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

发表:2008-09-29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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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日前公布,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新华社今天报导,这项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大陆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此外,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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