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6-20 23:22:58作者: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大要案侦察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国际交往密切、人员流动加剧、交通通讯便捷等社会条件下,贪官外逃的手段更加隐蔽,防控难度加大,表现出“洗钱在先”现象突出等四方面新动向。
本周的《瞭望》新闻周刊撰文剖析追捕外逃贪官的问题。首先,“洗钱在先”现象突出。近年发生的广东余振东、浙江杨秀珠案、黑龙江高山案等,一个突出特点是提前转移赃款。
文章指出,贪官“洗钱”的主渠道之一是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高山在案发前的几年内通过地下钱庄,数十次把客户的存款转移到其设在加拿大的银行账户上。他在办好了加拿大永久居住权后,还潜入境内转移走最后一笔资金,其作案手段十分谨慎隐蔽。这种方式逃脱了正常的资金外流监管,把不合法的钱财通过隐蔽的手段转移到海外,然后再通过境外机构以合法的形式存到银行。
另外一种洗钱方式,就是以企业购买设备名义,向国外转移资金。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国有企业领域内。外逃人员在出逃前,伪装企业购买设备,把巨额资金打入一个虚拟企业的账户上,然后再把这些钱转移到以亲属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上。这种方式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往往比较容易得手。从已经掌握的贪官外逃线索分析来看,这类转移赃款方式占到一定比例,而且有增多的趋势。
其次,涉及跨国多种犯罪。由于贪官外逃大多涉及巨额的赃款转移,因此其犯罪行为就触犯了多个法律,涉及多种罪名。通常除了贪污外,还有洗钱、挪用、甚至诈骗等罪名,数罪并存是近来贪官外逃又一个突出特点。数罪并存造成案情本身复杂,加上转移赃款数额巨大,引起的社会关注度很高。另外,由于涉及数种犯罪,增加了国际协作的难度,追逃的成本十分巨大。
第三,“窝案”明显。过去,贪官外逃主要还是个体作案。而近几年来,出现了窝案犯罪的现象。一个案件涉及较多人。比如广东开平余振东案,先后三任银行行长利用同样的方式作案,在长达8年的时间通过在香港开设公司来转移资金。再如浙江杨秀珠外逃案,出逃前一家人密谋很久,家庭主要成员各自分工参与。在一些外逃案件中,犯罪分子各自分工很明确,有的人专门利用自己在海外的亲属建立账户,有的寻找地下钱庄,有的负责伪造程序转移赃款等,形成了配合密切、作案成功率高的特点。
第四,“出逃”方式隐蔽复杂。一些外逃贪官在出逃前利用其所谓合法身份出去“踩点”。比如高山案,高山曾经18 次利用公务身份去加拿大考察,名义上是出国考察,实际上是给自己外逃做探路准备;在胡星案中,胡星作为厅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他的因公出国护照是放在省外办集中保管的,但胡星通过他弟弟又办了一个因私护照,并且通过掉包的方式隐蔽出境;一项调查显示,随着更多的城市开通“港澳自由行”,一些贪官利用 “自由行”的方式,先出境再逃往别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