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农历年底,即公历1947年元月份,我参加了一次我们村所属的陕西省韩城县盘惠乡三保的保长选举。
当时我十岁,还算不上公民。但保长选举不是公民选举,而是不管家户人口多少,一户出席一个人,拥有一票的选举权。三 保包括三个村子:党家村,党家村东面以樊姓居多的下干谷村,南面以复姓“相里”居多的南塬上村,共计三百来户人家。保长一年改选一次,时间就在农历年底。 党家村有党、贾两大姓,班辈不乱,在我的记忆中,保长不是党清,就是贾幼捷,都是家道中等的正派人,两个人轮流当选。还有副保长,是下干谷村的樊酉九,不 管什么事。保下面是“甲”,就是现在的自然村。我们二甲的甲长,从我记事的时候起,就一直是“场子二伯”,一个和善的从来也不得罪人的老头。每逢开会,先 由“官人”党家乐敲着锣沿巷子呐喊一周,然后是甲长挨家挨户通知。当时我父亲不在家,妇女又从来不参加任何会议,我就成了我们家的“惟一合法代表”。
开会一般都在晚饭后进行。等人到齐,天已经老实黑了。所谓“到齐”,也就是六七十个常来开会的那些人,有些人家是永远也不来开会。当时并没有什么“保长选举法”之类的东西,反正只要选出一个保长就是了。实际上参选的按户计,也就四分之一的样子。
来开会的和我差不多大的孩子大约有六七个,聚在一起说些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大人们分别聚集一堆,好像在商量事情。只 见贾幼捷和党清分别一会儿和这一堆人说说,一会儿和那一堆人说说。我模模糊糊地只听到贾幼捷和人嘀咕的是:“让党清干吧,我今年要出门去,而且也有病。拜 托了。”党清对别人说的则是:“还让幼捷当吧,我老人身体不好。再说,上面的事情我也应付不好。对付上边幼捷比我强。”两人都在积极活动让对手当选,视保 长为烫手山芋。临投票前,只见贾幼捷的脸上显出自信的表情,党清则显得有些忧心忡忡。
一位长者宣布:选举了,各人来领票。于是我到前面领了一张白纸,点着油灯的桌子上放着几枝毛笔和一个方形的铜墨盒。我写了党清,因为在我的印象中,党清比较和善,而贾幼捷则有些凶巴巴。填完票,交给一位监票的人。
结果,还是贾幼捷当选了。党清的脸上显露出一种喜不自胜的表情,幼捷则拍案大怒,脸红脖子粗地大声喊道:“我坚决不 干了!”接着就有几个老者上前“玉成”说:“既然大家选你了,你好歹就再干上一年吧,明年再让别人干。”党清也涎着脸搭讪,贾幼捷最后气呼呼地总算认了这 个倒霉账。
保长虽然“管”三个村子,实际上没有什么权。第一,不拿一分钱报酬。全保上有报酬的就三个人:保书记,保队副和一名 保丁。保书记并不是什么国民党支部书记,而是相当于后来的文书,就是保管一些公文、账簿、户口册之类的东西。保队副相当于后来的民兵连长,有一支长枪;下 属一个保丁,也有一支长枪。这三个人每月的“工资”是80斤小麦,相当于现在的人民币64元,三个人一个月下来也就相当于如今的192元。保长、副保长、 甲长,都没有工资,尽义务而已。第二,那时土地是私有的,保长除了自己的土地,谁的土地也管不上。第三,公粮是县上统一收缴的,保长的责任不过是通知欠缴 公粮的户按期缴纳。过期不缴的,自有县上的催粮队,保长只要把欠粮户的家长或主要成员叫到保公所,或者把催粮队领到欠粮户的家门口就行了。公粮不经过保长 的手,他就无从贪污作弊。第四,保长的另一个任务是通知征兵,但征兵都有明确的政策界限,譬如兄弟两个都在服兵役年龄,必须有一个当兵,也只能派一个壮 丁。没有什么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模糊不清的政策空子,保长也就没有任何作弊的可能。不过通知纳粮和当兵,都是得罪人的事情,所以没有人愿意干。当保长不 过是尽义务、白受气而已。
当年那个盘惠乡三保早已分成了三个村委会。如今村委会权力可大了,管“集体所有”的土地,管“计划生育”,直接经手 征粮收款,还要管一切他们认为有利可图因而决计要管的事情。我们党家村现在拿工资的,就有村委会干部5人,党支部委员3人,自然村村长5人,共计13人。 每人月工资平均300元,总计3900元。如果加上原来的下干谷村和南塬上村,原“三保”一个月的干部工资总数上升到10000元,村民负担相当于 1949年以前的50倍以上。这仅仅是阳光下的明白收入。如果有征地和工程之类的收入支出,再加上计划生育罚款,则干部的好处是无法计算的。
什么是特权?特权就是对普遍权利的侵犯。当土地是一家一户的私有财产时,当生育是夫妻双方不受侵犯的权利时,当购买 土地是买卖双方之间的自主交易时,政府在这方面的特权就会等于零。当保长的特权等于零而义务却无法逃避时,谁还会打破头去争取保长的“宝座”呢!说到这 里,读者就会明白了,为什么管三个村子的保长硬是没有人愿意当,而只管三分之一个保的村委会主任的宝座,现在却会打破头地去争。
黄宗羲先生在《原君》一文提出“为君”的职分:“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 其害。此其人之勤劳,必千万于天下之人。夫以千万倍之勤劳,则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黄宗羲先生提出为君的这个高标准,很少有人能达 到。按照这个标准,“明乎为君之职分,则唐、虞之世,人人能让,许由、务光,非绝尘也;不明乎为君之职分,则市井之间,人人可欲,许由、务光所以旷后世而 不闻也。”许由、务光是古代传说中逃避天子职位的高人隐士。黄宗羲先生的理想在专制制度下永远也无法实现,而西方发明出来的现代民主制度,却不要求领导者 都是能力和品德超群的圣人,而是把领导者的权力减少到最低限度,尽量由私人做好各自的事情。盘惠乡三保的保长“管”的地盘虽大,保长却没有任何特权利益; 只管三分之一个保的村委会主任管的地盘虽小,却有着许多特权。所以过去的当选人拍案大怒,现在为争官保官却贿赂选民和上级,大打出手,甚至导致开枪流血; 合法罢免一个村长,上级政府就会如丧考妣,要违法行政,要抢夺账簿,要非法逮人,不惜把臭名声闹到国际上去。只因为村委会主任的权力太大了。不是他们不明 白“为一村之君”的职分,而是法律和制度付给这个“一村之君”的职权太大了。
现在村委会的最大职权就是控制着全村的土地所有权。上级政府所以要极力维护或者干涉村委会的人权和事权,就是看中了 村委会的这个权力。只要土地还没有回到它们原来的主人农民手中,而控制在村委会或者别的什么机构手中,法律上承诺给农民再多的权利,都不过是一张废纸;所 谓村委会的“基层民主选举”,则不过是一场流血的闹剧或者不流血的骗局。在中国融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土地私有化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近年来大陆最尖锐 的社会冲突无不与土地有关,上访大军申诉抗争的主要是土地问题,而村委会的选举和罢免,也都围绕着土地的利益回到村民手中还是被官僚奸商侵夺这个核心问 题。
俞梅荪先生去年在一篇文章中说:“9月11日上午,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的村部贴出了镇政府的公告宣布:‘该 村582位村民要求罢免村长的动议已获通过。镇政府将会同区民政局依法指导该村按照罢免的有关程序做好下一阶段的具体工作。’至此,广大村民要求罢免村官 的行动,总算取得初步进展。但在次日,近千警察突然袭击而攻入村部财会室,抢走村民日夜守护保全的存在大量经济问题的帐目,48位村民被抓。9月16日, 7位村民当选村的选举委员会并于次日决定10月7日召开村委会罢免会议。9月18日,选举委员会成员及有关村民受到威胁,其委员会主任陈银萍似已找不到 人。”
不论村民罢免村委会的要求是如何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论他们为此付出了并且还要付出多少代价,也不论政府对 村民有过或者还会做出什么承诺,更不论太石村的村民会得到什么局部的让步,在现行体制下,所有的问题都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如果真正落实了《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选举权掌握在农民手中,那岂不意味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也回到了农民手中?这是官僚特权集团绝不会答应的。既然斗争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为 什么不直奔主题,提出土地私有化的要求呢?凭什么原本拥有“土地证”的农民的土地,就应该永远是“集体所有”呢?只有解决了土地私有化的问题,农村才有安 宁,中国的事情才会走上轨道。什么时候,村委会主任的位子不但不再有人抢,而且尽量往外推,到了怎么选都可以,选谁都可以的地步,中国才有望步入和谐社 会。
写于2005-9-25,2006-5-19修改
来源:自由圣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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