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在线报导,因查阅并信赖五粮液公开披露的2006、2007年年报信息和信赖会计师事务所为年报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封某、周某等四人,相继购买了五粮液股票共约1万股,结果亏损近25万。为此他们委托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就五粮液披露的年报是否存在问题,与五粮液进行沟通、核实并依法索赔。
经过分析年报,周爱文发现五粮液存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虚假记载嫌疑。在五粮液2007年年报在合并报表中,对于披露的四川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虚报约9.22亿元。
涉嫌少交消费税约19.51亿
周爱文和他的团队通过分析,发现五粮液存在少交消费税嫌疑。通过对五粮液 从2006年至2008年年报的分析,五粮液三年存在少交消费税约19.51亿元嫌疑。周爱文称他就这些问题,“几次与五粮液进行沟通,但五粮液公司对提出的疑问不给予解释”。
起诉书送至中院
今年1月9日,周律师以年报审计报告不实为由,代理四位投资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院立案庭用特快专递送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诉五粮液及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他说,“已与成都中院联系,法院称正在研究”。
周爱文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起诉,依照最高法院于2007年6月生效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所涉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这是非常重要且被业界忽视的一条司法解释”,周爱文说,“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要求在起诉上市公司时必须有前置程序,即必须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的刑事制裁,但是2007年的司法解释没有了前置程序的要求,对于投资者的维权极为有利。”“至于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法院会依双方的证据进行判决。”
五粮液回复
就律师提出的问题,一位自称是董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肖先生称,他们按照自己的分析、推理计 算出公司少交消费税等事,是不准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都会到公司检查。
来源:据四川在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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