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行政申诉控告状
申 诉 人:湘乡市东郊乡横新村540名村民,代表人:魏志钦、谭可文、谭兴常、谭汉良、彭家齐、魏林飞六人。
被申诉人:湘乡市审计局
湘乡市农经局
湘乡市东郊乡人民政府
申诉人湘乡市东郊乡横新村540村民对湘乡市人民法院《2004湘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不服,对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潭中立字第13号》驳回申诉不服,对《2006潭中立二监字第62号》驳回再审申诉通知书不服,特再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高院依法提起再审。
一、二级法院对抗宪法,为被申诉人推卸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保护腐败,造成申诉人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的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的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作为申诉人是一个行政村的经济组织,依法接受了湘乡市政府指派的被申诉人的清理、审查长达3个多月,并且被申诉人审查后制订了《审查处理意见书》依照宪法应受到法律的考验,且被申诉人的行为是根据宪法,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受同级市委政府的指派,审查结果应对所辖的行政村的财务审计承担法律责任,审计的行为,程序合法。可是作为二审法院居然认定:被申诉人不是组织者、策划者,也不是实施者,因而不能对清理行为负责的错误裁决。纯属法盲裁判,严重违背了国家宪法,依此而论如果一、二审法院裁定是正确的,那么审计机关每年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作出的审计决定书以及向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计报告岂不都变成了“不应该负责任”了吗?还有,在审计过程中,每年要审计出各级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问题,并且还有揪出大批大批的腐败贪污,且那些贪官污吏绳之以法,依法而论,如果审计机关对自己的清查行为不应该负责,那么那些贪官不都成为了一些冤假错案了吗?由此可见再审法院纯属歪曲事实,对抗宪法,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裁判案。
二、二级法院歪曲事实,黑白不分,剥夺了申诉人的政治权利。
1、申诉人540名村民依法推举6代表人全权代理参加诉讼,2004年元月5日向湘乡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元月10日向湘潭二审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4月25日提出申诉。居然二审法院作出了5个诉讼代表人的行政裁定书,剥夺了1个代表人的诉讼权力,这是540名村民推举的6个诉讼代表人啊!二审法庭有什么资格和权力随意剥夺村民代表人的诉讼权力呢?政治权利呢?
2、《2001潭中立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2004潭中立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法律是绝对不能弄虚作假的,马马虎虎的,申诉人诉讼的时间发生在2004年,可二审法院硬是开着历史的倒车,用2004年事件与2001年的法律去挂勾,以法治社会的事实“应该依法处理”与人治社会的“政策”强加在一起,混为一谈,最起码的时间概念都被故意混乱,更何况法律的事实,真、假、黑和白呢?更何况是否是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这样的审判法院理所当然是在故意以搞不明白而构成冤假错案,造成申诉人告状无门,申诉人长期受迫害。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应该依法审理,决不能踢皮球。
申诉人横新村村民依照村民组织法依法选举产生了四位清帐小组成员,在乡政府的支持、帮助、指导下对横新91—2001年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帐目进行了认真的清算,清帐小组秉着收有凭,付有据的原则,清理出横新村应该存款余额为504922.54元,其中91—97年应存225457元,97—2001年应存279465.54元,清查后村出纳没有一个存折更没有现金。清帐小组及时向被告东郊乡政府汇报,要求退款。原审三被告湘乡市农经局、审计局、东郊乡人民政府接受了市委、市政府的指派由湘乡市纪委书记刘永珍、东郊乡纪委书记周求明任正、副组长,历时三个月合伙策划炮制一场保护贪官,紧捂腐败盖子的战役,他们带领三个部门进驻了横新村,首先核对了清帐小组的清理情况,认定属实,于2003年5月20日将村会计张祖方带离,第二天将张放回,紧接着由张会计纠集黑势力近百人7次私闯清帐小组家,打砸财物,打跑清帐小组成员,逼清帐小组成员交出帐务,清帐小组成员受540村民的重托,被逼外出逃难,至今有家不能归。三被申诉人及市委、政府袖手旁观。
2004年元月8日由周、刘两书记指挥,原审三被告无根无据,自作主张,炮制出《东郊乡横新村财务情况审查处理意见书》剥夺了540名村的村民的民主权利,反而倒打一耙,故意陷害横新村欠乡政府税费431261.05元,农户欠税费391564.64元的假事实,捂腐败盖子,法院应该受理而不受理,推给政府。乡、市两级政府以已经作出了结论,并且进行了处理,当然不会再次重复处理,那么法院又推给谁来处理呢?难道要胡锦涛总书记亲自来处理吗?难道申诉人还有存款余额50余万元就让其贪污算了吗?党纪国法不容。湖南省高级法院应该依法审理,决不能再“踢皮球”了。
四、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该立案审理的拒不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3款规定:原审三被告“侵犯了申诉人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村级财务是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享有自主管理,自主理财,自己监督的权利。原审三被告根本无权对申诉人村上的财务帐目独自作出每一笔经济具体的确认行为,更无权作出债务债权的确认,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书》应该实事求是,否则就违背了村民自治组织法、剥夺了村民的民主权利,正因为如此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款规定:原审三被告“侵犯了申诉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依照法律、村民清帐小组清理出村应存余额50余万元,经三被告核准既然是属实的,三被告代表着二级政府应该对这50余万元的落实问题进行处理,由谁退赔作出结论,尽快退赔,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被告不但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反而采取行政权力压制申诉人,以“行政确认”的手段强制申诉人接受从天而降的沉重债务,村上应存款50余万元不翼而飞,反而欠乡政府税费431261.05元,甚至由两级纪委书记指挥、策划、导演着一场7次私闯清帐小组民宅、打砸财物,强行逼走帐务的战役。包庇贪污捂腐败盖子,已严重侵犯了村民的财产权、人身权。法院应该依法审理,如果象这样的案件都不能依法审理,法院又是干什么的呢?申诉人不服。
五、法院如果不依法受理申诉人的诉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两级法院全部承担。
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法院要依法打击,制裁侵害公民利益的行为”,作为申诉人的村上应该存款50余万元,结果因三被告的卷入,申诉人反被诬陷倒欠乡政府431261.05元,两品相隔90余万元,三被告的行为不是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利益吗?如果申诉人的权力和义务被原审三被告侵占了,又得不到法院的依法审理,法律的依法保护,那么申诉人在二级政府卷入后,认为侵犯了申诉人的权利诉诸法律,二级法院不依法受理,申诉人将成为了告状无门,有冤无处伸。最后只好集体进京上访,讨回申诉人应有的50余万元余额。并在乡政府收取各项费用中强行列抵,到时如果乡政府申请法院以申诉人抗交水税上缴款为由,采取强制手段,申诉人也只好拿起锄头、扁担、木棒进行正当防卫,最终只有造成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才会引起党中央的重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恐怕两级法院将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今特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湖南省高院依法审查,公开审判,还申诉人一个清白,退回申诉人50余万元的余额为盼!
此致
呈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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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湘乡市东郊乡横新村540名村民
代表人:魏志钦、谭可文、谭汉良、
彭家齐、谭兴常、魏林飞
20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