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
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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