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8-07-13 09:29:52作者:
2003年7月19日,我用房屋作抵押与工商银行签订了五万元贷款合同,期限3年。2005年5月23日,法院在合同尚未到期,而我还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时,给我下达了支付令,并于2005年l 2月将我价值50万元的房屋以8万元拍卖,显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 5条2款的规定,我根据法函[1992]98号文提出撤消支付令,当地法院漠视法律根本不子理睬。并将我从家中强行赶出,又不给我强制执行书,我拿着全国人大回执,双鸭山中级法院又不予立案,我现在已无家可归,又在地方求告无门,希望各级领导给我一个小小百姓主持公道,还至高无上的法律应有的威严。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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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五四村
孙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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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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