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工程,动作都不小,有的要拆迁民宅,有的要占用耕地,按理说,政府得掏掏腰包,给被拆迁、被占用的权利人一些补偿才对。但是很奇怪,除元丰六年扩建内城那回还像模像样地提到拆迁补偿之外,别的工程在预算里根本就没这一项。举例言之,雍熙二年,宋太宗改建楚王府时,共迁出机关3处和居民6户,没给人家一分钱的安置费;景德四年,宋真宗建造凯旋亭时,在开封以西、洛阳以东,绵延占地数百顷,大部分是农田,也没给人家一分钱的补偿费。
当然,象征性的补偿还是有的,通常是在另一处地方,指一片空地,让拆迁户自己去盖房子,同时减免物业税若干年;以及从官田里划出等量的耕地来,交给土地被征的农民,作为口分田,同时减免农业税若干年。这种补偿,现在叫作“实物安置”。实物安置并不是不好,只是当时的安置办法很难保证拆迁户生活水准不下降。这一点,也不用拆迁户喊冤,国家领导自己就清楚。譬如宋太宗,他几次想扩建宫城,一见图纸就憋住了,说:“内城偏隘,诚合开展,拆动居人,朕又不忍。”意思是说他很仁爱,尽管内城很小,早该扩建了,他却一直不扩建,因为不忍心看着老百姓搬家。其实假如补偿到位,拆迁户高兴还来不及呢,也犯不着让他“不忍”。
拆迁户高兴的时候,应该是在元丰六年,也就是公元1083年。在这一年,王安石的追随者,开封府推官祖无颇,起草了中国第一部拆迁补偿条例,并且很幸运地获得了宋神宗的签字批准。根据条例规定,政府有责任对拆迁户进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如果是实物安置,由京城兵马司测量待拆住宅,由户部和左藏库拨款,由将作监在别处建造同等面积的住所,供拆迁户居住;如果是货币补偿,由提举京城所(元丰改制时新设的防务机构)对待拆住宅进行估价,取房契上的原价和房屋的时值,折中作为补偿标准,由户部和左藏库出资补偿。
这年六月,开封府拆迁户120家,获得补偿“二万六百缗”,平均每户能领171足贯,按购买力折算,合人民币48450元。钱不算多,但我猜那些拆迁户已经很高兴了,毕竟跟以前相比,这是一个大进步。
几点说明:
1.文中列举的六项工程,分别见于《宋会要辑稿》方域1和《宋大诏令集》卷179;
2.北宋法律并非没有设定物权,如在《宋刑统》卷13,对口分田、永业田和官私住宅都有保护性的规定,尤其是永业田,无论豪强还是政府,都无权侵夺或征用。但具体实施是另外一回事儿;
3. 文章结尾说,171足贯补偿款相当于48450元,依据如下:北宋一石合今天66.4升,一升米约重800克,因此一石米约重53120克,即106斤。元丰六年,京师一石米要卖600文。而在今天购买106斤米,至少要花170元。按购买力折算,元丰六年的600文相当于今天的170元,所以171足贯相当于今天的48450元;
4.这里说“足贯”,是指刚好1000文。因为北宋一贯通常不到1000文,一般700文为一贯,或900文为一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