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还我清白
我是一名刚刚步入社会的幼儿教师,今年21岁,在河北省保定市风帆幼儿园工作。2007年5月17日早晨7:30分,我刚进教室,就遭到一男二女的殴打,并诬陷说我扎了他们家的孩子。此事幼儿园当即报案,保定市建南派出所受理此案,至此引出了耸人听闻的冤案。
经过派出所的所谓调查后,认为孩子身上共计26处针眼,(胳膊、腿)是我所扎,我感到非常气愤。我是2007年4月9日刚应聘的专业幼儿教师,一开始在小一班,在4月23日才调到小2班,除了星期天和“五一长假”,在五月份这个孩子的考勤表显示9日,10日,16日共计才上3天学,我作为还在适用期的幼儿教师,和这个孩子仅接触短短的10天。再说班上还有另一名老师和36名幼儿,我怎么可能去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什么时候去扎她26针而且孩子不哭不闹。孩子的家长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大肆在网络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虚假宣传,从而干扰和影响了办案单位的公正性,在此情况下,派出所民警采用非法手段(诱使我同班的老师做出了看见我扎孩子的证词[事先写好的让其签字摁手印])同时派出所民警拿着被扎孩子家长提供的幼儿名单,调取了几个孩子的证词(6个人)孩子说法不一矛盾重重。幼儿家长在派出所所录的笔录中说一个老师摁着一个老师扎,还声称去年就有老师扎他家孩子。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保定市新市区公安分局做出了对我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错误处罚,派出所在对我进行的多次传唤中,采用威逼、引诱的手段让我承认扎孩子(而对我在校园被殴打的事情竟只字未提)。因为我根本未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我怎么会承认,又怎么会认可这种处罚呢?于是,我向保定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复议,7月27日公安局法制处警察亲自去先前做证的老师家取证,并在8月3日,在保定市公安局召开了复议听证会,宣读了这位老师的证词,证词说:“我没有看见她扎孩子,派出所的笔录是派出所民警事先写好的,没让我看内容,把已写好的询问笔录让我签字摁手印,并说签了字就和我没关系了,并嘱咐不要告诉任何人,等等”调查人员问:“你在派出所做了笔录说看见了,你又给单位领导在6月28日写了保证书(1、我保证没看见过某某用针扎孩子2、我保证没有在派出所做证看见某某用针扎孩子)你究竟承认哪一份?”这位老师说:“我认可幼儿园写的保证书。”在推翻了先前的非法采录的证据的情况下,保定市公安局竟匪夷所思的仍做维持保定市新市区公安分局对我做出的处罚决定,这难道不是典型的爸爸护儿子的行为吗?这在中国已不是先例,于是我又上诉到了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希望法院还我一个公道,在诉讼期间,我先后和律师多次去市公安们局要求调取该证据,他们以需法院出函为由不予调取,我们又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法院依法调取法制处的证据,而法院不出函也不予调取,也不给出任何理由和书面回复,甚至连我申请要求调取证据和要求证人出庭的申请都不予接受。
作为一个平民百姓,又是上告的公安局,本身就困难重重,唯一证明我清白的证据又不予调取,这个官司我怎么能赢?现在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父母又双双下岗,家人和我已走投无路了,我恳请媒体和主持公道的叔叔阿姨能帮助我一个弱女子,以法律和道义上的援助,为我平冤昭雪,还我清白。
《燕赵都市报》2007年6月13日以《女童身上26处神秘针眼幼儿园老师喊冤》为题对该案进行了客观报道,其中两处引人注目,即:“园方就这件事进行调查时,两名老师都否认曾用针扎过佳佳(化名)”建南派出所副所长黄新宅说“佳佳家长和幼儿园都分别报了案,他们对幼儿园进行了调查,该班两位老师都说没有扎过佳佳,但有几名孩子说看到老师扎了。黄所长说,孩子年龄太小,他们说的也无法作为证据。”该文报道是在6月13日,做证老师在本案卷宗中笔录时间为6月4日和6月13日。为什么“两位老师都否认曾扎过孩子?”黄新宅副所长为什么也这么说?做证老师否认的证据在哪里?难道仅仅是口头调查吗?即使是口头调查,难道后来的笔录又改了?又倒签了时间?为什么在《燕赵都市报》2007年6月26日《幼儿园老师用针扎4岁女童26针被行政拘留》一文中“佳佳所在班的另一名老师及若干名孩子也开始出面作证,证明曾看见梁老师扎了佳佳。”什么时间“开始”的?卷宗中所有笔录在上一次披露时均早已固定,何来“也开始出面作证?”显然笔录是后补的,迫于某种压力《燕赵都市报》记者在8月3日听证会上向公安局道歉,竟说自己报道失实,这真是对媒体的亵渎。
中央电视2台也曾采访过我,我堂堂正正的告诉了他们事情的经过,并拿出相应的证据,本来7月24日6点20分要播,可能因为没有详实的人证、物证、口供而没有播出。
本案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主观动机目的、无客观上的“凶器”作证,派出所违法取证,而证人已翻供,在讲求“零口供” “证据至上” “疑罪从无”的当今法制社会,执法环境下,在佘祥林等众多冤错案典型的警示下,我再次恳请社会给我帮助,还我清白,现在法院还没有判决,我依然相信法院,因为法院是主持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