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6-12 14:12:43作者:黄琦
6月11晚20点20分,正在北京上访的殷小云之子蒋斌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并发来了《关于“5.22”殷小云死亡事件调解协议书》。
令人迷惑的是,该协议第三款竟然称:此事件就此了结,乙方不得再节外生枝。
看到附加了“不得再节外生枝”的协议,我们立即电话采访了蒋斌,他告诉我们,当局明确告诉我们,只要在母亲死亡事件调解书上签字,当局就将释放我弟弟。
而此前湖南天网义工则指出:由武冈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4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522”事件有关情况的通告》把过程说得明明白白“5月26日凌晨三时,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检察和公安机关民警,将殷小云尸体运往邵阳市殡仪馆冷藏保存,在搬运尸体过程中,其丈夫蒋万时和儿子蒋琴用石灰和辣椒粉攻击搬运尸体的民警,其他亲属也用棍棒殴打和围攻,当场造成一名民警眼睛严重受伤。”。
天网律师指出:300警察抢尸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蒋琴为维护合法权益、采取非常手段阻止违法行为,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当局加以罪名实行非法羁押则是执法犯法。现在,又以此要挟家属签字。我认为,《关于“5.22”殷小云死亡事件调解协议书》既不自愿也不合法,完全是城下之盟。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强烈反对武冈市市委、市政府插手干预该案的正常进行,并要求中国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厅和检察机关立即彻查该案,将造成殷小云死亡事件的责任人绳之以法,保障公民基本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
关于“5.22”殷小云死亡事件调解协议书
甲方:武冈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建龙/公安局长
武冈市市场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星群/该中心主任
乙方:死者家属代表:蒋万森、蒋万时、蒋琴、刘陆英
代理律师:曾纪辉
经市委、市政府主持,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殷小云死亡的事件有关善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武冈市公安局、武冈市场管理中心给予乙方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元整(包括殷小云死亡有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困难补助费、殷小云父母瞻养费、死者丧葬费、亲属处理此次事件的所有费用等)。此款待殷小云尸体火化当日领取贰万元用于殷小云尸体安葬,余款待殷小云尸体安葬后由甲方在三日内一次付清。
二:保存在邵阳殡仪馆的殷小云的尸体处理,由甲方负责尸体火化费及尸体火化前冷藏费用,尸体冷藏至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前由乙方自行火化。骨灰盒及尸体装殓、整容、运输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此事件就此了结,乙方不得再节外生枝。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凌晨 湖南300警察抢夺农妇尸体成功
令人迷惑的是,该协议第三款竟然称:此事件就此了结,乙方不得再节外生枝。
看到附加了“不得再节外生枝”的协议,我们立即电话采访了蒋斌,他告诉我们,当局明确告诉我们,只要在母亲死亡事件调解书上签字,当局就将释放我弟弟。
而此前湖南天网义工则指出:由武冈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4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522”事件有关情况的通告》把过程说得明明白白“5月26日凌晨三时,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检察和公安机关民警,将殷小云尸体运往邵阳市殡仪馆冷藏保存,在搬运尸体过程中,其丈夫蒋万时和儿子蒋琴用石灰和辣椒粉攻击搬运尸体的民警,其他亲属也用棍棒殴打和围攻,当场造成一名民警眼睛严重受伤。”。
天网律师指出:300警察抢尸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蒋琴为维护合法权益、采取非常手段阻止违法行为,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当局加以罪名实行非法羁押则是执法犯法。现在,又以此要挟家属签字。我认为,《关于“5.22”殷小云死亡事件调解协议书》既不自愿也不合法,完全是城下之盟。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强烈反对武冈市市委、市政府插手干预该案的正常进行,并要求中国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厅和检察机关立即彻查该案,将造成殷小云死亡事件的责任人绳之以法,保障公民基本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
关于“5.22”殷小云死亡事件调解协议书
甲方:武冈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建龙/公安局长
武冈市市场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星群/该中心主任
乙方:死者家属代表:蒋万森、蒋万时、蒋琴、刘陆英
代理律师:曾纪辉
经市委、市政府主持,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殷小云死亡的事件有关善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武冈市公安局、武冈市场管理中心给予乙方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元整(包括殷小云死亡有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困难补助费、殷小云父母瞻养费、死者丧葬费、亲属处理此次事件的所有费用等)。此款待殷小云尸体火化当日领取贰万元用于殷小云尸体安葬,余款待殷小云尸体安葬后由甲方在三日内一次付清。
二:保存在邵阳殡仪馆的殷小云的尸体处理,由甲方负责尸体火化费及尸体火化前冷藏费用,尸体冷藏至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前由乙方自行火化。骨灰盒及尸体装殓、整容、运输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此事件就此了结,乙方不得再节外生枝。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