费用和刑事指控,忧心忡忡。如何从法律上看待这件事情?记者对此再作了跟踪报道。
3月31日中午,周先生带着90多岁的老母亲驾驶一部本田Civic轿车,沿着Midland Avenue北行接近Passmore Avenue附近的时候,据周先生声称,一辆编号为7340的公交车因为要在Passmore左转,因此从右线并到他所在的超车线(左线)。他觉得在并车的过程中公交车擦到了他的右侧倒车镜,事情发生之后公交车并未停下,周先生于是驱车鸣笛追车,他表示当时还有另外一名目击者,也驾车紧随其后和他一起追赶公交车。
追公交车追出官司来
周先生告诉记者:公交车后来在Silver Star Blvd夹Steeles Avenue East路口的公车站停下,周先生把他自己的车斜横在公交车前,下车和司机理论。驾驶公交车的黑人女司机下车后问了问情况,她表示不知道曾经和周先生发生碰撞,她车上还有很多乘客,因此不能在此久留,随后转身就走。
周先生称,当时他听到司机说到车上有很多乘客,就想上公交车找乘客来作证人,不料遭到对方阻拦,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争执和肢体接触。据周先生声称:那名司机还动手打了他几记耳光,为了自卫他曾经抓住对方的双手。女司机登上公交车后立刻按了报警按钮,TTC的管理人员和多伦多警队42分局2部巡逻车先后到了现场。周先生表示,TTC的管理人员先到,并和愿意作目击者的另一名男子谈话。他听到那名管理人员讲,车上有很多摄像头,要证人没有确切把握不要乱说。随后证人就驾车离去了。
周先生告诉记者,警察抵达现场没有听他说话,一名警察把他头按到警车上,他几次试图解释,警察都勒令他不要说话,要老老实实把头贴在车盖上,然后给他戴上手铐押进警车内。
周先生说,当时他90多岁的老母亲站在警车外面,急得喃喃自语。之后记者闻讯后抵达现场,记者曾试图帮助她和警察沟通,警员当时表示事件正在调查。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在警车里呆了半小时左右被放了出来,他声称警察没有给他辩解的机会,也没有录口供,只是询问登记了他的身份数据,根据司机的报警就指控他袭击罪,要他五月份出庭。
周先生表示和他一起追车的目击证人,后来和TTC到现场的主管谈了几句之后就走了,之后他再打电话也找不到人了。记者根据周先生提供的电话,曾试图与这位被称为“证人”的人联系,但对方不愿意与记者交谈。
周先生称,他现在失业在家,没有任何收入。事发当日下午他咨询了小区法律援助机构,因为他有房子而不符合标准,因此雇用律师成了他头疼的问题。此外当时的目击证人也找不到了,虽然车上有不少华裔乘客,但他一个也没联系上。他本人估计车上的华人乘客可能怕麻烦,不愿意找事,他担心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 自己有口难辩。
民众投诉有法可循
记者当日曾在现场向处理案件的警员询问,该警员表示不愿意就此发表看法。 TTC现场调查人员对记者表示,周先生的车辆并没有什么撞车的痕迹。记者按照周先生指引,在周先生车右倒车镜的边缘看到一个擦痕。
本报记者随后采访了多伦多警队华裔小区联络主任陈楚标,他表示一般来说损失低于千元的车祸不需要报警,但是如果是类似公交车这样的属于政府所有车辆卷入的事故,则可以报警处理。
周先生称,他是在案发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经过与事故报告中心联络后,被转介到42分局的。周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一名男警员接听了电话,表示这宗事故在千元以下,他们不予受理。后来他得知如果事故涉及公交车也可以报警,遂于4月2日下午再次致电42分局。这次是一位女警员接听了电话,表示这种情况可以受理,但是已经超过了24小时的报案时间,因此无法受理他的报案。
周先生称,4月初他除了向多伦多警队对处理该案的警员提出投诉之外,也向多伦多公交车局投诉涉案的公交车司机,目前还没有任何回音。
多伦多公交车局发言人狄汤玛(Mike DeToma)在接受本报记者查询时表示,他未有接获这宗事件的资料。民众驾驶的汽车如果与公交车局的车辆发生踫撞,应该交由警方的交通组处理。市民对公 交车服务或公交车局职员有任何不满,可致电投诉热线416-393-3030。
而公交车局理赔部门(416-393-3879)的一名女职员表示,市民的汽车与公交车局的车辆有踫撞,可以通知他们自己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直接与公交车局交涉处理。她说,驾车者也可以到交通意外报案中心备案。
公交车局也有难处
多伦多星报根据安河数据库的资料总结,公交车司机面临的“外伤后遗症”压力比多伦多警员高出四倍,有近200名司机处于这种心理压力之下。这种压力是指遭受暴力袭击、辱骂和目击自杀行为后形成的一种病态心理。这种心理多出现于那些受到过战争伤害、性侵犯或者自然灾害等冲击的人群。在2004年到2008年之间,有181名司机曾报告自己的情绪混乱失调,平均需要离职44天。他们有的人被打断骨头,有的是被拳击过或被吐过口水,也有的曾面对刀枪的真实威胁,因此导致焦虑不安、性情沮丧和极度紧张等情绪。
多伦多公交车联合工会主席金尼尔(Bob Kinnear)曾表示,实际被影响的司机人数应高于这个数字。有些人怕影响到自己的声誉不愿意报告,报告的都是闹大的事情。
多伦多公交车局主席赞邦尼(Adam Giambrone)在去年11月7日表示,每天都有司机被骚扰的案例,他的手机每3到4个小时就可以接到这样的报告,这是他所不能容忍的。因此他警告那些试图在公交车上犯罪的人,公交车局的容忍度为零。
赞邦尼表示在今年2月之前,公交车局已经为全部公交车上都安装了摄像头,每个公交车上有4个摄像头,总数达到7976个,耗资1980万元。到2011年多伦多各个地铁站都会装上摄像头,总数达2300个,他认为这对于保护公交车安全有巨大作用。 2008年公交车上的摄像头已经帮助警方处理了66宗袭击案。
律师教你做个聪明人
华裔律师陈琛琼表示,如果周先生的描述属实的话,他要做的事情很简单,就是记下车号和案发时间就行了。公交车公司有班次时间和线路表,可以查出来涉嫌的车辆和司机。但是他跟着公交车一直要理论的话,这种选择就很容易出问题。
她表示,可以理解人在那个时候很难作出合情合理的决定,控制情绪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市民是驾车与公交车发生碰撞,由于公交车公司属于多伦 多市政府的公有公司,因此需要向公交车局报告,理赔方面私家车都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可以负责理赔,当然同时也要报告警方。如果市民是步行被公交车撞到,就要由公交车局的保险理赔部门负责调查理赔。据她介绍,目前她经手多起类似涉及公交车的案件,不但有多伦多的也有约克区的。
至于周先生抱怨警员没有给他录口供,陈琛琼表示警员应该要录口供,她遇到不少案件都存在类似问题。但是每个警员都认为自己有自己的处理方法,你不能强迫警员做什么,市民不服的话可以向警队投诉。如果周先生认为公交车司机先打了自己,可以向太平绅士(Peace Officer)投诉要求警方也指控对方,而不是仅仅指控自己。
根据她近十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她认为华裔居民有一个普遍的特点就是不太愿意作证人,这样为很多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影响。周先生的这个案子就很典型。她曾经在代理一些缺乏证人的案件时,试过在案发地点附近张贴一些告示,希望目击者可以和她联系,但是收效并不明显。她认为,培养热心助人的美德,实际 上就是为自己的未来造就一个保险,谁能不遇到一些灾难需要帮助呢。大家都热心作证,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冤枉发生,法律的公正性也能得到维护。
华裔律师栗钧表示,这种事情处理方法很重要,将一单交通案搞成刑事案就存在着方法的问题。安省是强制汽车保险省份,每辆车都有保险,也是本着不追究哪方责任的原则。关键原因是很多新移民不知道这个“不追究责任原则”,按照习惯会去争论谁的责任,甚至指责对方,其实没有必要。日常生活中,当发生车祸后完全不必大动干戈,保险公司会自行处理,没有必要个人去据理力争谁对谁错,只需要知道是哪辆车就可以了。
栗钧强调,追车会造成一定的危险,若车内有乘客,很容易变成危险驾驶,也是一种刑事罪。所以追车、截车都是不明智的选择。私车和公交车有纠纷的话,就是记下车号、行车时间,直接到公司投诉就好了,根本不用担心找不到对方。私车的保险公司会和公交车公司的保险公司就会处理。
按照周先生所述,案发时他想上车找证人,司机却拦阻他,栗钧表示这涉及到一个资产的问题。公交车局是一个公司,公交车并不是一个公共场所可以随意穿行,公交车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私人财产,需要购买车票才可以上去。作为司机他愿意和你谈是可行的,他请你上车也是可以的,他如果拒绝你上车也是可以的, 他有权让任何人下去,即使有票也不行,如果硬闯的话就是违法了。回到周先生的案子,假设当天公交车上的人可以作证的话,将是很有利的事情。
栗钧强调,一旦面临一些冲突,要避免互相指责和谩骂,更不要去动手解决。 《刑法》里规定的打人,不管是轻重只要是对方不接受的接触,都算做打人。有时甚至对方感觉到你快要打到他了还没有触及也算打人,比如你用手指着对方,距离很近几乎快接触到眼睛,这也都算是打人了。在西方社会学会不发火,学会控制情绪,吵架也要保持两米三米距离。遇到情况要记下证据,找证人,这比吵架要有用。此外私人财产概念要加强,顾客不一定永远是上帝,在别人的地盘上就要服从人家的指示。
至于周先生请律师有困难,如果他经济上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又有房产不符合法律援助标准,可以和法律援助机构签一个还款协议,以房产作抵押分期付款。这样也比私人请律师要节约,因为法律援助请的律师费率定得都很低,从70到90元每小时,还是比较合算的。
回到周先生的案例,5月13日(本周三)是周先生首次出庭过堂,公诉人向他递交了起诉材料,包括警方笔录、证人证词等材料,而周先生向法庭要求英语翻译服务。对于今后将如何办?周先生再次呼吁证人可以透过媒体与他联系,希望在下个月初再次开庭时有所帮助。
3月31日中午,周先生带着90多岁的老母亲驾驶一部本田Civic轿车,沿着Midland Avenue北行接近Passmore Avenue附近的时候,据周先生声称,一辆编号为7340的公交车因为要在Passmore左转,因此从右线并到他所在的超车线(左线)。他觉得在并车的过程中公交车擦到了他的右侧倒车镜,事情发生之后公交车并未停下,周先生于是驱车鸣笛追车,他表示当时还有另外一名目击者,也驾车紧随其后和他一起追赶公交车。
追公交车追出官司来
周先生告诉记者:公交车后来在Silver Star Blvd夹Steeles Avenue East路口的公车站停下,周先生把他自己的车斜横在公交车前,下车和司机理论。驾驶公交车的黑人女司机下车后问了问情况,她表示不知道曾经和周先生发生碰撞,她车上还有很多乘客,因此不能在此久留,随后转身就走。
周先生称,当时他听到司机说到车上有很多乘客,就想上公交车找乘客来作证人,不料遭到对方阻拦,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争执和肢体接触。据周先生声称:那名司机还动手打了他几记耳光,为了自卫他曾经抓住对方的双手。女司机登上公交车后立刻按了报警按钮,TTC的管理人员和多伦多警队42分局2部巡逻车先后到了现场。周先生表示,TTC的管理人员先到,并和愿意作目击者的另一名男子谈话。他听到那名管理人员讲,车上有很多摄像头,要证人没有确切把握不要乱说。随后证人就驾车离去了。
周先生告诉记者,警察抵达现场没有听他说话,一名警察把他头按到警车上,他几次试图解释,警察都勒令他不要说话,要老老实实把头贴在车盖上,然后给他戴上手铐押进警车内。
周先生说,当时他90多岁的老母亲站在警车外面,急得喃喃自语。之后记者闻讯后抵达现场,记者曾试图帮助她和警察沟通,警员当时表示事件正在调查。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在警车里呆了半小时左右被放了出来,他声称警察没有给他辩解的机会,也没有录口供,只是询问登记了他的身份数据,根据司机的报警就指控他袭击罪,要他五月份出庭。
周先生表示和他一起追车的目击证人,后来和TTC到现场的主管谈了几句之后就走了,之后他再打电话也找不到人了。记者根据周先生提供的电话,曾试图与这位被称为“证人”的人联系,但对方不愿意与记者交谈。
周先生称,他现在失业在家,没有任何收入。事发当日下午他咨询了小区法律援助机构,因为他有房子而不符合标准,因此雇用律师成了他头疼的问题。此外当时的目击证人也找不到了,虽然车上有不少华裔乘客,但他一个也没联系上。他本人估计车上的华人乘客可能怕麻烦,不愿意找事,他担心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 自己有口难辩。
民众投诉有法可循
记者当日曾在现场向处理案件的警员询问,该警员表示不愿意就此发表看法。 TTC现场调查人员对记者表示,周先生的车辆并没有什么撞车的痕迹。记者按照周先生指引,在周先生车右倒车镜的边缘看到一个擦痕。
本报记者随后采访了多伦多警队华裔小区联络主任陈楚标,他表示一般来说损失低于千元的车祸不需要报警,但是如果是类似公交车这样的属于政府所有车辆卷入的事故,则可以报警处理。
周先生称,他是在案发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经过与事故报告中心联络后,被转介到42分局的。周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一名男警员接听了电话,表示这宗事故在千元以下,他们不予受理。后来他得知如果事故涉及公交车也可以报警,遂于4月2日下午再次致电42分局。这次是一位女警员接听了电话,表示这种情况可以受理,但是已经超过了24小时的报案时间,因此无法受理他的报案。
周先生称,4月初他除了向多伦多警队对处理该案的警员提出投诉之外,也向多伦多公交车局投诉涉案的公交车司机,目前还没有任何回音。
多伦多公交车局发言人狄汤玛(Mike DeToma)在接受本报记者查询时表示,他未有接获这宗事件的资料。民众驾驶的汽车如果与公交车局的车辆发生踫撞,应该交由警方的交通组处理。市民对公 交车服务或公交车局职员有任何不满,可致电投诉热线416-393-3030。
而公交车局理赔部门(416-393-3879)的一名女职员表示,市民的汽车与公交车局的车辆有踫撞,可以通知他们自己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直接与公交车局交涉处理。她说,驾车者也可以到交通意外报案中心备案。
公交车局也有难处
多伦多星报根据安河数据库的资料总结,公交车司机面临的“外伤后遗症”压力比多伦多警员高出四倍,有近200名司机处于这种心理压力之下。这种压力是指遭受暴力袭击、辱骂和目击自杀行为后形成的一种病态心理。这种心理多出现于那些受到过战争伤害、性侵犯或者自然灾害等冲击的人群。在2004年到2008年之间,有181名司机曾报告自己的情绪混乱失调,平均需要离职44天。他们有的人被打断骨头,有的是被拳击过或被吐过口水,也有的曾面对刀枪的真实威胁,因此导致焦虑不安、性情沮丧和极度紧张等情绪。
多伦多公交车联合工会主席金尼尔(Bob Kinnear)曾表示,实际被影响的司机人数应高于这个数字。有些人怕影响到自己的声誉不愿意报告,报告的都是闹大的事情。
多伦多公交车局主席赞邦尼(Adam Giambrone)在去年11月7日表示,每天都有司机被骚扰的案例,他的手机每3到4个小时就可以接到这样的报告,这是他所不能容忍的。因此他警告那些试图在公交车上犯罪的人,公交车局的容忍度为零。
赞邦尼表示在今年2月之前,公交车局已经为全部公交车上都安装了摄像头,每个公交车上有4个摄像头,总数达到7976个,耗资1980万元。到2011年多伦多各个地铁站都会装上摄像头,总数达2300个,他认为这对于保护公交车安全有巨大作用。 2008年公交车上的摄像头已经帮助警方处理了66宗袭击案。
律师教你做个聪明人
华裔律师陈琛琼表示,如果周先生的描述属实的话,他要做的事情很简单,就是记下车号和案发时间就行了。公交车公司有班次时间和线路表,可以查出来涉嫌的车辆和司机。但是他跟着公交车一直要理论的话,这种选择就很容易出问题。
她表示,可以理解人在那个时候很难作出合情合理的决定,控制情绪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市民是驾车与公交车发生碰撞,由于公交车公司属于多伦 多市政府的公有公司,因此需要向公交车局报告,理赔方面私家车都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可以负责理赔,当然同时也要报告警方。如果市民是步行被公交车撞到,就要由公交车局的保险理赔部门负责调查理赔。据她介绍,目前她经手多起类似涉及公交车的案件,不但有多伦多的也有约克区的。
至于周先生抱怨警员没有给他录口供,陈琛琼表示警员应该要录口供,她遇到不少案件都存在类似问题。但是每个警员都认为自己有自己的处理方法,你不能强迫警员做什么,市民不服的话可以向警队投诉。如果周先生认为公交车司机先打了自己,可以向太平绅士(Peace Officer)投诉要求警方也指控对方,而不是仅仅指控自己。
根据她近十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她认为华裔居民有一个普遍的特点就是不太愿意作证人,这样为很多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影响。周先生的这个案子就很典型。她曾经在代理一些缺乏证人的案件时,试过在案发地点附近张贴一些告示,希望目击者可以和她联系,但是收效并不明显。她认为,培养热心助人的美德,实际 上就是为自己的未来造就一个保险,谁能不遇到一些灾难需要帮助呢。大家都热心作证,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冤枉发生,法律的公正性也能得到维护。
华裔律师栗钧表示,这种事情处理方法很重要,将一单交通案搞成刑事案就存在着方法的问题。安省是强制汽车保险省份,每辆车都有保险,也是本着不追究哪方责任的原则。关键原因是很多新移民不知道这个“不追究责任原则”,按照习惯会去争论谁的责任,甚至指责对方,其实没有必要。日常生活中,当发生车祸后完全不必大动干戈,保险公司会自行处理,没有必要个人去据理力争谁对谁错,只需要知道是哪辆车就可以了。
栗钧强调,追车会造成一定的危险,若车内有乘客,很容易变成危险驾驶,也是一种刑事罪。所以追车、截车都是不明智的选择。私车和公交车有纠纷的话,就是记下车号、行车时间,直接到公司投诉就好了,根本不用担心找不到对方。私车的保险公司会和公交车公司的保险公司就会处理。
按照周先生所述,案发时他想上车找证人,司机却拦阻他,栗钧表示这涉及到一个资产的问题。公交车局是一个公司,公交车并不是一个公共场所可以随意穿行,公交车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私人财产,需要购买车票才可以上去。作为司机他愿意和你谈是可行的,他请你上车也是可以的,他如果拒绝你上车也是可以的, 他有权让任何人下去,即使有票也不行,如果硬闯的话就是违法了。回到周先生的案子,假设当天公交车上的人可以作证的话,将是很有利的事情。
栗钧强调,一旦面临一些冲突,要避免互相指责和谩骂,更不要去动手解决。 《刑法》里规定的打人,不管是轻重只要是对方不接受的接触,都算做打人。有时甚至对方感觉到你快要打到他了还没有触及也算打人,比如你用手指着对方,距离很近几乎快接触到眼睛,这也都算是打人了。在西方社会学会不发火,学会控制情绪,吵架也要保持两米三米距离。遇到情况要记下证据,找证人,这比吵架要有用。此外私人财产概念要加强,顾客不一定永远是上帝,在别人的地盘上就要服从人家的指示。
至于周先生请律师有困难,如果他经济上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又有房产不符合法律援助标准,可以和法律援助机构签一个还款协议,以房产作抵押分期付款。这样也比私人请律师要节约,因为法律援助请的律师费率定得都很低,从70到90元每小时,还是比较合算的。
回到周先生的案例,5月13日(本周三)是周先生首次出庭过堂,公诉人向他递交了起诉材料,包括警方笔录、证人证词等材料,而周先生向法庭要求英语翻译服务。对于今后将如何办?周先生再次呼吁证人可以透过媒体与他联系,希望在下个月初再次开庭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