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3-06 06:15:29作者:王东海、吕耿松、任伟仁、徐光等
2007年3月3日,朱虞夫先生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拘留,时间是十天,现在被关押在杭州市江干区三堡拘留所。什么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呢?这份《上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没有作出任何说明,也就是说,为了迫害政治异议人士,中共独裁政权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随便找个“有关规定”就可以将你投入牢房。这种无法无天的所谓执政最终只能葬送独裁者自己,我们劝这些“执政”者好自为之。否则,多行不义必自毙。
1999年,朱虞夫先生因从事民主活动被中共当局判处七年重刑,在狱中受尽煎熬。去年九月,朱先生刑满出狱,因生计断绝,他去原工作单位上城区房管局要求恢复工作,却遭到该局局长及其他官员的凌辱,并被关押十多小时。今年春节后,朱先生因女儿报考浙江美院,带女儿到外地参加考试,却因未向当局汇报而遭到传讯。在传讯中,又将其升格为拘留。据称,朱先生目前尚在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在此期间,他不能外出、不能接受记者采访、每隔一段时间得向政府“汇报”自己的思想。这是一条严重侵犯人权的恶法,朱先生理所当然地不把这些恶法的规定放在眼里,因此也就遭到了当局的再次迫害。我们认为,中国刑法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是一条恶法,严重侵犯了公民应有的权利。就一般刑事犯而言,经过服刑,他的罪恶已经得到了惩处,没有必要再用附加刑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对于思想犯而言,对他的审判本身就是非法的,再用附加刑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就更加非法。现在,当局限制朱虞夫先生的自由,对他进行迫害的法律依据就是这条恶法。因此,我们对中共政权利用恶法来迫害公民特别是政治异议人士的犯罪行为表示最强烈的抗议!我们还呼吁中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废除这条恶法。@
连署人:
王东海、吕耿松、任伟仁、徐光、王荣清、王富华、林辉、昝爱宗、戚惠民、来金彪、范子良、杨建明、高海兵、萧利彬、胡俊雄、温克坚、邓永亮、田永德、郭少坤、邓太清、杨在新、张鉴康、肖勇、楼裕根、单称峰、苏元真、毛奇峰、胡晓玲、池美英、高烨炬、万珍、赵立、张中政、吴高兴、王荣耀、章诒达、沉利虎、沉正义、朱昂、李锡安、王杭立、崔公展、余铁龙、余元洪、叶孝刚、席传喜、邹巍、刘进成、武中立、姜力均、刘世遵、丁贵荣、林信杼、吴之光、董谨、徐江姣、郭四妹、陈振龙、张道昌、林炳强、南光亮、南光存、郑应民、陈国彪、黄小玲、陈旭昶、王凤山、张义才、池美珍、蒋杭莉、张桢宗、蒋彦明
1999年,朱虞夫先生因从事民主活动被中共当局判处七年重刑,在狱中受尽煎熬。去年九月,朱先生刑满出狱,因生计断绝,他去原工作单位上城区房管局要求恢复工作,却遭到该局局长及其他官员的凌辱,并被关押十多小时。今年春节后,朱先生因女儿报考浙江美院,带女儿到外地参加考试,却因未向当局汇报而遭到传讯。在传讯中,又将其升格为拘留。据称,朱先生目前尚在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在此期间,他不能外出、不能接受记者采访、每隔一段时间得向政府“汇报”自己的思想。这是一条严重侵犯人权的恶法,朱先生理所当然地不把这些恶法的规定放在眼里,因此也就遭到了当局的再次迫害。我们认为,中国刑法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是一条恶法,严重侵犯了公民应有的权利。就一般刑事犯而言,经过服刑,他的罪恶已经得到了惩处,没有必要再用附加刑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对于思想犯而言,对他的审判本身就是非法的,再用附加刑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就更加非法。现在,当局限制朱虞夫先生的自由,对他进行迫害的法律依据就是这条恶法。因此,我们对中共政权利用恶法来迫害公民特别是政治异议人士的犯罪行为表示最强烈的抗议!我们还呼吁中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废除这条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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