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日报”报导,《草案》首次审议时,对“性骚扰” 的界定描述为“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在审议时有委员指出,上述界定太过宽泛,执行中不易操作,因而增加了一个定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也就是说,向异性发送的“黄段子”仍在被禁止之列,而说“我喜欢你”则未必。
公开征求草案意见时曾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款被普遍解读为“妻子有权随意查看丈夫私房钱,从而约束丈夫包‘二奶’。”在18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这一条款被进一步修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因为考虑到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享有知情权。
一审《草案》中,曾对“婚内强奸”做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审议结果报告指出,考虑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因此建议删除草案中“离婚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前或者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条款。
修改稿中也增加了对经济困难孕产妇、女生升学、女工劳动关系、受害妇女庇护等保障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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