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1-24 21:44:21作者:
甘肃第一女巨贪顾慧娟一案已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甘肃省电力公司原财务处处长顾慧娟被判处无期徒刑。顾慧娟一案共累计造成3.6亿元损失,她是中共建政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嫌贪污数额最大的女贪官。
据中新社报道,甘肃省高级法院判决对甘肃省电力公司原财务处处长顾慧娟顾慧娟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价值1544.73万元人民币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被害单位。
顾慧娟现年59岁,1992年11月任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2002年7月退休。因该案于2004年4月15日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在法庭上,顾慧娟态度强硬地称自己无罪,其辩护律师也以公诉机关指控顾慧娟部分犯罪事实不请、证据不足为由,为顾慧娟作了“疑罪从无”的辩护。
此前《兰州晚报》有报道指出,事件源于1997年7月8日,靖远电厂要求顾慧娟归还被借用的630万元资金。此时,由于被借用资金尚在股市经营中,顾慧娟便从电力公司财务处的互助金账户内,给靖远电厂拨款四百万元归还被其挪用的上述款项。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账户被作销户处理,而四百万元被顾慧娟侵吞。
靖远电厂主管生产和财务的副厂长李某于1998年3月向顾慧娟汇报该厂小金库还有850万元资金,顾慧娟让其上缴电力公司。1998年3月5日,李某让该厂财务科工作人员开具转帐支票一张,收款人一栏按顾的要求未填写。顾慧娟收票后未将该款入电力公司财务账户,而是转入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1998年2月,顾慧娟在离任财务处处长岗位转任副总会计师之际,凭借权力地位非法侵吞上述公款,且在办理交接离任手续至2002年7月退休继续隐瞒真相。2003年其又书面称该款已“用于主业上不能处理但又必须解决的业务”。
除侵吞公款外,顾慧娟也有受贿行为,在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北京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公司)在兰融资时,该公司驻兰机构西北联络处通过时任电力公司财务处处长的顾慧娟与该财务处协议存款11笔,数额共计8255万元。1998年2月至5月间,中创公司西北联络处为感谢顾慧娟,以存款奖励的名义分四次给顾慧娟38.6万余元,顾慧娟收受后将款全部打入自己在某银行的“一卡通”账户据为己有。上述存款尚有1818万余元无法收回。
在庭上,检方还指出顾慧娟有挪用公款行为,1996年9月12日、1997年3月3日,顾慧娟以借款为名,先后安排靖远电厂向“海南银通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账户电汇公款300万元和330万元,委托时任某银行三亚分行行长张某进行个人股票交易。后张某依顾安排,将上述款项及此前还交其炒股的款汇入珠海陈某账户。此后,靖远电厂索要上述款项时,顾慧娟分别于1997年5月5日,指使陈某从珠海某公司汇入靖远电厂两百万元,于同年7月8日从电力公司财务处的互助金账户内支出四百万元拨付靖远电厂,于同年9月30日从某证券公司海口某部电汇靖远电厂三十万元予以归还。
据中新社报道,甘肃省高级法院判决对甘肃省电力公司原财务处处长顾慧娟顾慧娟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价值1544.73万元人民币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被害单位。
顾慧娟现年59岁,1992年11月任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2002年7月退休。因该案于2004年4月15日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在法庭上,顾慧娟态度强硬地称自己无罪,其辩护律师也以公诉机关指控顾慧娟部分犯罪事实不请、证据不足为由,为顾慧娟作了“疑罪从无”的辩护。
此前《兰州晚报》有报道指出,事件源于1997年7月8日,靖远电厂要求顾慧娟归还被借用的630万元资金。此时,由于被借用资金尚在股市经营中,顾慧娟便从电力公司财务处的互助金账户内,给靖远电厂拨款四百万元归还被其挪用的上述款项。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账户被作销户处理,而四百万元被顾慧娟侵吞。
靖远电厂主管生产和财务的副厂长李某于1998年3月向顾慧娟汇报该厂小金库还有850万元资金,顾慧娟让其上缴电力公司。1998年3月5日,李某让该厂财务科工作人员开具转帐支票一张,收款人一栏按顾的要求未填写。顾慧娟收票后未将该款入电力公司财务账户,而是转入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1998年2月,顾慧娟在离任财务处处长岗位转任副总会计师之际,凭借权力地位非法侵吞上述公款,且在办理交接离任手续至2002年7月退休继续隐瞒真相。2003年其又书面称该款已“用于主业上不能处理但又必须解决的业务”。
除侵吞公款外,顾慧娟也有受贿行为,在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北京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公司)在兰融资时,该公司驻兰机构西北联络处通过时任电力公司财务处处长的顾慧娟与该财务处协议存款11笔,数额共计8255万元。1998年2月至5月间,中创公司西北联络处为感谢顾慧娟,以存款奖励的名义分四次给顾慧娟38.6万余元,顾慧娟收受后将款全部打入自己在某银行的“一卡通”账户据为己有。上述存款尚有1818万余元无法收回。
在庭上,检方还指出顾慧娟有挪用公款行为,1996年9月12日、1997年3月3日,顾慧娟以借款为名,先后安排靖远电厂向“海南银通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账户电汇公款300万元和330万元,委托时任某银行三亚分行行长张某进行个人股票交易。后张某依顾安排,将上述款项及此前还交其炒股的款汇入珠海陈某账户。此后,靖远电厂索要上述款项时,顾慧娟分别于1997年5月5日,指使陈某从珠海某公司汇入靖远电厂两百万元,于同年7月8日从电力公司财务处的互助金账户内支出四百万元拨付靖远电厂,于同年9月30日从某证券公司海口某部电汇靖远电厂三十万元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