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判决书对吕耿松的民主党身分和其他行动一字不提,只是就他在海外发表文章上做功夫。在这个借口下,可以打击的面就太大了。
吕耿松因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了四年刑。这里的国家当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的被煽动的对象当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些问题:吕耿松的文章都是发表在国外的网站,他没有在国内的报刊,杂志,网络上发表他的文章,也没有自己印制传单去分发,或书写大字报去张贴。
吕耿松没有在国内散布他的文章,观点,又怎么能够煽动国内的公民?
判决书中所涉及的海外网站,都是大陆禁止的网站;大陆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封锁,屏闭这些网站,一般人根本看不到这些网站。如果吕耿松是有目的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什么他会利用这些一个普通人根本看不到的网站。如果大家都不能够看到吕耿松的文章,他又如何能够煽动颠覆?
如果有人指责,指出吕耿松发表文章的网站,用代理服务器就可以登录。这个说法是部分的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使用代理服务器,非要打破网络的封锁的人,已经不再需要煽动了。如果这些人不是有明显的对中共不满意,不信任,他们是不会去花费力气去冲破封锁。
退一步说,就是有人通过了服务器,看到了吕耿松的文章,也不是吕耿松的责任,应该是这些封网不力的人的责任。这么多的网警这么多的资金,他们封锁不住,是他们自己的责任。
他们要封锁的网站当然不止有吕耿松的文章,而且有大量的性质相同,观点类似的文章。这些文章在发表的国家,地区并不违反当地的法律;不需要承担煽动颠覆所在国和其他任何国家政权的责任。
没有看见过中共要求引渡任何海外作者的示例,没有听说过他们要求任何国家,关闭任何网站的信息。如果吕耿松在海外发表的文章,中共认为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同理,中共应该指控这些网站上几乎所有的作者都是煽动颠覆中国的政权,他们为什么不发一声?
不要说是美国,澳洲,就是在今天已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中共也没有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来起诉一些报纸和刊物。是否中国允许香港的中国公民可以自由的煽动国家政权?只是不允许中国内地的公民煽动颠覆?中共对香港报刊,杂志的所有的对中共激烈的批评,甚至是远远超过吕耿松的批评的尺度的文章,都只是当作一国两制的言论自由问题。甚至媒体上的对中共领导人的人身攻击和一些小道消息,不实之词也可以容忍。因为他们心里清楚,批判中共一党专政等如吕耿松的言论,只是属于思想,言论的问题,而不是煽动颠覆。他们知道,在中共专政达不到的对方,他们不能随便的定义什么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他们不能堵住一个人的嘴的对方,他们不能和不敢任意宣判,一个公开批评他们的人是罪犯。
香港人民玩命的抗拒23条立法,就是知道大陆的所谓颠覆政权罪,如孙悟空的紧箍咒一样。一旦套上了,就永远也挣脱不出来。大陆不需要23条立法,因为从49年起,紧箍咒从来就没有挣脱过。
在北欧一些国家,软性毒品如大麻已经合法化,如果丹麦的人把大麻带入俄国,有麻烦的应该大麻的是带入者和海关,丹麦生产和出售大麻的人没有责任,同样,把香港的"开放"或"动向"带进大陆,海关可以没收刊物,但不会起诉香港杂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虽然香港办杂志的人已经是中国公民。
吕耿松或其他大陆的人,在海外发表文章,只需要遵守海外所在国的法律,不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必考虑是否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中国也不能因为这些人在海外的行为而按照中国的法律定罪。如中国的交通规则是右行,而澳洲是左行。中国人到了澳洲也必须左行。这些人回国,这些中国不会为了这些人没有遵守中国的交通规则而处罚。
吕耿松的文章就算是大麻,只要他自己没有在国内发售;中共也只能处罚那些把大麻带进中国的人,或处罚自己下面的无能的截堵人员。除非中共已经强大的可以把合法吸食大麻的国家灭了;来根除这些他们不喜欢的东西。否则,对海外的国家无能为力,也就别专门欺负自己人,别再用国内的法律给人们在国外的行为定罪。
06。02。08。 墨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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