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9-05-11 23:00:00作者:
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 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 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案发三月后报强奸案
2009年3月 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镇齐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 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出警,在受理此案初查后,于当日经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宜宾县公安局 天池派出所并于当日下午将齐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抓获归案。3月4 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卢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获归案。
找同学卖处6000元
涂某本想找颜某卖处,因颜某不干。2008年12月,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叫她去“卖处”,并将她介绍给同学许某,让许某带何某去。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带她去“卖处”。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以“卖处”为由,带到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该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宜宾县国税局白 花分局长卢玉敏。当日15时许,卢玉敏在宜宾县柏溪镇某旅社二楼201房间内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 人分别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
6名嫌案人依法受到处理
3月9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将 本案的案件材料交该县公安局法制室审查处理。宜宾县公安局介于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学生,又涉及到国家干部,为了该案正确定性,及时依法处理,3月10日 上午,宜宾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召集分管局领导、法制室和办案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办案民警就此案进行了案情分析。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 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经审查,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 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 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经查,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根 据以上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案情分析会形成一致意见。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只属 于嫖娼行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当时在逃)的行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应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涂某、许某、颜某的行为虽然涉 嫌介绍妇女卖淫罪,但是三人在案发时均为未满16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卢玉敏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犯 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决定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3月11日,宜宾县公安局以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 牟某某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8日,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宾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宜宾县检察院审 查起诉。同时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加紧了对在逃嫌疑人牟某某的追捕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上网追逃,并于5月4日,将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某抓 获。
何某的同学涂某、许某和颜某分别受到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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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法
嫖宿幼女,就是嫖宿民意
幼年时的恐怖经历,对一个女孩来说是难以彻底忘记的,也是难以弥补所受到的心灵创伤的!也会在她们心头留下永远难以忘记的阴影,女孩的一生,其实已经在心理上背负上了无期徒刑,要想恢复从前,谈何容易。
一直不理解他们为什么要“嫖宿幼女”?现今社会,散落于城市、乡村各个角落的洗头房、洗脚屋、桑拿浴场、歌厅舞厅、酒店宾馆、车站码头里到处都暗藏着以 出卖肉体谋生的“卖淫女”,想做一个嫖客真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但这些公职人员为什么偏偏喜好“嫖宿幼女”?当他们面对比他们自家儿女还小或相仿的女童 时,当他们看到尚未完全发育毫无女性魅力的女童身体时,当他们听到这些稚嫩的面孔发出苦苦哀求时,当他们品尝到娇嫩的花朵流下屈辱的泪水时……,他们并没 有终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当他们扭动罪恶的身躯时,他们已将自己的身家性命抛在了脑后;当他们心满意足的提起裤子时,他们的快感远胜于收受贿赂时的高兴;当 他们向别人吹嘘自己又搞了一个未成年的处女时,他们那副丑恶的嘴脸是怎样的狰狞?
当我听到法庭仅以“嫖宿幼女”罪来起诉这些国家公职 人员时,我已经认定了法律的死亡;当听到法学专家们侃侃而谈的解释为什么是“嫖宿幼女”而非“奸淫幼女”时,我已经认定了他们就是罪犯的帮凶。“强奸”和 “嫖宿”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有没有给付“嫖资”,而是有没有违背女性意志,更何况这些心智尚未成熟的女童都受到了诱骗和胁迫。这么清晰的法律界线,连主持正 义的法律机构都无法准确界定,我们也就不难想象那些“嫖宿民意”的事情是怎样屡次发生的了。
未成年人是需要有监护人和法律来保护的,这事关我们每一个人。可能你就是儿童,那么你是当事人,此事和你有关;可能你刚结婚还没有小孩,但你很快会有,此事和你有关;可能你已经为人父母,掌上的明珠正在茁壮成长,那么此事更和你有关。
可能你是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兄弟,在你遥远的家乡留守着年幼的儿女,那么此事和你有关;可能你是忙于工作,整天出差在外的白领,在你家里有独自上学的心肝 宝贝,那么此事和你有关;可能你是忙于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每天面对各种应酬鞠躬尽瘁而无暇照顾自己的孩子,那么此事也和你有关;
在这 个社会,下一代是我们活下去的唯一希望,我们抛妻别子努力拼搏,我们无法能够做到时刻保护自己年幼的儿女,她们有可能随时遭受坏人的胁迫和伤害,我们唯有 寄希望于法律的威严来震慑那些胆敢侵害我们子女的恶棍,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儿童却避重就轻的庇护了犯罪分子,那么谁敢保证这些挂着公职的禽兽下次还会不会把 他们罪恶的手伸向幼儿园里去满足他们的“处女情结”呢?
这次我再也无法克制自己内心的创痛,我不能昧良心去做旁观者了。我们要勇敢的 呼吁法律的公正,让那些践踏法律的禽兽回归人性的本质,要斩断伸向我们希望的罪恶之手,就从此案的公正判决做起吧。再次呼吁,请以“奸淫幼女”罪来审判这 些恶棍吧,“嫖宿幼女”的罪名会让受害的女童们背上无期的徒刑。
案发三月后报强奸案
2009年3月 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镇齐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 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出警,在受理此案初查后,于当日经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宜宾县公安局 天池派出所并于当日下午将齐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抓获归案。3月4 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卢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获归案。
找同学卖处6000元
涂某本想找颜某卖处,因颜某不干。2008年12月,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叫她去“卖处”,并将她介绍给同学许某,让许某带何某去。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带她去“卖处”。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以“卖处”为由,带到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该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宜宾县国税局白 花分局长卢玉敏。当日15时许,卢玉敏在宜宾县柏溪镇某旅社二楼201房间内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 人分别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
6名嫌案人依法受到处理
3月9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将 本案的案件材料交该县公安局法制室审查处理。宜宾县公安局介于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学生,又涉及到国家干部,为了该案正确定性,及时依法处理,3月10日 上午,宜宾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召集分管局领导、法制室和办案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办案民警就此案进行了案情分析。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 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经审查,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 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 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经查,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根 据以上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案情分析会形成一致意见。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只属 于嫖娼行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当时在逃)的行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应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涂某、许某、颜某的行为虽然涉 嫌介绍妇女卖淫罪,但是三人在案发时均为未满16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卢玉敏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犯 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决定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3月11日,宜宾县公安局以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 牟某某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8日,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宾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宜宾县检察院审 查起诉。同时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加紧了对在逃嫌疑人牟某某的追捕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上网追逃,并于5月4日,将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某抓 获。
何某的同学涂某、许某和颜某分别受到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
网友说法
嫖宿幼女,就是嫖宿民意
幼年时的恐怖经历,对一个女孩来说是难以彻底忘记的,也是难以弥补所受到的心灵创伤的!也会在她们心头留下永远难以忘记的阴影,女孩的一生,其实已经在心理上背负上了无期徒刑,要想恢复从前,谈何容易。
一直不理解他们为什么要“嫖宿幼女”?现今社会,散落于城市、乡村各个角落的洗头房、洗脚屋、桑拿浴场、歌厅舞厅、酒店宾馆、车站码头里到处都暗藏着以 出卖肉体谋生的“卖淫女”,想做一个嫖客真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但这些公职人员为什么偏偏喜好“嫖宿幼女”?当他们面对比他们自家儿女还小或相仿的女童 时,当他们看到尚未完全发育毫无女性魅力的女童身体时,当他们听到这些稚嫩的面孔发出苦苦哀求时,当他们品尝到娇嫩的花朵流下屈辱的泪水时……,他们并没 有终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当他们扭动罪恶的身躯时,他们已将自己的身家性命抛在了脑后;当他们心满意足的提起裤子时,他们的快感远胜于收受贿赂时的高兴;当 他们向别人吹嘘自己又搞了一个未成年的处女时,他们那副丑恶的嘴脸是怎样的狰狞?
当我听到法庭仅以“嫖宿幼女”罪来起诉这些国家公职 人员时,我已经认定了法律的死亡;当听到法学专家们侃侃而谈的解释为什么是“嫖宿幼女”而非“奸淫幼女”时,我已经认定了他们就是罪犯的帮凶。“强奸”和 “嫖宿”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有没有给付“嫖资”,而是有没有违背女性意志,更何况这些心智尚未成熟的女童都受到了诱骗和胁迫。这么清晰的法律界线,连主持正 义的法律机构都无法准确界定,我们也就不难想象那些“嫖宿民意”的事情是怎样屡次发生的了。
未成年人是需要有监护人和法律来保护的,这事关我们每一个人。可能你就是儿童,那么你是当事人,此事和你有关;可能你刚结婚还没有小孩,但你很快会有,此事和你有关;可能你已经为人父母,掌上的明珠正在茁壮成长,那么此事更和你有关。
可能你是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兄弟,在你遥远的家乡留守着年幼的儿女,那么此事和你有关;可能你是忙于工作,整天出差在外的白领,在你家里有独自上学的心肝 宝贝,那么此事和你有关;可能你是忙于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每天面对各种应酬鞠躬尽瘁而无暇照顾自己的孩子,那么此事也和你有关;
在这 个社会,下一代是我们活下去的唯一希望,我们抛妻别子努力拼搏,我们无法能够做到时刻保护自己年幼的儿女,她们有可能随时遭受坏人的胁迫和伤害,我们唯有 寄希望于法律的威严来震慑那些胆敢侵害我们子女的恶棍,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儿童却避重就轻的庇护了犯罪分子,那么谁敢保证这些挂着公职的禽兽下次还会不会把 他们罪恶的手伸向幼儿园里去满足他们的“处女情结”呢?
这次我再也无法克制自己内心的创痛,我不能昧良心去做旁观者了。我们要勇敢的 呼吁法律的公正,让那些践踏法律的禽兽回归人性的本质,要斩断伸向我们希望的罪恶之手,就从此案的公正判决做起吧。再次呼吁,请以“奸淫幼女”罪来审判这 些恶棍吧,“嫖宿幼女”的罪名会让受害的女童们背上无期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