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新规:房产继承都将按3%全额征税

发表:2006-10-15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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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屋若再出售,个税、营业税征管更严格

目前在二手房买卖中开始流行的通过“无偿赠与”方式逃避交税的做法,今后将难以为继。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无偿赠与的减免税提出了严格要求。

继承须按3%交契税

《通知》明确,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的规定是,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因此,从《通知》的规定看,今后不论是否法定继承人,其受赠的房产都要征收契税。目前,房屋赠与按该房屋市场价的3%征收契税。以一套现值30万元的房子为例,过去子女继承免征契税,今后就得交纳9000元契税。

再转手营业税如何算时间

受赠房屋后,若再转手,要不要征收营业税?这涉及到是否符合“满五年免征营业税”的问题。因此,首先取决于如何计算“购房时间”。

《通知》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两类,并对以此获得的住房的“购房时间”加以区分。

第一类是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第二类是其他无偿赠与行为。

对于以遗嘱、继承等第一类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而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很明显,对于非遗嘱、继承等的“其他无偿赠与行为”来说,购房时间将会“从新计算”。如果房产受赠不满“五年”就转手,那么,缴纳营业税将不可避免。

再转手须按20%征个税

受赠房屋后,若再转手,个人所得税怎么算?能否像以前那样,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按房屋价值的1%缴交?

《通知》明确,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房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受赠房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按房屋估值1%计征)的方式,必须严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据实征收”。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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