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8-08-04 18:51:58作者:
2007年8月8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确认,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担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办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住房一套。
"受贿4000余万元仍未判处死刑!"对胡星的宣判,许多民众表示不解,"是不是受贿数额越大,越可以从轻处罚?到底受贿多少可以判处死刑?"等疑问也在坊间流传。而法律专家则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救"了胡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