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1995年发生在上海的一起朱永兴雇凶杀人案,被判决执行死刑的杀人凶手"杜文生"的身份,却让人如坠雾里,围绕"杜文生"身份调查出现的事实证据和本案事实不清的诸多疑点,被二个凶犯合谋杀害的曹国良母亲--已年届75岁的唐伍妹苦苦奔走于沪、京之间,要求政法部门给予解释和说法。在法院审判时看到过真凶"杜文生"的唐伍妹和女儿,对照已被执行枪决的非真凶本人的照片,泪眼问苍天:真凶"杜文生"究竟在哪儿?被调包执行枪决者究竟是谁?为此,唐伍妹每年长驻北京数月,进京上访80余次,上海上访几百次,但都未得公检法相关部门的任何说法。四级法院乃至检察院对她的答复,全部回避了她提出的上述事实与疑点,仅仅围绕、针对检察院的公诉,作出原判决和裁定并无不当的裁定和信访终结书,要求她息诉罢访。然而,唐伍妹怎能接受如此疑点重重、真凶被调包的息诉要求呢?她说誓死也要将此情况搞个水落石出!
唐伍妹控告状之一
唐伍妹在香港
唐伍妹在香港接受记者采访
一、案件事发起因和审判、申诉过程
唐伍妹,1935年3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康家村李家楼30号,生育三女二男。31岁时唐伍妹的丈夫病亡,时年最小的孩子6岁,最大的孩子14岁,她独自含辛茹苦种地养大他们,其中的辛酸非常人能够体验。孩子们长大后,都非常的孝顺,按理她可以含饴弄孙、安度晚年。但95年发生的一件惨案,却彻底打乱了她平静、安逸的生活,她非但遭受了老年丧子、司法不公的横祸和厄运,还因此走上艰难的告状之路。遗憾的是,虽然她坚信此案有疑,但由于她无法用文字、法律正确表述、维护自己的冤屈和权益,故更是比别人付出了艰辛、昂贵的代价。
1995年2月17日,同村村民朱永兴毫无根据地怀疑唐伍妹年届40岁的儿子曹国良与他妻子有染,买凶雇佣曾与他同监的狱友外地人"杜文生"潜入曹家行凶,杜见家中无人便窃取财物计一万零八百余元。18日晚六时许,杜文生再次携带匕首窜入曹家,对曹国良猛刺数刀,致其死亡。
此案经家属和村民提供线索,公安迅速侦破并将凶杀案主谋朱永兴和被雇者"杜文生"抓获。
199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杜文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永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见附件六-1)
杜文生和朱永兴均提起上诉,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见附件六-2)。杜文生被执行死刑,朱永兴则经多次减刑,于2004年4月刑满释放。
令人吃惊的是,检察院审查阶段就未告知被害者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95年4月10日第一次庭审凶犯时,法院竟然也不通知受害者曹国良家人,更未告知他们可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唐伍妹庭审当天无意中得知才与家人赶去旁听,村支书和村办厂厂长等都被允许旁听,被告人朱永兴家属、杜文生的父母也进去了,却不准受害者家属进去;下午再次开庭,才准唐伍妹和家人进去旁听。而曹国良妻子得到唐伍妹通知再赶到法院时,庭审已经结束。此事或许已为本案的重重迷雾打开了序幕。
判决后,唐伍妹向检察院、法院、各级政法机关、各级人大就朱永兴被以"故意伤害罪"轻判提起控告,并有400余位村民联名支持(见附件八)。唐伍妹说:朱永兴是雇凶共同杀人而非"伤人",理由是:
第一、从南京到曹国良家中作客的丈母娘时桂英,案发后即就向调查此案的公安派出所所长指出:案发现场用刀指着她、让她"不许动,回房间,否则也戳死你"并将她推进房间的男子不认识,长得矮墩墩、胖胖的、大包头、穿青灰色西装、翘嘴唇。此男子衣着、体征与朱永兴相符。
第二、村民(时任村联防队长)李永祥作证,朱永兴被抓时,身穿青灰色西装。此情节与时桂英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第三、此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有公安预审处方XX、赖奥明和派出所曹XX再来调查。当时,赖奥明拿朱永兴照片复印件让曹国良丈母娘时桂英辩认,时桂英当即认出朱永兴就是案发时拿刀指着她的穿青灰色西装、翘嘴唇男子,时桂英还将案发当晚经过复述了一遍,但赖奥明让她前后辩认了四次,多次在旁诱骗她讲"认不出照片上的朱永兴是案发现场持刀指着她的男子",时桂英为此愤怒指责了赖奥明。作笔录时赖奥明有二句话写错,在旁的曹国良妻子陈秀萍要他修改(时桂英不识字),赖奥明发火,且他们叫不会签字的时桂英在笔录上划十字,却未摁手印,与法律规定相悖。此情况有当时也在场的村民姜宗芳、曹德兴作证。但之后,赖奥明等人为时桂英作的笔录却被公安局"忽视"并造假。上访后,唐伍妹到高院档案室查看案卷时,笔录已被篡改成时桂英"认不出"(女儿读的),且时桂英划的"十字"也没有,笔录签名人只有公安。
第四、朱永兴妻子的哥哥即大康村党支部书记朱根荣和受朱根荣指使下的赌友李桂兴(已亡)、朱富兴等人作的朱永兴案发时在朱根荣家吃饭的证词系伪证。因为18日下午朱永兴先在朱根荣家看别人搓麻将,但17:45时朱永兴离开。然后大家吃晚饭,接着再搓麻将,四五副牌时间左右,朱永兴回到朱根荣家。19时多,朱永兴又离开了。此情况村支部副书记朱林兴已向公安作证,并可与时桂英的证词相印证。曹国良家离朱根荣家只有2分钟的路程,曹国良完全有到达案发现场并协同杀人的时间,然朱林兴的证词也被公检法"忽视"不理。
第五、曹国良临终前说:当时正在楼上房间,听到外面有人叫三宝(小名),就到阳台上去看,即被人从背后刺了十几刀,曹强撑打电话,但电话线却已都被拉掉,曹只好爬下楼。此情与时桂英在楼上西间听到东间声音相印证。等行凶者离开,时桂英再出去,曹已躺在楼下血汩中,且无搏斗痕迹。曹身高1.80-米,如没有人配合,矮小的杜文生一人是很难将他轻易杀害的。
第五、村民曹卫中作证,听到朱永兴妻子朱秀琴打电话,要求他人作案发时朱永兴在朱根荣家吃晚饭的伪证。
第六、朱永兴94年就多次放风要买凶报复,还公然威胁曹国良妻子,讲已找好二个杀手;虽然曹国良向他表示与他妻决无"关系",但朱永兴仍不放过,还曾雇佣摩托车手将曹国良撞伤。由于朱永兴家势大力大,当时曹家忍气退让。
第七、朱永兴雇佣杜文生行凶,杜买刀给他看时,朱说"替我废掉他一只手、一只脚",杜对朱说"一不做,二不休,干脆弄掉算了。"朱永兴默认,并多次带杜文生踩点。这些情况是宝山区公安分局预审员金建良说给唐伍妹二个女儿听的。(据宝山公安分局预审科王科长和金建良本人都说,金建良因顶住压力依法办案而被穿"小鞋",后辞职考律师。)。(此情况可找金建良核实)
第八、宝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与村书记朱根荣关系相当密切,村民们都知道。......。
第九、朱永兴吃喝嫖赌五毒俱全、品行恶劣,94年就曾因参与轮奸十六岁少女致死被公安拘押,后由妻兄村书记朱根荣担保获释(02年村民联名状告朱根荣贪污,因区镇政府官官相护担保逃脱。2007年终因贪污罪被判三年。),朱永兴无意中也漏出是花了近30万元疏通关节,此事很多村民都知道。朱永兴侍其靠山,为所欲为,不可一世。
(上述部分证据见附件七-1、2、3、4、5、6、7)
唐伍妹不识字、也不懂法律,她和同样缺乏法律知识的村民们只是凭着最基本的常识和对朱永兴的了解、对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时与事实不符的了解,提出自己看法,表达此案对朱永兴罪名"错用"、"轻判"朱永兴的不服。她乞望公检法的公正和道义,对她和村民提出的上述疑点作出让她们信服的明确答复,否则她怎能息诉呢?
2004年9月,唐伍妹艰辛努力下查到真凶"杜文生"身份有假和被枪决人非真凶的证据后,更坚定了她对此案公检法有违法办案、误判并涉及重大刑事违法情况的判断,她向公检法等各相关部门都出示了相关证据。
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仍罔顾事实,以她无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提出申诉,不符合再审的受理条件,于02年、08年分别下达了驳回通知书;2005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信访答复"......,认为原判认定朱永兴故意伤害罪不当,要求追究朱永兴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希望你息诉罢访。"都未对唐伍妹就此案提出的诸多疑点给予符合法律、事实的说明。(见附件六-3、4、5)
笔者没有看到过公诉卷宗,也非专业刑事律师,当然无法全面判断此案法院判决朱永兴是"雇凶伤人"而非"雇凶杀人"是否如唐伍妹所说是误判、包庇?但笔者可以肯定的是:一、法院拒绝将朱永兴、"杜文生"凶杀案卷宗材料复制给被害人家属、也不准唐伍妹聘请的律师阅卷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侵害唐伍妹的合法权利。二、基于唐伍妹和公、检、法悬殊的弱、强地位和法律执行的不公,即便案卷中就有证据可证明朱永兴是雇凶杀人,唐伍妹因无法取到,也就无法用有力的证据和法律来阐明朱永兴被罪名错定、轻判了。三、退一万步说,假使法院、检察院审查后对唐伍妹提出的疑点、证据有符合法理的、可令她信服的解释,对此案的判决合理合法,不存在对朱永兴轻判的问题,的确可以驳回。但如始终不对她道明、消除疑问,则应承担老人多年上访的责任。如无法道明,则说明此案存在问题。四、检察院、法院不告知被害人家属可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庭审日期等行为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损害了被害者家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信访机制也未对老人实施起码的申请民事赔偿的法律援助和指点,责任、道义、良知尽失。罪犯朱永兴释放后在朱根荣的帮助下,"事业" 有成、生活滋润;而唐伍妹家人却未得到过丝毫民事赔偿。四、唐伍妹递交的真凶"杜文生"身份有假和被枪决者非真凶的证据,证明唐伍妹怀疑此案有假并非凭空枉断、感情用事,公检法部门理应就此严重问题复查、督查并立案,或者作出符合法理的解释。但各级政法部门竟都毫不理睬,完全回避老人提出的上述疑点。
二、真凶"杜文生"究竟是谁?被执行死刑的人又到底是谁?
1995年4月10日,唐伍妹和家人到二中院旁听庭审时,亲眼见过"杜文生"。先是上午在法院门外,看见他和朱永兴铐在一起进入法庭;下午又在旁听庭审时见到他。他比朱永兴略瘦、矮二寸左右,脸孔是圆而扁平的。
由于唐伍妹家人与村民一直坚信此案有包庇、作假情况,2004年8月,为查清"杜文生"的情况,身体虚弱的唐伍妹由朋友陪同,根据二中院判决书上所写的杜文生户籍地址,到甘肃省兰州市实地调查。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证明:"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县居民唐伍妹前来我临洮街后街社区查找江苏省铜山县杜文生此人,根据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杜文生现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临洮后街一单元二百十栋4 号,经我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后街社区查核,本社区无此地址及杜文生本人。特此证明。2004年9月1日"(见附件四)
这仿佛一个惊雷,将唐伍妹震得浑身瘫软,却也再次证实了此案存在的种种疑问和伪证的事实,"杜文生"究竟是何人?被执行枪决的究竟又是谁?
回上海后,她即将此情况反映给公检法相关部门,但遭遇的依然是公检法部门的扯皮。
2004年拿到兰州市的街道证明后,唐伍妹立即将此证明出示给上海高院立案庭周令发法官,他一声不吭,要她找二中院。但她到二中院找立案庭赵庭长后,他拿去证明复印件,也无任何说法。过了一段时间,二中院罗副院长与麦菊法官二人找她谈话,要她将该证明原件交给他们,被她拒绝并要求说法(以前她不懂,都将原件交给相关部门,告状过程中才懂得应保存原件)。罗副院长答应会到宝山公安分局调查档案。之后,罗院长出示了二份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出具的杜文生身份证号码,唐伍妹指出一个人怎会有二个身份证号码的、且照片为何没有?罗院长说他讲不清楚。老人就天天到相关部门要求调查,并找到上海高院立案庭焦国强庭长,在她的再三请求下,焦国强庭长出示了"杜文生"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她更是惊呆了,因为此照片上的人与庭审时的"杜文生"完全是二个人。为此她立即向焦庭长指出,焦庭长答应会叫二中院调查。
期间,二中院立案庭赵庭长、麦菊和汪勇华法官在唐伍妹的再三恳请下,也出示了档案中的"杜文生"生活照复印件,与焦国强法官出示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同一人,但决非庭审时的"杜文生"。
令人悲愤的是,此重大情况竟仍未引起法院的重视或故意不理,仍在老人跑穿鞋底、坚持不懈的追查下,二中院才总算书面向兰州核实。
2005年8月22日,罗院长与麦菊经唐伍妹和女儿的软磨硬泡,总算同意让她们将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办事处出具给法院的三份证明抄下,并敲上"二中院信访业务章和"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见附件五-1、2、3)
此三份证明,其中1995年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出具的二份证明提供了相同的杜文生户籍资料,但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分别是:620104680827113.和620104680827131,末三位数不一样,这显然与身份证法相悖。2005年6月8日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出具的便函证明,与唐伍妹调查的情况完全一致,此证明写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贵处公函所需内容:1、2004、9、1后街社区所出证明属实(即西固区临洮街道出具给唐伍妹的证明)。2、身份证号为我辖区范围使用。但经户籍档案查阅,无杜文生此人。3、后街社区210-4号无此编号。落款: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办事处(章)2005年6月8日"
该雇凶杀人案存在事实不清、伪证的情况已显露无疑,被枪决人也非庭审时的"杜文生"。
其后数年,唐伍妹始终就此情况向上海、中央各级相关部门反映,向检察院、法院控告,但都只是劝说她让一步,给她些补助,让她息诉罢访,完全回避"杜文生"和被执行枪决者是谁的情况,更不理她对朱永兴是"雇凶共同杀人"而非"伤人"的指控。
2008但4月15日,市检察院吴处长等两人到宝山检察院找唐伍妹,告诉她"杜文生"已被处决,并把"杜文生"的照片复印件拿给她看,要她息诉罢访。她再次指出此人不是庭审时的真凶"杜文生"。嗣后,她还将吴处长给的照片复印件发给见过庭审时"杜文生"的多人辩认,大队副书记朱林兴、镇政府金成元、包括直接参与捉拿"杜文生"的宝山区庙行派出所民警张志平、王克明、王惠祥、俞兵等,他们都说不是庭审时的真凶"杜文生"。(见附件一)
2008年6月,年老体迈的唐伍妹找到宝山区公安分局信访办主任郁玲,要求查看当时办案材料中的杜文生照片。按公检法办案规则,向检察院、法院提供材料时,理应都有备档。但郁玲却说分局找不到,材料在二中院;她又到二中院找立案庭庭长麦菊,麦推说材料在宝山公安分局,但宝山公安分局仍回绝没有,又叫她找二中院;二中院还是推到宝山公安分局。她无奈,自己到第一看守所要求查阅曾关押在此的"杜文生"案卷和照片;被告知材料在市公安局档案处,但市公安局档案处根本不接受她的查阅。总算求到宝山公安分局郁玲前去查阅,据郁玲讲,那里的警官说材料已被二中院借去了。他们相互推诿,老人悲愤欲绝。
由于各级公检法的强力阻挠和推托,唐伍妹根本无法查阅案卷,故也无法取到庭审时的真凶"杜文生"照片,以用事实证据来证明检察院吴处长和法院提供的被执行枪决人非真凶"杜文生"。唐伍妹和女儿都坚信自己没有看错,二个"杜文生"完全是二人,且已由其他人证实。但鉴于人们能够理解的原因,那些人显然不可能、也不敢书面作证。唐伍妹和家人、村民们估计,目前即使中央有关部门重视后再去调看卷宗,看到的可能也已是被调包后的照片,否则此案就会牵扯出一个腐败黑洞,会如多米诺骨牌一样倒下一帮人,故也是各级政法部门坚不理睬的主因。
但即使她调不出卷宗或卷宗中的照片也已被调包,现有的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办事处证明和二个不同的身份证号码也已能说明本案存在的严重刑事问题。相关部门显然应该就此问题给予唐伍妹明确答复,然而各级部门却全都违反有错必究的法律规定,拒不受理、复审、督察此案。
200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下达通知书"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见附件六-5)
三、艰难的控告,白发苍苍的唐伍妹老人还能盼来真正的法治和柳暗花明的公道吗?
最高法院通知书下达后,唐伍妹一度卧病不起,但艰苦环境造就的坚韧个性和为儿子讨公道的决心、以及"杜文生"的种种疑点,又促使她再度站起来。
2008年10月30日,唐伍妹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听证会通知,她仿佛又看到了一丝希望。11月6日出席听证会的人员有:上海市人大代表2人、上海三级法院的法官、政法委部门人员、市府信访接待员213等人,听证会由律师崔世弟主持(手机: 13901740658)。(见附件六-6)
但她却再次失望并极度愤怒,政法部门违反听证程序规定,非但不许已75岁高龄、不识字的她委托代理人,还拒绝民众们旁听。听证会上,这些人老调重弹,都只一味要求她让一步,承诺给她些补助,但对她提出的此案明显疑点和牵扯重大刑事违法犯罪情节,全都回避。唐伍妹坚持依法办案,要求查明真相。11月14日上午宣布听证程序结束,唐伍妹要求复印听证会笔录,又被违法拒绝。
2008年11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你为杜文生、朱永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一案信访事项,经我院审查认为,原判决和裁定并无不当。现该事项的信访程序已终结,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市将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信访,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信访终结事项,希望你能自愿息诉息访,若违反法律法规非正常信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她指出的朱永兴是凶杀案共犯和"杜文生"身份不明、枪决者非庭审时"杜文生"的问题,依然只字不提。(见附件六-7)
针对最高法院的通知和检察院、人大等各相关部门的不理、听证会的违法结果,2008年12月6日,走投无路的唐伍妹强撑病体前往香港,向驻港联合国人权机构提出申诉,向各媒体控诉了公检法枉法不公和自己上访告状却被无数次非法看管、软禁甚至65岁高龄被拘留十天等遭遇,回上海后,她与其它进京访民一样,被公安局吊销了港澳通行证。(见附件二、三)。
但老人说:"我决不会因此停下申冤的脚步,我虽然年纪大,但脑筋还是清楚的,这或许是老天爷对我的怜悯,是我儿冥冥中对我的保护。我决不会无缘无故地去怀疑真凶被调包、朱永兴被利用关系网"轻判"。我也想安享晚年,但面对不公、不义,我不能愧对我的儿子,我不能愧对自己十多年来查核事件真相的巨大付出,我更不能放过真凶。金钱当然可以改善我的生活、补偿我多年来的苦难,但决代替不了亲情和社会正义!我要真相!我要公正!我要法治!我要公道!为此,我将一如既往的走下去,走下去,走下去......!"
然在老人有生之年,此案迷雾能得以解开吗?她状告的问题能大白于天下吗?她能在生命的终结心无所憾地与另一世界的亲人团聚并给她屈亡的儿子一个交代吗?望着为人善良、仗义、正直却饱经苍桑、一生坎坷的老人,笔者无语劝慰,只感深深地担忧与揪心!
现以文字记录老人的冤屈,倾情请求、呼吁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帮助!
强烈请求中央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全国人大等各级部门、领导就本案存在的问题给予唐伍妹老人真正的、符合法律的公正审判和信访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请你善待民众、善待法律吧!
说明:本文资料来源唐伍妹,所写公检法工作人员的姓名,皆取读音。
唐伍妹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康家村李家楼30号,电话:021-56435984,手机:13162392973
附件:
一、上海市检察院吴处长出具的非庭审时真凶"杜文生"且已被执行枪决人的照片复印件;
二、2008年12月6日唐伍妹到香港寻找国际人权机构和媒体帮助的照片。
三、1999年5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区分局沪公()第Ⅳ001954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四、2004年9月1日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给唐伍妹的便函证明;
五、唐伍妹与女儿于2005年8月22日在二中院抄下并由二中院信访章证明的三份证明:
1、2005年6月8日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办事处致上海市二中院便函;
2、1995年3月2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出具的杜文生身份证信息证明,身份号码
是620104680827131.
3、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出具的杜文生身份证信息证明,身份号码:620104680827113
六、法院、检察院司法文书
1、199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
2、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沪高刑终字第144号;
3、2002年4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4、2005年6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信访答复;
5、200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监字第200-1号"立案庭通知书;
6、2008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听证会通知书;
7、2008年11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法信终字第15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
七、时桂英和村民写给唐伍妹家人的证词记录
1、1995年6月7日时桂英、姜宗芳、曹德兴证明:95年6月6日公安出示朱永兴照片复印件调查时,时桂英指认朱永兴就是案发现场用刀指着她的穿青灰色西装、翘嘴唇男子;
2、1995年12月5日时桂英证明:案发后,向公安局调查人员过讲述案发现场情况,并指出用刀指着她的男子的体貌特征和穿着;
3、1995年3月7日村支部副书记朱林兴证明:朱永兴案发当晚17:30时左右曾离开朱根荣家;
4、1995年11月26日村民(时任联防队队长)李永祥证明,晚上陪公安抓捕朱永兴时,朱穿青灰色西服;
5、1995年5月6日村民曹卫中证明:听到朱永兴妻子朱秀琴打电话,要他人作案发时朱永兴在朱根荣家的伪证。
6、1995年10月30日村民刘金根证明:94年8月曹国良告诉他:朱永兴怀疑曹与朱妻有不正当关系,扬言要摆平曹。曹对朱说与他妻决无此事,但朱仍讲不会放他太平。
7、1995年2月20日旅馆老板曹文宝证词:证明外地人"杜文生"身高1.60~1.68米左右。
八、400余村民联名控告信及签名单
(结束)
本控状呈递:中共中央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和中央各相关部门、政法机构人士;上海政府领导和各级政法机构;社会各界、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
马亚莲
2009年2月15日
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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