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连连失踪,何以不见警方作为?

作者:高永峰 发表:2009-04-21 12:47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不管怎样,儿童失踪是事实,儿童连连失踪也是事实,这些事实还不足以构成让这些部门的执法人员坐卧不安的理由,不足以让警方下定决心立案吗?诚然,解决儿童失踪是一个社会综合性的课题,但警方不能因为自己无法彻底解决问题,而采取推三阻四的方式,把自己的分内之事推给当事人。

15日中午11时许,广东东莞街头出现了一群持着巨大条幅游街的人们,条幅上凝固的呐喊震撼了每一位行人---"倾家荡产、变卖家产悬赏1000万买回爱子"。这是100多对失去孩子的父母,他们的儿女被人贩子夺走,从此杳无音信。据很多家长称,自2007年起,已经有过千名男童被拐,失踪地点遍及东莞各镇。针对儿童频繁失踪情况,东莞市高度重视并成立专案组全力侦查。(本报昨日 12版)

单个儿童的失踪还只是一个家庭的悲剧,而儿童连连失踪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就不仅仅是若干个家庭痛失亲人的悲伤的简单相加,而是失踪案所折射出来的治安形势的严峻性,相关部门在寻找失踪儿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上的不力。发生在广东东莞的儿童失踪案同样暴露了这样的问题。

当一群丢失孩子的父母持着巨大条幅和海报走向东莞街头游街示威时,公众的心跟他们在一起,愿意用一切可能的方式分担他们的悲伤。这种由衷的情感来自人所共有的同情心,人心都是肉长的,忍看他人遭此劫难,情何以堪!

丢失孩子的家长也想了很多办法寻找孩子。这三年来在东莞境内丢失孩子的家长通过组成"寻子会"的方式,欲悬赏1000万向拐卖儿童者或寻获者"买"回。除了这种效果不太显著的"私力救济"之法外,他们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警方身上,据报道,有部分家长称,他们中有80%的事件因当地警方以"证据不足"的理由没有立案。警方不立案自然不会对呼天抢地的父母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而警方不立案还容易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东莞警方"证据不足"的不立案理由很耐人寻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一条表明:能否立案,依证据而定,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则属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权利。

为了避免出现警方的不作为,刑诉对此还作了补救性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我们不清楚的是,那些被拒绝的父母有没有向检方寻求帮助,抑或检方也认可了警方不立案理由的"合法性"?

但是不管怎样,儿童失踪是事实,儿童连连失踪也是事实,这些事实还不足以构成让这些部门的执法人员坐卧不安的理由,不足以让警方下定决心立案吗?

平心而论,解决儿童失踪是一个国际难题,警方在寻找失踪人口的成效上乏善可陈。 2006年9月一家媒体调查的数据显示,在总共518名来自云南、贵州和广东的历年失踪儿童当中,经记者打电话一一核实,只有31名孩子被找回。在实际操作中,公安局几乎不可能调动过多警力专门去寻人。特别是在基层派出所,警力非常紧张,要管一大堆事务,零零碎碎,哪里有那么多的警力去展开大规模的寻人工作?

难道,由上述现实困难而来的种种顾虑是警方拒绝立案的真实理由不成?诚然,解决儿童失踪是一个社会综合性的课题,但警方不能因为自己无法彻底解决问题,而采取推三阻四的方式,把自己的分内之事推给当事人,此等做法,只会使问题淤积越来越多,社会的危害性越来越大。走向街头的100多位父母传递给社会的正是这样无奈而伤痛的信号。东莞警方应该反思了。






来源:燕赵都市报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