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导,2001年5月,时任台湾罗礼屋公司设计部主管的陈韦志创作"宝贝猪系列"美术作品,罗礼屋公司将此作品用于肥皂盒、垃圾桶、漱口杯等产品上。2002年,"宝贝猪系列"美术作品于台湾出版的"礼品世界"杂志上公开发表。
2003年11月,浙江胜利塑胶有限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与讼争"宝贝猪"图案相同的图形商标,并获准注册。
2004年3月,经台湾罗礼屋公司同意,陈韦志将"宝贝猪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浙江人陈某。陈某于2004年4月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
2007年11月19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与陈某在厦门沃尔玛(台湾称威名)购物广场购得胜利塑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猪方形有底纸巾架"产品2个。陈某以胜利塑胶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厦门中级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宝贝猪系列"作品由台湾居民陈韦志创作完成,"宝贝猪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陈韦志,其相应的权利受大陆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由于陈韦志已将涉案作品著作权转让给陈某,故胜利塑胶有限公司应向陈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浙江胜利塑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商标及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宝贝猪"相同的图案,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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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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