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民党吁人大等审查财政部等违法的声明

作者:草庵居士 发表:2007-06-07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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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究,依法治国,人民利益,不可侵犯。

中国社会民主党关于要求中国人大及司法机构审查中国国务院及所属财政部,国税总局违法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

2007年5月30日0:00,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消息,宣布将中人民共和国印花税股票征收税率从千分之一提高到千分之三。此举造成中国股票市场出现历史上最大的暴跌,已经给广大的股民造成了每天约一万亿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中国社会民主党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违宪批准中国财政部,国税总局的调高股票印花税水税率。

中国财政部,国税总局违宪及违法越权,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违法调整股票印花税征收税率。

中国国税局违法使用印花税,非法替代交易税。

中国财政部,国税总局违法欺诈中国全体国民。

鉴于此,中国社会民主党要求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最高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上述中国政府部门及主管官员违宪,违法事宜,并呼吁中国全体国民起诉上述中国政府部门及主管官员,严惩违宪,违法肇事者。并建议:

在中国最高法院公审上述中国政府部门及主管官员,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政府全面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全体中国国民及外国国民的经济利益。

根据目前的中国法律,对上述中国政府部门实行惩罚性罚款。

恢复并实行合法,合理的法律制度及法规。

中国社会民主党掌握的事实及法律根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国务院》项目下并未授权中国国务院有税收立法权。只在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项目的第二款中列出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相反,在中国宪法中规定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

根据中国税法,印花税属于公共财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政府来说,其活动和行为也应该置于法律的根本约束和规范之下。财政作为政府直接进行的活动,在市场经济下显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所以其具有法制性。 现代财政的法制化,就是意味着社会公众通过议会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具体地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权威,根本地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政府的财政行为,此时的财 政就鲜明的体现出社会公众的财政。而由于财政税收是依据税法征收的,没有人大的批准授权,税法就无法确立。而没有获得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政府就无权使用一分一厘,这就是"无代表则无税",它直接体现出财政活动具有公共性的特征。

根据以上原则和法律,中国国务院无权批准其任何修订并更改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法律和法规。更无权利修改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度算方案。也无权利批准其下属的行政执行部门违法修订的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任何司法规定。

中国社会民主党严正指出:任何现行的国家一级的法律及法规的修订均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只有提议权,无修改权。修订股票印花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不是中国国务院的权利,中国国务院只有执行的权利。中国国务院违宪,违法批准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关于调整股票印花税的文件是必须要纠正,必须要承担违法,违宪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上述的司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财政部在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下无权改变中国财政收入预算及税收及税率。财政部只是在中国宪法规定之下,属于中国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执行部门,没有任何立法的权限,更无任何修订司法和法规的权限。

同样,根据《中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税法和税率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税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中国国税总局只有征收和审查税收的权利,没有任何制定或修订国家一级法律及法规的权利。国家税收总局只有执行的职能。

正因如此,中国社会民主党严正指出:财政部违宪,违法擅自修改财政预算,擅自越权修改经过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必须纠正,违法,违宪的主管官员必须要得到中国司法审判,必须要得到严惩。同样,中国国税总局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自己的工作职责,越权立法和修改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行为必须要得以纠正;违宪,违法的主管官员必须要得到中国司法审判,必须要得到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为凭证税,并非交易税。众所周知的是,股票市场是交易。用凭证税取代交易税是非法的,是没有任何理论根据的。凭证税只能应用于任何可以用于书面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使是认定股票交易需要书面凭证,也属于凭证税收。但事实上,在中国股票市场交易中,中国国税总局并未实行该规定中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违法。如果追究违法者,本身就应该追究有法不依的中国政府行政部门----中国国税总局。

从另一个角度上看,该税目的规定税率是万分之五,而现行税率千分之三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是非法的法规。

因此,中国社会民主党严正指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重新审议相关司法法律及法规,制止中国国税总局违法在股票交易中使用印花税的做法。司法机构要全面追究中国国税总局违法行为,严惩主管官员,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全面清查中国国税总局违法征收的印花税,全面清偿,退还中国国税总局违法征收的印花税,并对受损的国民及外国国民及任何社会团体进行经济赔偿。尽快制定合法,有根据的《中国交易税法》。

根据事实显示:

5月15日,证监会办公厅即将<当前股市状况及提高印花税的必要性>报告递送财政部。财政部于次日召开由税政司、金融司、会计司等部门参加的会议,讨论证监会报告和提高印花税的时间与幅度。此次部务会议将印花税作为一个专题,就提高印花税的可行性进行讨论。与会者在分析了当前股市情况后均认为,当经济过热的时候增加税收,而经济收缩的时候降低税收,符合税收工具调控宏观经济的自身职能。就上调资本市场印花税率来说,也适用这一规则。财政部会计司有关人士也表示,"近期对于股市过热,我们关注货币政策,也就是加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而忽略了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财政政策的作用。"该官员也认为,当经济增长得过快或过慢时,可以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运用使经济走势变得更加平缓。

通过讨论,财政部与证监会达成共识:适度提高印花税有利于当前股市健康发展。由此,财政部明晰了提高印花税的指导思想:一是给足市场信号,二是把握好提高印花税幅度。

5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决定,向国务院建议,自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

5月25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的建议。这是继2005年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后,中国又一次对该税率进行大的调整。

与之相对的是,5月22日,网络上首先传出中国政府将调整股票印花税,从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

5月2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三大证券报均在在头版醒目位置发表标题为《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官员否认上调印花税》的文章,称:"中国财政部 及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中国将要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传闻是谣言。财政部某官员称,从未听说这件事(上调交易印花税),都是市场谣言";国税总局一名官员亦称," 若有此事,财政及税务部门应该会有沟通,但他们从未听说过此事。"

5月29日,国家财政部宣布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

根据《证券法》第78条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20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 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据此可以认定,中国官方控股的三大证券报在5月24日的文章以及国家财政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为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监会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06条的规定对三大证券报和国家财政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应当在3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对于政府部门财政部及国税总局故意隐瞒事实,蓄意欺诈中国国民, 并对相当数量的中国国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政府的欺诈,已经形成了国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此,中国社会民主党严正指出:必须要紧急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国民对中国现执政党及政府的不信任案。中国国务院,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必须向全国公民公开政府决策过程,澄清事实经过,严惩犯有严重欺诈的主管官员及当事人,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严惩犯罪分子。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民主党倡议中国国民团结起来,强烈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并审查中国国务院及所属财政部,国税总局违宪,违法的行为和活动,纠正其所有的违宪,违法行为。撤销违宪,违法部门的主管官员及相关当事人的一切行政职务。提议中国司法部门公诉审查中国国务院及所属财政部,国税总局及主管官员和当事人。严惩其集团犯罪行为,追究其集团犯罪行为的民事,刑事责任。

同时,我们倡议所有受害的中国公民联合起来集体诉讼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财政部长金人庆,国税总局局长谢旭人及相关主管官员,恢复国家诚信,维护正义,依法治国。维护人民利益,保障公民权益和宪法尊严。

执笔:草庵居士

中国社会民主党社会部

中国社会民主党政治理论研究室

中国社会民主党经济政策研究室

2007年5月30日

来源: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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