拂晓: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违反中国现行法律

作者:拂晓 发表:2007-11-08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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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停止迫害法轮功,依法起诉元凶江泽民

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10月22日发表了致胡温万言公开信,信中直言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改、环境、信仰、人权、新闻等多方面的问题。尤为难能可贵的是,汪兆钧直言不讳的指出,当今最迫切的是:要立即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对当时决定镇压的决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

公开信引起了海内外各界包括来自中共内部高官的广泛关注和支持。资深媒体人吴葆璋说解决法轮功问题是中国民主变革的一个契机;高干李普支持汪兆钧 要求在国内诉江;中国作家卢雪松女士表示“医治社会沉屙从停止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开始。”

对法轮功的迫害,始于1999年7月20日,是江泽民发动的大规模的一场利用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政策法令,整个国家机器,针对中国大陆及海外数千万信仰真善忍的无辜百姓的犯罪行为。根据联合国1998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条款,江迫害法轮功修炼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

江及其帮凶罗干、刘京、周永康等已经在多个民主国家被起诉,有的被缺席审判“反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成立。原公安部长、现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被上海访民起诉“不作为”,近日北京市法院正式立案审理。在中国大陆起诉江泽民及其帮凶的时机基本成熟。

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违反中国现行法律,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完全是凌驾于自己的法律之上。连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也成了弱势群体,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奢望。为亲人请律师能被劳教,旁听公开开庭能被抓捕,彻底打破了民众对中共政权最后的一线希望。办理法轮功案件的各级公检法司工职人员都在直接或间接的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检察官起诉时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严重不清楚,法官依据上面的命令枉判而不是依据法律。周永康不作为被起诉立案,警示着那些枉判法轮功学员的公安、检察官、法官,也将要被陆续起诉承担法律责任,参与做恶者永远都逃脱不了天理和法律的严惩。

2003年,郭国汀律师就公开撰文谴责中共镇压法轮的祸国殃民之举;2004年底代理法轮功学员案件,公开为法轮功抗辩。2006年4月撰文“中共必须立即停止镇压法轮功所有参与宗教迫害责任人必将受到正义审判”;

2004年底,高智晟律师接连发表三封公开信,向全世界证实了中共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惨烈程度,早已突破人类能接受的道德底线,呼吁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

2007 年2月27日,池建伟案辩护律师李建强在法庭上提出中国法律从来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该发言立即引起满场震惊,检察官无力反驳只是强调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操作的。就是说虽然没有公开的文件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但审判还是把它按照邪教组织来处理。李建强律师说,我们国家是个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因为缺乏法律依据,也全都是错的。

2007年4月27日,李和平、滕彪、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邬宏威首次以一个律师的群体出现在中共的法庭上,用他们的胆识、勇气、正义和智慧,慷慨陈词,各展风采,为法轮功抗辩,场面极其震撼!被媒体成为“史无前例的法庭辩护”。

李和平律师为主要执笔人的联合辩护意见——“宪法至上信仰自由”旁征博引,被媒体誉为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宣言。从人类尊崇的普世原则、国际法、宪法、立法、法律等各层面,首次全面系统的阐述了任何一位公民, “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而中共打压法轮功则构成犯罪。辩护意见中严谨的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分析后呼吁,“目前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惩治行动没有合宪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停止。”

法轮功被迫害八年多来,江氏及其帮凶和中共互相利用,盗用国家名义,公然践踏法律,动用党政军全社会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开始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血腥镇压,有椐可查的3000多人被虐杀,最令人难以容忍的是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到国际市场出售赚钱,被西方政要称为是这个地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恶。甚至连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也一同打压。郭国汀律师被逼离乡背井流亡加拿大;高智晟律师被判三缓五,连同他的家人一起被监禁;李和平律师被蒙头绑架、羞辱毒打,还有李建强、张力辉、张鉴康、朱宇飙、杨在新、刘如平律师等等,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整肃。

正义终将战胜邪恶,随着苏共的解体,共产理论为全世界所唾弃,国内民众越来越清醒的认识到共产党政权的邪恶本性,国际社会对中共独裁政权的谴责呼声越来越高,中共残酷迫害法轮功八年之久,使自己利用欺骗、利诱、恐吓手段苦心经营的“伟光正”形象尽失,法轮功学员承受无名苦难呼唤良知,民众大面积觉醒向善,江氏及其帮凶大势已去,中共解体指日可待。

时机已经成熟了,呼吁检察官和法官同胞,秉承良知善念,对法轮功案件做出无罪判决;并作好准备,立案起诉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己作为法官的清白,给自己留好后路!

法轮功学员被非法起诉、审判,罪名都一样,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中共开足马力铺天盖地的抹黑法轮功,两高又专门出台司法解释。人们都误以为制定了专门打压法轮功的恶法,对利用法律手段维权反迫害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中共独裁统治下的法官已经习惯于紧跟政治形势、按照上面的命令裁决,模糊的认为法轮功就是“X教”,从来没有好好研读一下相关法律条款,甚至是法轮功被打压八年多后的今天,检察官在法庭上还在误认为1999年就把法轮功定成邪教了。

2007年2月,浙江民主人士池建伟因帮法轮功朋友传递光盘,而被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他的辩护律师李建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考证了一个晚上,后来又找反邪教办公室问,才知道镇压了那么多年,原来连文件都没有。闹了这么一个大笑话,中国政府从来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

综合多位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的辩护意见,整理如下,以供参考。中国公开颁布的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1、《刑法》第300条;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上关于邪教量刑的条款,当时政府因法轮功修心和祛病的神奇效果还是大力宣传和推广的。即刑法300条中的内涵和外延都和法轮功没有关联;况且《刑法》第300条,设立了对所谓的邪教进行定罪处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相违背,即刑法300条因违宪而无效,不能适用;

2、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同一天,公安部发布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两个通告中只是认定法轮功组织非法并被取缔,但并没有被认定为邪教组织。两个“通告”中都没有出现“邪教”的字样和相关的内容,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的依据;况且民政部也没有权力宣布一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也没有权利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施。这两个“通告”,属于部门规章违反《宪法》,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3、1999年10月26日报载,前主席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公布“法轮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显然报载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4、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两高司法解释一”和“两高司法解释二”是对刑法300条”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的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

两个“司法解释”全文内容中,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单从题目上也看不出和法轮功有任何相关之处。法官怎么能牵强的作为判决法轮功学员有罪的依据呢?“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全世界的法官都是依据法律断案的的,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天职,怎么能麻木的紧跟政治形势枉判法轮功学员呢?!

况且,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制法律。

“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

5、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9]29号。

这个“通知”在提到邪教组织时,加上“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但只是内部通知,不是公开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必须公之于众才生效,否则就是不教而诛。所以不能作为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依据 。

两高在公开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全篇不提“法轮功”三个字,而在内部通知中又把法轮功说成邪教,这是很不严肃的。而且最高法院只能就司法审判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解释,不能超越这个职权去认定什么社会组织是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这是“越权”从而没有法律效力。

6、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中认定了14种所谓的邪教组织,但没有提到法轮功;况且公安部也没有权利和法律依据认定邪教组织。选摘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发[2000]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就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邪教组织:

二、根据邪教组织活动区域的不同情况,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认定。……”

该文件附件中说,“1983年开始,公安部多次部署开展集中查禁取缔工作,……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儿,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虽然不那么名正言顺,但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自行重新定义,但依旧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

由上可知,在中国现行的有效法律文件中,法轮功从来没有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对法轮功学员依据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量刑定罪,是适用法律错误,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对所有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劳教都是非法的。立即依法无罪释放看守所羁押的所有法轮功学员。

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邪教有五个特征,县而易见跟法轮功没有任何相关之处。法轮功洪传80多个国家,获褒奖2000多项,法轮功著作被译成40多种文字畅销全世界,法轮功学员的宽容善良、和平理性为全人类所公认。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文件到底哪条哪款有明确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呢?检察官依法举证、法官依法断案,绝对不能稀里糊涂的依据上面命令和所谓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法庭审理是有音像和文字记录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是有签字的,要为自己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作为法律人不能亵渎法律的神圣。

《九评共产党》引发的三退(退党、退团、退队)人数已超过2800万,当今的中国,抛弃中共已是大势所趋。每个人无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不能决定中共是否解体,而只能决定中共如何解体。在中国实行民主宪政,平反法轮功,这是当今中国的必由之路!谁为此做出了贡献,谁就是中华民族的功臣!反之,就是中华民族的罪人!会遭受天理的惩罚和未来社会的清算!对法轮功迫害的长期存在,是对全人类价值和尊严的破坏与伤害,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奇耻大辱。让我们共同制止迫害,还民族希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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