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肉搜索"如此"说不"太荒唐
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江苏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而这里所说的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据1月19日《扬子晚报》)
近来,随着"人肉搜索"的日渐增多以及影响的不断扩大,呼吁禁止"人肉搜索"的声音也多了起来。去年8月份,时任全国人大常委(现已因违法违纪而辞职)的朱志刚甚至公开主张把"人肉搜索"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果真如此,将意味着"人肉搜索"可能构成犯罪,这种观点立即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就在这种争论还在持续的时候,徐州市和江苏省已经捷足先登了。不过,徐州市的这个《条例》,实在是荒唐复滑稽。
保护个人隐私当然是必要的,但到底什么是"隐私"?顾名思义,"隐私"是既"隐"且"私"的信息,"隐"而不"私"或"私"而不"隐"的都不是"隐私"。比如,隐藏的赃款不算是隐私,因为它侵害了公共利益;裸奔者的任何身体部位也都不再是隐私,因为这是他自己主动公开的。
那么,女性的年龄是隐私吗?的确,很多女性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的年龄,但这只是文化礼仪上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一个人出生,有很多人知道,也就是说,她(他)的年龄并不是秘密。有些女性官员或企业家的个人简历上还明明白白地写着自己的出生年月,比如"(中央政治局委员)刘延东,女,1945年生......""(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女,1942年生......"难道我把刚刚搜索得来的这些信息公开在这里侵害了她们的隐私吗?绝大多数人的住所都是公开于世的,乞丐都能看到某人(包括明星、政要等任何人)住在哪里;对于公权机关及公职人员来说,单位待遇和个人收入本来就是应该公开的,更不能一概说是隐私。
退一步讲,即使女性年龄是隐私,那也是最初发布的人侵犯了隐私权。网友能从网上搜索到的东西,都是已经公开的信息,这个网友能搜到和看到的,那个网友也能搜到和看到。被搜索的当事人如果觉得隐私被暴光,他应该去追究最初的发布者,怎么能说搜索者侵害了他的隐私权呢?难道有人从报纸上看到某人曾与某人偷情并说了出去也犯法吗?
最可笑的是处罚措施。"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怎么禁止?我想,互联网信息服务商首先就不会同意,因为这会给它们带来违约风险和经济损失。即使它们被迫同意了,也只能断掉当事人的网线,办公室的公用电脑禁不了,网吧也不会拒其于门外,到朋友家上网更是没法管......如此这般,"禁止"还有多大意义?至于"停机"更是莫名其妙--你可以让网络服务商断了我的网线,难道还能不让我使用我的电脑?
总而言之,徐州市出台的这个条例,既不合情理,也难以操作。徐州的网民不会把它当回事儿,全国的网民更不会把它当回事儿--该"人肉"的依然"人肉",想"搜索"的还要"搜索"。如果说这个《条例》还能留下点什么的话,那么它只能在立法史上留下一个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