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8-02-13 21:38:17作者:
日前,(广西)钦州市卫生局原局长何毅因受贿40万元,被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何毅在2004年至2007年担任钦州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受该局办公大楼综合楼工程承包者的贿赂21万元,多次收受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及业主的贿赂12.3万元、美元5000元,收受要求调入该市卫生局工作的某下属工作人员的贿赂3.3万元,构成受贿罪;组织局领导班子开会决定私分公款2.7万元,构成贪污罪;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指使该局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单位受贿罪。何毅在侦查机关还没有对其立案查处前,已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属于自首;归案后,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总和刑期9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