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在中国出现以前,中国获取信息的渠道,基本上依赖官方媒体与小道消息。官方媒体至迟自1958年就失去了其信用,小道消息从1966年开始大行其道。"诽谤罪"、"谣言罪"是官方维护其一家之言的专政工具。但自毛泽东去世、毛泽东的亲属与亲信成为阶下囚之时开始,民间之口便日益无遮拦,口口相传,一传十、十传百,诅咒怒骂,防无可防,最后民间辱骂权贵的"自由"便自然形成。
互联网之改变中国人的生存方式,在于它强大的信息功能,发表与获取信息的渠道因互联网这一便利工具而获得极大的畅通。尽管有网络警察之存在,网民仍然勇敢地"上网冲浪"。这一无穷大的信息海洋,能够容纳全世界10多亿网民对信息传播与信息获取的热烈期望。这一"电子广场"日益成为"电子民主广场",或称之为"网上民主墙"是也。
"网上民主墙"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在这里能够汇聚起既不同于官方口径,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独立的民间视角与自由立场。网民们利用互联网,不知疲倦地对几乎所有的重大事件作出精彩纷呈、莫衷一是的快速反应。
互联网在中国,逐渐显现出参政议政的功能,以其代表的民众数量的巨大规模,其或显或隐的民意拥有庞大的能量与强大的社会监督作用。刘涌案、黄金高案、周老虎案,到瓮安事件案、上海杨佳袭警案,每次都显现出巨大的民意力量。在网络世界,占主流的,不是官方口径,也不是传统媒体言词,反而是居于弱势、边缘的中下层。无权无势的下层百姓,与尚未获得富贵的青少年,他们通过互联网演绎出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网民通过对自身言论空间的开拓,透过对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爬梳,锐意发挥其任何途径所不能赋予的参与政治博弈的功能,且因其"电子场"的零距离、零时差、无限大,导致网络民意的效率之高、影响之大,远远超过了官方口径、传统媒体。这一形势,仿佛蚂蚁移大山,蚍蜉撼大树,其潜在的力量,莫不可御。
网络民意所具有的独立性,区别于非政治精英的官方与文化精英的媒体。就瓮安事件看,"动乱说"、"暴乱说"其所以一开始就不能飞舞起来,是因为网络民意的存在,对瓮安打砸抢烧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的相片,网络上是一片叫好声。对杨佳袭警,一名以现行刑法论的罪犯,居然在网络上成了英雄、烈士、大侠、刀神,等等,显示出民间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刑讯逼供、打伤打死人的传统愤怒。在对是非善恶的道德评判上,民意重视真相的披露与正义的追逐。事件的真相由于有了网络这一防不可防、堵无可堵的渠道,迫使官方不再像过去那样抓人杀人了结事件,更难以"谣言"、"诽谤"来钳制民口。瓮安事件,倒了县公安局局长与政委、倒了县委书记与县长,省委书记的讲话,倒是承认了老百姓行为的深层原因与原始正义的因素。这就是网络民意的力量。
孙志刚事件,由于有网络而导致了"收容遣送条例"的废除。非典事件导致了卫生部长的垮台。宝马车撞人案推动了驾驶执照考试制度的完善。凡发生较大的群体事件,网络一定会有反映,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的特点,使说真话、传真相成为可能。强制拆迁、强制征地、执法违法越来越受到网络民意的反对与监督。
当然,网上民主墙仍然是一种虚拟状态,也不是一种正常现象。这是一种民间的、非常的、散发的政见表达方式。它对"官意"的冲击毕竟是有限的。盲目乐观也不可取。有且仅有的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方式,常规的是普选,非常规的是游行请愿与示威罢工等等。从网络虚拟的民意,到制度化的民意,其中距离不小。但这段距离的缩小,网络民意肯定是一种积极推动的正面力量。网络民意冲击专制的可持续活动,好比"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