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11-04 20:31:14作者:
我要状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状告闸北区人民法院.他们迫害无辜.我向你们发出呼救:救救一个被迫害,被冤屈的良家女子,一个无辜的平民百姓.
我的户口居住地是: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庙头村顾家宅103号.1984年异离后带着仅有3岁的女儿含辛茹苦,艰难地生活.1994年将户口报进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庙头村顾家宅103号.2000年建造上海市大宁绿地被动迁。动迁单位以不是庙头村村民为由,拒绝安置.并剥夺了我基本的生活保障致使我无家可归,母女俩至今流落在外.以后,我不断写信给区,市领导要求解决安置补偿问题,始终毫无结果.
2005年12月被逼到北京上访,这就得罪了某些手握生杀大权的领导,他们假借六国峰会整肃社会治安的机会,进行打击报复.2006年6月1 3日,彭浦镇派出所的警员及彭浦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既没有出示身份证明又不出示传唤证,拘留证的情况下,非法强制将我带到派出所,晚上12时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再以寻衅滋事将我刑事拘留.在关押了28天后,7月10日以取保候审将我释放.9月20日又以我在2006年1月9日到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扰乱单位秩序为由,给予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他们这是迫害.是违法.他们采取伪造证据,违反法律程序的手段,故意混淆二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利用专政工具打击迫害进京有理上访人员,以期达到压服的目的.使无罪受到处罚.
本人不服,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闸北人民法院在明知我是被冤屈,却在审判活动中,丧失应有的公正立场,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同样违法,同样故意使无罪受到处罚的决定.
且不说,本人生活极其困难,镇政府从来没有给过一分钱的补助,应该享受政府的低保,得不到享受:动迁应该得到安置而得不到安置,还要遭受如此的迫害.党的温暖,党的阳光,就不能照耀到我的身上?党中央所倡导的和谐社会,怎么到处都是那么不和谐的声音?!
在迫害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贪污,腐败.土地动迁中的巨大利益,使他们官商勾结,为了掩盖其贪污,腐败行为,他们不惜动用专政工具杀向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中年妇女,其手段之狠毒,其残忍,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这其中难道没有象周正毅,陈良宇这样官商勾结的巨贪?!须知,陈良宇的发迹地上海彭浦机器厂就是在上海市闸北区.我恳请海外媒体,博讯暴政网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温家宝总理,关心我一一个良家女子的命运.关心上海闸北区在这场捍卫共产党的”和谐”社会建设斗争中的动态.揭露司法腐败,揭露巨贪.
章如华
联系地址:上海市宜川五村107号103室 转章如华
身份证号码: 31022319531115162 5 联系电话: 13032168802 56773966
2007年10月28日
耗资二十万,尽干违法事
秋风潇潇兮浦江寒,贪渎官员兮霸一方。
名门清官兮新上任,孤苦母女兮盼解放。
申诉人章如华不过是一介农民。孤苦母女,相依为命,靠做钟点上为生。因此也是一个农民工而已。动迁七年未被安置,被逼上访,却多次遭受渎职官员的种种迫害,多次遭受非法拘禁,直至违法刑事拘留,取保候审,行政处罚。据称己耗资二十万元之巨,请看他们二十万元干了那些违法勾当:
第一次:(非法拘禁)2006年3月8日,上午7点多从北京到了上海火车站,由彭浦镇
派出所,接到所里吃中饭。下午送到黑监狱上海市松江度假村,松江环山后路18号。佘山花苑11号私人住宅。黑监狱有看守人员:郁河生(男)、楼红英(女)、叶文(女)、居永春(男)、叶志红(女)、黄建华(女)等6人,直到2006年3月14日下午19点30分离开松江。
非法拘禁七天.限制人身自由156个小时。
第二次:(非法拘禁)2006年4月6日上午7点多从北京到了上海火车站。彭浦镇派出
所,接我到了所里吃好中饭,下午送黑监狱上海市崇明宾江度假村,收了手机,不让给家人联系。黑监狱看守人员:陈华(男)、黄伯生(男)、张明德(男)、张春伟(女)、楼红英(女)、叶志红(女)、叶文(女)、黄建华(女)等8人。
非法拘禁六天.限制人身自由144个小时。
第三次:(违法刑事拘留)2006年6月13日,晚19点多,申诉人在洛川中路一家居民
家做钟点工,当时正在洗碗,彭浦镇派出所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把申诉人强行带到派出所。当晚11点送进闸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关押了28天,到了7月10日取保候审,到了同年9月21日下午2点多撤销取保候审。同时,作出处罚行政拘留十大决定。让人惊叹的是,此次刑事拘留的证据竟然是公安人员集体造假诬陷所为。
违法刑事拘留二十八天.
第四次:(非法拘禁)2007年3月10日,下午2点,申诉人在宜川五村一家居民家做钟点工,刚洗好衣服,准备去亲戚家吃喜酒。彭浦派出所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反背押住我双手拖出该居民家门,塞进警车。当时鞋也没穿,赤着脚,衣服、裤子都均被撕破,上身的外套毛衣包住了整个头差一点没命。在派出所可耻的是,派出所副所长(男)竟下流的亲自对申诉人搜身,上下乱摸,还振振有词。晚7点,送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1076号黑监狱,宝地饭店住了一晚。第二天,3月11日被送到上海市闸北区场中路2310号锦云宾馆黑监狱,直到2007年3月16日下午2点离开锦云宾馆黑监狱。黑监狱看守人员:楼红英(女)、叶志红(女)、许靓(女)、陈洁(女)、游利敏(女)、张明德(男)、候宝新(男)黄建华(女)、叶文(女)、车静(女)、徐佩利(女)、张文静(女)、小彭(女)、刘格里(女)、方文珍(女)等15人。
非法拘禁六天.限制人身自由14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国家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他们却公然违反宪法,把去北京上访中央的群众视为眼中钉、肉中刺.随心所欲搞非法拘禁送黑监狱,甚至发展到了公安伪造证据进行政治迫害,手段极其残忍。这一切违法活动的主谋便是彭浦镇原党委副书记现任副镇长庄飞云。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5月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
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讲了六条,其中第五条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有一些国家机关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照彭浦镇原党委副书记现任副镇长庄飞云的私设黑监狱所作所为,难道不正是这种渎职侵权犯罪吗?庄飞云的黑监狱与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完全背道而驰。申诉人保留将依法追究造假案私设黑监狱,政治迫害案主谋庄飞云的法律责任。
非法拘禁,私设黑监狱,政治迫害不惜采用造假手段,可见彭浦镇原党委副书记现任副镇长庄飞云违法乱纪者其实政治上十分虚弱,他们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申诉人坚信:私设黑监狱搞动迁,造假案、政治迫害案一百年都要被推翻。
申诉人: 章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