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远了,今天想起说性贿赂这事,因为公安部消防局14日发出一个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中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这个通知首次提到性贿赂。禁令中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通知出台后,叫好声四起,仿佛咱们国家的反腐战线又打了一次大胜仗。其实,中国的事情谁还不明白,但凡明令禁止的事情,一定是已到了泛滥成灾、不可收拾的地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就曾说过,近年来查处的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中,许多都涉及到不正当性关系以及包养情妇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费巨资雇佣妓女将党政领导干部拖下水,并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公共情妇"事件,就有多名高官卷入其中,甚至包括一名现任政治局委员。由此可见,性贿赂已成为官场非常普遍的现象,四川一名落马的贪官杨秀珠就公开在法庭叫嚣:"玩玩女人也算犯罪,这是哪家法律规定的?"
你还别说,在中国玩女人真的不算犯罪,杨秀珠的说法有点道理。1996年我国修订《刑法》时,与会的一些专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贿赂罪",但未能采纳,据说主要原因是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有太大冲突。专家们认为在国人的观念中"性贿赂"虽是权色交易,但归根结底是男女关系,而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一旦立法制裁,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前不久,法学家高铭暄就提出,"性贿赂"只能附属于财物贿赂,说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若单独设立一个"性贿赂罪",恐怕不合适。你看这些专家替贪官们考虑多周到啊!一会儿怕"很多人接受不了",一会儿怕"不合适"。谁接受不了呢?当然是贪官了,因为普通老百姓肯定是与性贿赂沾不上边的。但是他们在为普通老百姓立法时,却从来不考虑能不能接受和是不是合适的问题,比如各大城市的"禁电令",不管市民同不同意,一纸令下,与广大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电动车就再也不能上路了。
在我看来,公安部这次出台的禁令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这个禁令仅仅针对消防部门,对全国范围内愈演愈烈的"性贿赂"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阻碍作用。对于"性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如果不能用法律约束和制裁,只可能边禁边泛滥。也许某一天,贪官们见面时的问候语会变成:今天你性贿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