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007年7月16日,莆田后塘100多家干部钉子户,终于被欧氏集团所拥有强大的政府力量与黑社会打手,双面夹攻下赶在《物权法》生效前,胜利地进行数百人反暴队和怪手暴力强拆。为此,莆田市委机关报《湄洲日报》刊发黑白颠倒的《后塘片区违章建筑昨起依法清理》的欢呼文章。
莆田后塘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为莆田市重点项目。项目东起莆田军分区,西至胜利北路,南起莆田四中和麟峰小学,北至九五医院。项目拆迁总户数约900多户,涉及8000余人,拆迁占地总面积约258.24亩,拆迁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为莆田至今旧城改造涉及拆迁户最多、拆迁面积最大的一次。
作为莆田市空前规模的旧城改造、旧城拆迁,在整个拆迁过程,充满一场场血腥暴力场面,出现众多违规违纪违宪行为。请把众多当事人详细叙述整理如下:
一、 东园路中段后塘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未经项目立项批准,是彻头彻尾的违法工程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国发[1995]13号明确规定:“二、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对建设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开工,由国家计委审批,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开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以上建设规模限额均指单片开发的建设规模,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期分块等手段越权审批。”
该通知强调:“九、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后塘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总投资十亿元,建设面积20万×1.83=36万平方米,必须取得国家计委(发改委)的批准文件,方能申领“一书两证”,进行建设。而正荣(莆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无法出示国家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 东园路中段后塘片区旧城改造的建设单位正荣(莆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开发资质条件,开发主体不合格
正荣(莆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系新设立的房地产企业,而国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而暂定资质企业根据注册资金和技术人数,分别靠与之相当的三级或四级企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超级承担业务。”
后塘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占地面积20公顷,容积率按出让合同规定1.4计,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1.4=28万平方米,按现行标准1.83计,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1.83=36万平方米。以上数字均超过二级资质企业承担的业务范围,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之中。
另一方面,国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期满前1个月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无开发经营业绩的,不得核定相应等质,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正荣(莆田)公司暂定资质证书已于2006年8月到期。
鉴于正荣(莆田)公司不具备在后塘片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等级许可,并无市场准入资格。
三、 正荣(莆田)公司“中标”无效。
后塘片区土地(地块编号为PS挂-2004-3号)于2004年12月24日挂牌竞价,竞得人系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西正荣”。正荣(莆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莆田正荣”)成立于2005年4月,并没有参加招投标。2005年4月18日,江西正荣公司和莆田正荣公司联合发文给莆田市有关部门,坦白承认福建正荣集团(也不是莆田正荣)以江西正荣公司名义竞得后塘片区地块,要求颁发土地证给莆田正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他人名义招投标的“中标”无效。而正荣公司这种明目张胆地反招投标的行为竟然得到莆田市建设局同意,并且由原拆迁总指挥翁某人批示,指令土地部门支持。
四、 出让国有土地程序违法
后塘片区土地出让时,没有举行听证,有关部门也没有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土地挂牌出让的前置方案,作为土地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欧氏公司超低价取得土地后(容积率为1.4时,楼地价为354元/m2,现在容积率为1.83,楼面地价仅为250元/m2)并没有按照人们的良好愿望,做好安置补偿工作,严重侵犯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第二项第(二)项,国有土地使用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设想当时如果召开听证会,群众把意见说出来,有关部门制定安置方案,现在纠纷大概可以少和多。
五、 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违法,颁发土地证行为程序错误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58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该行政权:(1)由土地部门报请县级以上政府批准。(2)县级以上政府在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当日即予公告,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3)由土地部门通知使用权人期限呈缴原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缴者,宣告其批准文件无效。但是,市政府没有一发定程序履行收回土地职责,于2004年9月作出莆政[2004]180号批复时,没有当日即予公告,并书面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在土地部门未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呈缴有关用地批准证书之前,时隔一年八个月,又作出莆政[2006]46号《通告》,声明原土地证全部作废,且该通告也未依法送达原土地所有权人。为此,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声明原土地证书作废之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了《福建省划拨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应属无效行政行为。
六、 未经安置补偿,收回土地,“一地两证” 明显违宪
在收回后塘片区的土地使用权时,安置工作主体错位,程序颠倒。应先经安置补偿再收回,而不是先收回后安置补偿,实施收回的应是土地管理部门,而不是欧氏公司。
根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应给予补偿;国办发[2004]46号更明确规定:“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省政府闽政[2006]4号文件也明令禁止毛地出让。
后塘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5条,市国土局与江西正荣明确约定,在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完成地面物补偿之日起在30日内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莆政综[2005]64号文件在《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履行完毕之日三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我们既然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怎么土地使用权就注销了,土地证就作废了?申请人未经立项审批,该如何为我们办理安置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