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1-21 15:16:10作者:
1月1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宣判,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有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有杰曾担任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2006年12月2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5年,被告人王有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4次非法收受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有杰另有折合人民币89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王有杰具有坦白有关机关不掌握的其受贿罪大部分罪行、赃款已全部追缴等情节,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图:2001年6月6日,时任郑州市委书记的王有杰(右)在首届中国书法兰亭奖和中国美术金彩奖颁奖仪式暨获奖作品展览活动上,为金奖得主颁奖。 中新社发
被告人王有杰曾担任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2006年12月2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5年,被告人王有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4次非法收受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有杰另有折合人民币89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王有杰具有坦白有关机关不掌握的其受贿罪大部分罪行、赃款已全部追缴等情节,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图:2001年6月6日,时任郑州市委书记的王有杰(右)在首届中国书法兰亭奖和中国美术金彩奖颁奖仪式暨获奖作品展览活动上,为金奖得主颁奖。 中新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