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律师不畏强权为法轮功辩护

作者:庄原 发表:2008-12-08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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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宾县法院本月1日非法庭审宾县胜利镇王景伦等四名法轮功员。于庭审辩论中法院审判人员曾数次干涉律师辩护,企图阻止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三位律师依法力争,毫不退让,并就法律层面阐明了法轮功不是邪教,令两位公诉人理屈词穷,两次离开法庭。三位律师凛然正气令在场所有人钦佩不已。

报导指出宾县法院庭审调查时,四名法轮功学员都声明自已修炼法轮功做好人没有罪,不承认控方强加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同时指证:警察在非法抄家时,他们均不在现场,也没有在查抄物品清单上签字,有的证人他们也不认识,有的证人当时并不在现场,严正指控当局非法抄家审判。

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韦良月律师在辩护时指出:"刑法"第300条规定的"邪教"是一 个法律概念。法轮功与邪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名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法轮功不等于邪教。自199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做出了六部关于"邪教"的司法解释。其中,只有一部邪教的司法解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的。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邪教的立法解释,虽然解释了邪教的概念、含义,却没有提到法轮功任何字样,更没有确定法轮功为邪教。就包括法院审判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邪教"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到法轮功的任何字样。何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也没有权力对于"邪教"的具体含义及法律适用做出司法解释。包括其他权力机关,在法治国家里更无权作出解释和法律适用的意见。 

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魏俊林律师在辩护时从法律层面阐明法轮功不是邪教,认为法轮功和邪教是两个不同概念,法轮功倡导真、善、忍,教人向善做好人,根本不是邪教。 而邪教不属于法律范畴,属于社会生活方面的话题,任何一个政府都无权认定某种信仰为邪教。 

三位律师还分别指出,控方提供的物品证据都是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形成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因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应认定该证据无效。 

据报导,三位律师的精彩辩护博得了一阵又一阵的热烈掌声。审判长数次加以制止,威胁要把鼓掌的人赶出法庭,但都无济于事。最后,三位律师一致认为:因检查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景伦、刘忠权、张树申的行为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景伦、刘忠全、张树森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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