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房改造"。全国各地开展的日期不尽相同,上海市是从1958年开始的。上海市崇明县志有一文章(注一),节选如下:
-- 1958年,本县成立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开展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规定7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私房改造在城桥镇首先展开,9月11日首次批准改造 127户私房出租户。13日又批准改造133户,并宣布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户一律实行改造。当年,被改造的共有423户,占应改造户数的59%;改造房屋2078间,原租金额12889元,改造后给于定租息3295元。至1964年7月,城桥镇符合改造条件的714户私房出租户中,改造了702户;应改造房屋107251.21平方米中,改造了106339.21平方米。
--1958年10月,堡镇镇将资本家、地主、富农和坏分子的多余房屋通过本人申请投资捐献,接收为公产。投资捐献房屋的业主有116户,房屋935.5间,占当时堡镇公管房屋的68%。1962年,堡镇开始私房改造。
-- 在私房改造中,出现扩大改造面和应付定租而未付定租、应留房而未留房等现象。1962年,城桥镇以第三居委会为试点,先后两次对私房改造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该居委会被改造的房主179户,房屋1110间、19057平方米,其中符合改造条件的143户,房屋824间、15507平方米。有45户(资本家 6户、地主39户)未按政策付予定租......
从以上崇明县志记载,大致可以窥见"私房改造"是怎么一回事:对于一般私房出租户超过70平方米以上的出租屋,以70平方米以上为改造起点,对地主、富农、资本家的所有出租房屋一律零起点实行改造。换言之,对于"良民"保留不超过70平方米的出租屋,可以继续自主出租收取租金补贴生活,对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出租房屋一律充公,消灭其私人出租业务。
出租房屋,应该属于民族资本主义的范畴,按照中共的逻辑,国家实行"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应该是实行国家赎买的政策,国家应该交付赎金给原房主。但实际上找不到国家向房主交付赎金的史料记载,崇明县志也语焉不详,莫非中共竟然实行零赎金政策?奇怪呀!这是笔者急于了解的问题。
如果中共实行零赎金政策,也不足为奇。崇明县志不就称--1958年10月,堡镇镇将资本家、地主、富农和坏分子的多余房屋通过本人申请投资捐献,接收为公产......捐献,当然是零赎金。
崇明县志中写的"定租",也是一个关键的看点。原来,国家对私人的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将这些房屋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给住户,由国家收租,然后国家得租金之大头,小头(约20-40%)则归原房主(注二),由政府按期交付。并且,政府给付"定租"有一定限度,例如有的地方1958年开始"私房改造",政府规定给原房主"定租"给到1966年,约给8年(注三),以后就不给了,房屋无条件归国家所有,与原房主不再相干,其"私房改造"宣告结束。
中共的确是实行零赎金政策,就把"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给搞垫了。
这些被中共改造的私有房屋,又名"经租房",北京等大城市比较多,私有房屋怎么变成了"经租房"?就连一些当事人(房主)及亲属,至今仍然不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
有资料表明,中共实行零赎金"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房主出于"自愿",向政府递交"申请书"(注四)表示接受"改造",现在有些当事人或亲属则辩解说,是迫于当时的政治高压才主动"申请",谁会傻到此种地步?确实,崇明县志不也称"堡镇镇将资本家、地主、富农和坏分子的多余房屋通过本人申请投资捐献,接收为公产"吗?这些当时被专政的"下民"都"捐献"了,多么搞笑!
也有文献表明,许多当事人对于经历过的"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 运动仅有一知半解。例如,1964年1月13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杀气腾腾地写道:"一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房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归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的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
中共实行零赎金搞垫了"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许多人吃了中共的哑巴亏。后来,政治气候变了,有人试图上法院讨回自己的房产,法院的态度一般是:按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但如果当事人真的去要求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时,有关部门一般如此答复:"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正确的,应当维护......
只有经过政府认定为当年不符合改造条件而错误改造的,政府才有可能同意退还房屋。
值得一提的是,原籍上海市的北京居民殷荣高,曾经向上海当局反映,他的祖居当年被政府错误改造了,要求退还,其中提及,其祖居由政府出租给别人,后来拆迁,原租住户得到了1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而原房屋的主人(殷荣高)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注五)。"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实行零赎金,即零补偿,国家对于租住户拆迁则给予补偿,实在是搞笑,不知中共的政策是怎么制订的?
"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对私有财产的公然掠夺。如今50多年过去了,中共像对待其它不光彩的历史一样,从未对此做过认真的检讨。对这场运动的记述遮遮掩掩,对业主的维权要求拒之门外。去年,中共通过了《物权法》,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是,对于并不久远之前无端掠夺的私人房产,当局该如何处置?
注一:引文节选自崇明县志二十卷之四之城镇私房之第三节:崇明县志 >> 卷二十 城乡建设 >> 四、城镇私房
注二:参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检查私房改造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处理的几项规定》〔61〕房管崔字第373号
注三:参考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1993年2月《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
注四:参考郭宇宽《经租房政策历史渊源及执行现状调查》
注五:出处见殷荣高2005年12月29日向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投书《关于私房改造》
来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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