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刑律中都强调要重视堤防的维修和保护。如果堤防维修不及时,保护措施不利,刑律中明确要对失职职的责任官员予以处罚。《唐律》中规定:"诸州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以故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元代的《元典章》中强调,要及时维护堤堰,农闲时,要调集"附近人夫修筑废缺。"若因其他情况,"致令缺坏,淹没农田"者,视情节予以处罚。《明律》中也规定:"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淹没田禾者;苔五十。"
来源:人间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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