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11-06 11:57:44作者:
贪污、侵吞国有资产5300余万元 湖南一副厅级干部“落马”
一个访美学者的“经济犯罪系统工程”
吴芬清,一位昔日的访美学者,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发表过专业论文《国有资产私有化》。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在自己专业经济领域里有所建树的人,最后却利用自己的优势建起了一个技术含量极高的“经济犯罪系统工程”。
他曾任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东方大酒店副董事长、总经理等,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济师(副厅级),因涉嫌贪污、侵吞国有资产,捞取个人非法所得,近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06年1月16日,媒体就报道了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地厅级干部17人,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原总经济师吴芬清名列其中。2005年9月,湖南省纪委将“吴芬清”案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剥茧抽丝,检方办案人员发现,吴芬清涉案资金之巨、犯罪事实之触目惊心,实属罕见。
伪造工资表 疯狂敛财
伪造工资表,假他人名义冒领工资,成为吴芬清鲸吞钱财的第一招。
据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调查表明:1994年4月至2005年2月,吴芬清担任国有企业湖南东方招商大厦公司(对外又称“东方大酒店”)副董事长、总经理。在此期间,吴指使招商大厦财务人员,以员工名义伪造其亲属或他人名字造入工资表领取工资,共冒领工资114万余元,用于其个人挥霍。
成立合作企业假出资真退款 “曲线”侵吞国有资产
与伪造工资表,假他人名义冒领工资相比,吴芬清玩假出资真退款的招数,贪污资金99万余元,则让检察人员“领教”了他玩空手道的厉害。
据办案单位侦查了解,1995年3月1日,湖南省招商局直属国有企业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正式托管经营招商大厦。吴芬清作为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了招商大厦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
同年6月,经湖南省招商局批准,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与马王堆乡、美国环太平洋(集团)公司共同签订了招商大厦中外合作合同,成立中外合作湖南招商大厦有限公司。该合同约定:美环公司出资30万美元。
然而,外商美环公司无实际出资,于是吴芬清玩起了假出资真退款的招数,贪污公款。他安排人员伪造了美环公司印章和美环公司法人代表肖镜如印章,开立了银行账号。印章和银行账号均由自己控制产。
1997年10月,在美环公司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吴芬清以退还外商投资款30万美元的名义,从招商大厦,账号上将人民币257万余元转至自己控制的假美环公司银行账号上。其后吴又通过几次转账、做假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进行冲抵,贪污了其中的99万余元资金。
利用职权
贪污巨额营业收入
据检察人员说:“1997年7月,吴芬清以岳父、母亲、妻子的名义,成立长沙市美东经贸有限公司,成为他将国有资产变成私人财产的工具。”
“与此同时,湖南省外经贸委与湖南省美东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1997年7月3 日,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更名为湖南省美东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签订了集体承包合同。1997年7月23日,吴芬清为达到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套印了湖南省外经贸委领导签字的集体合同,伪造了一份个人承包合同,该合同修改了原集体承包合同的利润分配方式,改为由吴芬清自主分配。就这样,吴芬清将财权牢牢地抓在手里,为自己的贪污大开方便之门。”
在担任招商大厦总经理职务期间,吴芬清利用自己掌管财权的职务便利,采取营业收入截留不入账的手段,将招商大厦1207万元营业收入截留,据为己有。
他将“国有资产私有化”的程序是:将招商大厦1207万元以市美东公司和美环公司法人代表肖镜如的名义出资的方法,投入到新东方大酒店
装修。在截留款1207万元中, 612万元是以肖镜如的名义, 595万元是以市美东公司的名义。而事实上,新东方大酒店系吴芬清实际控制的私人企业。
此外,他还通过肖镜如于1999年认识“张氏浮盘”专利所有人张凤球,三人合作成立了湖南东方张浮盘开发有限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吴芬清指使魏金贵将招商大厦营业款170余万元截留,将其中的50万元转入该公司的私人账上侵吞。
仅上述两项,吴芬清共贪污1257万元。
将一年多时间用于指挥、侦破吴芬清案的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李传良说: “作为一名访美学者,吴在经济犯罪领域的‘理论水平’和‘手段’不可谓不高,其犯罪事实让人叹为观止,他建立了一个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经济犯罪系统工程 ’。而这个工程并非高深莫测,简而言之,他就是先建立自己的私人企业,然后利用职权便利把国有资产通过不同的途径转入这些私人企业,非法据为己有。”
千余万国有资产瞬间流失
“在1997年至2004年间,吴芬清在修建招商大厦培训楼的过程中可谓机关算尽,通过成立空壳公司、伪造投资协议、公证等多种手段,将这幢大厦从国有资产变成私人财产。”李传良认为这是吴‘技术含量’最高的犯罪行为。
1997年,马王堆乡与省美东服务中心协商后,决定由马王堆乡出土地,省美东服务中心出资,在东方大酒店旁的空地上兴建招商大厦培训楼,与原酒店建筑连为一体,建成后按投入分配产权。
1997年7月,早有预谋的吴芬清打起了这幢大楼的主意。他将省美东服务中心所得的财政拨款参股到自己虚假注册成立的市美东公司。并通过伪造投资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稽查报告等法律文件的方式,利用自己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签定市美东公司与招商大厦关于培训楼的托管承包经营协议,由市美东公司收取托管费。
此后,吴又将省美东服务中心经营的招商大厦投入的培训楼建设资金1551万余元、土地转让费104万元全部抵扣给私营的市美东公司,使湖南省外经贸委立项的由财政拨款和招商大厦营业款兴建的公有的湖南省外经贸委培训楼成为市美东公司所有,将培训楼完全据为己有。
仅此一项,吴芬清侵吞国有资产就达1655万元之巨。
非法所得数目惊人
吴芬清不仅涉嫌贪污3165.9万元人民币,同时经侦查部门侦查认定,其获取的非法所得共计2177万元人民币,2.45万美元。
据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调查,仅新东方大酒店投入
装修一项,吴芬清取得的非法所得就高达1354万元。起诉意见书里说,新东方大酒店开业时间为2002年10月,由于新东方大酒店系吴芬清实际控制的私人企业,非国有企业,因此, 新东方大酒店营业后形成的利润属于非法所得。经检察院查证:新东方大酒店装修投入及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共计2561万元。其中在2002年10月之前投入1207万元,该项投入为吴贪污的国有资金;2002年10月之后投入1354万元,该项投入虽然由吴芬清和招商大厦的营业收入截留构成,但已无法分清,检察院认定为吴芬清非法所得。
市美东公司投资20万元,系新东方大酒店2002年10月之后入账,为非法所得。
美环公司股份9.67万美元,经查证系吴芬清贪污61.6万元人民币后购买了7.42万美元的本息合计,因此, 2.45万美元系非法所得。
湖南东方张氏浮盘开发有限公司收入共计139万元,其中截留招商大厦营业款50万元,骗取国家创新基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贴息资金89万元。89万元系非法所得。
此外,新东方大酒店在永州阳明山投资款的643万元为新东方大酒店产生的利润再投入;2006年8月20日,检察机关侦查到新东方大酒店公司账户内的47万元也系新东方大酒店产生的利润;扣押张自然24万元人民币,经查账也为新东方大酒店产生的利润的截留款,这些款项检察机关均认定为吴芬清的非法所得。
目前,本案已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交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报将继续对此案予以密切关注。
吴芬清人生轨迹
吴芬清,男,汉族,53岁,湖南省东安县人,研究生学历。
1972年至1975年,任湖南省东安县公社教师;
1975年9月至1977年8月,在省林业学校学习;
1977年8月至1992年7月期间,先后在韶山特区、团省委、省人大办公厅、省旅游局工作;
1992年至1994年3月期间,在美国康州大学做访问学者;
1994年4月至2005年4月期间,任湖南省招商局直属国有企业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总经理(正处级);
1995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担任湖南东方招商大厦公司(对外称东方大酒店)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0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济师(副厅级)。
2005年9月30日,吴芬清涉嫌贪污一案,经湖南省纪委移送省检察院,同日省检察院将该案交长沙市检察院办理。当日,长沙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对吴芬清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吴芬清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1日,长沙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长沙市检察院将该案交芙蓉区检察院办理。
2005年10月14日,经芙蓉区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2006年5月8日,芙蓉区检察院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吴芬清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06年10月8日,此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一个访美学者的“经济犯罪系统工程”
吴芬清,一位昔日的访美学者,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发表过专业论文《国有资产私有化》。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在自己专业经济领域里有所建树的人,最后却利用自己的优势建起了一个技术含量极高的“经济犯罪系统工程”。
他曾任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东方大酒店副董事长、总经理等,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济师(副厅级),因涉嫌贪污、侵吞国有资产,捞取个人非法所得,近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06年1月16日,媒体就报道了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地厅级干部17人,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原总经济师吴芬清名列其中。2005年9月,湖南省纪委将“吴芬清”案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剥茧抽丝,检方办案人员发现,吴芬清涉案资金之巨、犯罪事实之触目惊心,实属罕见。
伪造工资表 疯狂敛财
伪造工资表,假他人名义冒领工资,成为吴芬清鲸吞钱财的第一招。
据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调查表明:1994年4月至2005年2月,吴芬清担任国有企业湖南东方招商大厦公司(对外又称“东方大酒店”)副董事长、总经理。在此期间,吴指使招商大厦财务人员,以员工名义伪造其亲属或他人名字造入工资表领取工资,共冒领工资114万余元,用于其个人挥霍。
成立合作企业假出资真退款 “曲线”侵吞国有资产
与伪造工资表,假他人名义冒领工资相比,吴芬清玩假出资真退款的招数,贪污资金99万余元,则让检察人员“领教”了他玩空手道的厉害。
据办案单位侦查了解,1995年3月1日,湖南省招商局直属国有企业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正式托管经营招商大厦。吴芬清作为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了招商大厦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
同年6月,经湖南省招商局批准,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与马王堆乡、美国环太平洋(集团)公司共同签订了招商大厦中外合作合同,成立中外合作湖南招商大厦有限公司。该合同约定:美环公司出资30万美元。
然而,外商美环公司无实际出资,于是吴芬清玩起了假出资真退款的招数,贪污公款。他安排人员伪造了美环公司印章和美环公司法人代表肖镜如印章,开立了银行账号。印章和银行账号均由自己控制产。
1997年10月,在美环公司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吴芬清以退还外商投资款30万美元的名义,从招商大厦,账号上将人民币257万余元转至自己控制的假美环公司银行账号上。其后吴又通过几次转账、做假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进行冲抵,贪污了其中的99万余元资金。
利用职权
贪污巨额营业收入
据检察人员说:“1997年7月,吴芬清以岳父、母亲、妻子的名义,成立长沙市美东经贸有限公司,成为他将国有资产变成私人财产的工具。”
“与此同时,湖南省外经贸委与湖南省美东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1997年7月3 日,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更名为湖南省美东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签订了集体承包合同。1997年7月23日,吴芬清为达到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套印了湖南省外经贸委领导签字的集体合同,伪造了一份个人承包合同,该合同修改了原集体承包合同的利润分配方式,改为由吴芬清自主分配。就这样,吴芬清将财权牢牢地抓在手里,为自己的贪污大开方便之门。”
在担任招商大厦总经理职务期间,吴芬清利用自己掌管财权的职务便利,采取营业收入截留不入账的手段,将招商大厦1207万元营业收入截留,据为己有。
他将“国有资产私有化”的程序是:将招商大厦1207万元以市美东公司和美环公司法人代表肖镜如的名义出资的方法,投入到新东方大酒店
装修。在截留款1207万元中, 612万元是以肖镜如的名义, 595万元是以市美东公司的名义。而事实上,新东方大酒店系吴芬清实际控制的私人企业。
此外,他还通过肖镜如于1999年认识“张氏浮盘”专利所有人张凤球,三人合作成立了湖南东方张浮盘开发有限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吴芬清指使魏金贵将招商大厦营业款170余万元截留,将其中的50万元转入该公司的私人账上侵吞。
仅上述两项,吴芬清共贪污1257万元。
将一年多时间用于指挥、侦破吴芬清案的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李传良说: “作为一名访美学者,吴在经济犯罪领域的‘理论水平’和‘手段’不可谓不高,其犯罪事实让人叹为观止,他建立了一个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经济犯罪系统工程 ’。而这个工程并非高深莫测,简而言之,他就是先建立自己的私人企业,然后利用职权便利把国有资产通过不同的途径转入这些私人企业,非法据为己有。”
千余万国有资产瞬间流失
“在1997年至2004年间,吴芬清在修建招商大厦培训楼的过程中可谓机关算尽,通过成立空壳公司、伪造投资协议、公证等多种手段,将这幢大厦从国有资产变成私人财产。”李传良认为这是吴‘技术含量’最高的犯罪行为。
1997年,马王堆乡与省美东服务中心协商后,决定由马王堆乡出土地,省美东服务中心出资,在东方大酒店旁的空地上兴建招商大厦培训楼,与原酒店建筑连为一体,建成后按投入分配产权。
1997年7月,早有预谋的吴芬清打起了这幢大楼的主意。他将省美东服务中心所得的财政拨款参股到自己虚假注册成立的市美东公司。并通过伪造投资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稽查报告等法律文件的方式,利用自己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签定市美东公司与招商大厦关于培训楼的托管承包经营协议,由市美东公司收取托管费。
此后,吴又将省美东服务中心经营的招商大厦投入的培训楼建设资金1551万余元、土地转让费104万元全部抵扣给私营的市美东公司,使湖南省外经贸委立项的由财政拨款和招商大厦营业款兴建的公有的湖南省外经贸委培训楼成为市美东公司所有,将培训楼完全据为己有。
仅此一项,吴芬清侵吞国有资产就达1655万元之巨。
非法所得数目惊人
吴芬清不仅涉嫌贪污3165.9万元人民币,同时经侦查部门侦查认定,其获取的非法所得共计2177万元人民币,2.45万美元。
据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调查,仅新东方大酒店投入
装修一项,吴芬清取得的非法所得就高达1354万元。起诉意见书里说,新东方大酒店开业时间为2002年10月,由于新东方大酒店系吴芬清实际控制的私人企业,非国有企业,因此, 新东方大酒店营业后形成的利润属于非法所得。经检察院查证:新东方大酒店装修投入及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共计2561万元。其中在2002年10月之前投入1207万元,该项投入为吴贪污的国有资金;2002年10月之后投入1354万元,该项投入虽然由吴芬清和招商大厦的营业收入截留构成,但已无法分清,检察院认定为吴芬清非法所得。
市美东公司投资20万元,系新东方大酒店2002年10月之后入账,为非法所得。
美环公司股份9.67万美元,经查证系吴芬清贪污61.6万元人民币后购买了7.42万美元的本息合计,因此, 2.45万美元系非法所得。
湖南东方张氏浮盘开发有限公司收入共计139万元,其中截留招商大厦营业款50万元,骗取国家创新基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贴息资金89万元。89万元系非法所得。
此外,新东方大酒店在永州阳明山投资款的643万元为新东方大酒店产生的利润再投入;2006年8月20日,检察机关侦查到新东方大酒店公司账户内的47万元也系新东方大酒店产生的利润;扣押张自然24万元人民币,经查账也为新东方大酒店产生的利润的截留款,这些款项检察机关均认定为吴芬清的非法所得。
目前,本案已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交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报将继续对此案予以密切关注。
吴芬清人生轨迹
吴芬清,男,汉族,53岁,湖南省东安县人,研究生学历。
1972年至1975年,任湖南省东安县公社教师;
1975年9月至1977年8月,在省林业学校学习;
1977年8月至1992年7月期间,先后在韶山特区、团省委、省人大办公厅、省旅游局工作;
1992年至1994年3月期间,在美国康州大学做访问学者;
1994年4月至2005年4月期间,任湖南省招商局直属国有企业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总经理(正处级);
1995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担任湖南东方招商大厦公司(对外称东方大酒店)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0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济师(副厅级)。
2005年9月30日,吴芬清涉嫌贪污一案,经湖南省纪委移送省检察院,同日省检察院将该案交长沙市检察院办理。当日,长沙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对吴芬清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吴芬清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1日,长沙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长沙市检察院将该案交芙蓉区检察院办理。
2005年10月14日,经芙蓉区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2006年5月8日,芙蓉区检察院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吴芬清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06年10月8日,此案被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