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出庭受审 笑言"我没罪"
据四川在线报导,知情人说,"为了办理他(邓永固)的案子,蓬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出动了。"
当日,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邓永固进入法庭时,向旁听席上的人微微一笑,还举手打招呼:"我没罪!我没犯什么罪!"
邓永固今年34岁,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公诉人指控构成诽谤罪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 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永固在这篇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电子信箱。
焦点之一:程序是否违法
在庭上,邓永固的辩护律师郑其银以此案办案程序违法、邓永固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为由,为邓永固作无罪辩护。"办案程序是否违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一个焦点。
郑其银认为,犯诽谤罪是自诉案子,不应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自诉案子即"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的案子怎么成为公诉案件了?怎么能动用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表示,辩方断章取义,我国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对此,郑其银认为,邓永固帖子措辞尽管有些偏颇,但根本没有严重危害蓬溪的社会秩序,更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因此,何某、朱某、曾某、张某如认为被邓诽谤,完全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不该介入。
焦点之二:是否构成诽谤罪要件
邓永固的帖子是否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
郑其银认为,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邓的帖子只是举报何某等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是针对他们的"官格",并没有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并且,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邓公布他们的姓名、手机号码给他们究竟带来什么损失。
公诉机关表示,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邓在帖子中,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说何某等人是"败类"。
郑其银说,邓在帖子中说何等人是"败类",这只是网民偏激"评价",不能视为捏造事实。"不能用偏激的话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