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8-09-05 11:21:26作者:林安妮
中共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表明,将延伸追查外商办理资本金结汇后用途。新规定要求,每次办理资本金结汇前,均须出具验资报告;结汇后的人民币,也不得拿来转投资、炒股和炒楼。
上海证券报报导,这项旨在打击热钱的新规定要求,未来外商在向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时,应出具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能提供验资报告的外商办理结汇;外商办理的累计资本金结汇金额,也不得超过累计验资金额。
昆山汉邦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李仁祥表示,这项规定将迫使台商在每次汇入资本金时,都必须办理验资,以方便大陆主管机关辨别汇款真实性。这对台商来说,除了增加验资费用外,也可能增加汇款的时间成本。
依照旧规定,外商在办理超过20万美元以上的资本金结汇时,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此外,外商在新公司成立三个月内汇入第一笔资本金后,尔后分批汇入的资本金,还可累计只提交一份验资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新通知也要求,外商办理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大陆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或随意投入股市和楼市。
一些获得大陆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从事境内股权投资时,也必须经过外管局核准后,才可办理资本金的境内划转。
李仁祥说,过去有不少台商是透过成立新公司来持有大陆房地产,但新规定却表明,会透过检查来发现是否有外商把结汇后的资本金拿去购买非自用型的房地产,"如果不能提供合理说法,很有可能遭到处罚。"
这项通知说,除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也应当按大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