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08-13 02:19:41作者:石勇
近年来,随着贫富分化的日益加剧,中国社会的暴力呈野火之势蔓延:刑事犯罪飙升;权贵资本集团公然以黑社会暴力对付老百姓;“执法人员”的暴力常态化;个体性和群体性反抗暴力不断出现。然而,与以往不同,现阶段中国社会暴力的指向和性质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当前有两种暴力特别引人注目。一是警察、城管、计划生育工作队等“执法人员”针对弱势群体的暴力。这种暴力不再仅仅是“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因为它的指向已明确地表明是统治的权力指向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指向。这种“合法”的暴力是典型的公务化暴力。另一种是被逼到绝路的弱势群体针对权贵、富人(或抽象的“社会”)的暴力。它也不是简单的刑事犯罪,而是一种尚无组织的对制度性侵害的社会报复。尽管这两种暴力的后果在评价系统中都与“个人素质”有关,但实际上它们的萌生已远离个人性背景,而内嵌于制度的非正义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中。
这使得人们已无法仅仅从以往的套路对这两种暴力进行解读,而必须透过对此的社会心理分析寻找它的“策源地”:专制制度一贯的权力施虐和“改革”所建构的新型非正义社会结构。这两种暴力一起“联手”预示出位于“改革”政治语境中的中国社会已陷入深刻危机,由权力所支撑的“改革”所建构并维护的利益格局已触犯人们的心理底线。
就此而言,化解这两种暴力,问题必须转向对“改革”政治语境中的利益格局的拆解,即以民主来消除制度性非正义,以公正来消除社会结构的非正义。否则,在暴力的泛滥对既定利益格局的威胁中,绝不会放弃既得利益的权贵集团有可能会将公务化暴力上升到整个统治层面,即不再需要意识形态的遮羞布而用独裁资本主义来阻挡底层的狂风暴雨。这将使中国的“民主转型”的希望付诸东流。鉴于中国的国情,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会是福音。
一、报复性暴力及非正义的社会结构
近两年,有一个被既得利益者及其在公共领域的“代言人”大肆炒作的“词汇”:仇富。从表象上看,由于中国社会巨大的贫富悬殊,普遍有被剥夺感的底层社会对于(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富人的确有一种仇视心理。然而,“仇富”的涵义往往在富人的恐惧感中被偷梁换柱:底层社会仇视的并不是富人的“富”,而是巧取豪夺、贪污受贿等“致富”方式――它们内植于不公平的既定秩序中,这种不公平转化成了社会的非正义性。穷人对富人的仇视并不是基于“穷-富”对立的逻辑,而是制度非正义、社会结构的非正义刺激的结果。事实的真相是:并非来源于“自然进程”的巨大的贫富悬殊使中国社会成了富人羞辱穷人的舞台。在这样的背景中如果弱势群体又受到足以让他绝望的直接侵害或刺激,他的报复性暴力就很容易被呼唤出来。
2005年9月11日,来北京打工的河南民工艾绪强制造了“一个人的911”:他先是骗乘出租车并杀害司机,后驾驶抢得的出租车沿王府井大街由北向南急速冲入步行人群,先后将9名行人撞倒,其中53岁的陈某、19岁的杨某被撞身亡,6人被撞伤。血案震惊了中国。据北京晚报2006年3月21日报道,在审判他的法庭上,艾绪强讲了他开车撞人的动机,那就是“报复富人”、“报复社会”;他之所以选择王府井实施他的报复抱负,是因为王府井“是中国最繁华的中心,是富人聚集的地方”。在法庭上,艾绪强冷笑地看着对他的镜头,表示出他的轻蔑。而对于杀害了并不是富人的司机,他表示“遗憾”,说要报复的不是这个司机,是因其反抗才把他杀死。
也是2005年,王斌余事件轰动中国。这位饱受老板压榨、同时又被官府逐出维权之门的农民工在讨要工钱未果反遭羞辱后连杀四人,然后投案自首。他17岁就进城打工,备尝艰辛,饱受压榨。事件原本并没有激起多大反响,但经媒体报道后,无异于向中国的公共领域投入一颗炸弹。互联网上出现了几乎是一边倒的对王斌余的同情。
而据《三联生活周刊》等媒体报道,2004年7月21日上午10时10分,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县沙坪镇新街19号明达集团公司二楼总经理办公室发生爆炸,明达集团董理长兼总经理、县政协副主席葛君明与“人体炸弹”张明春双双殒命。事件的大致经过是,农民张明春贷款承包采沙场,后葛君明的明达集团修水电站占用采沙场,只给张明春4000元补偿。张明春不干,与明达老总的部下曹国俊协商,曹同意给一万元,但要葛君明签字。张明春多次找葛,均遭拒绝。后县水利局与明达集团串通一气,单方面作废张明春的采沙许可证,使他陷入绝望。他决定报复。经过精心准备,在最后得到葛君明“不签”的回答后,他实施了“自杀性爆炸”。
这些报复性暴力在这两年的中国一桩接着一桩,遵循的几乎是“你不让我活,你也得死”的逻辑。之所以将这些“报复者”的暴力说成是报复性暴力,是因为他们不是简单的刑事犯罪分子。他们杀人不是为财,不是因为个人有暴力倾向,而是绝望之后的报复――尽管他们往往无法真正报复到了他们该报复的人和制度。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社会的结构已呈固化状态。一方面,指导“改革”的西方经济学理论长期呼风唤雨,以单一的、并且是拒斥任何价值判断的视角切入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排斥社会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参与“改革”的经济社会重构的“话语霸权”。这种无知的霸道使经济学理论在中国语境中的异化进一步扭曲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并导致精神生态的大量污染。这种“经济学逻辑”无视社会公正,合法化了一部分人对大多数人的掠夺和对国有资产的窃取。在这里,权利、公正都没有容身之地,因为它们不是“经济学问题”。当局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经济学家们的话语霸权得到牢固的维护,而这种话语霸权又是经济学家的利益的又一渊源。正是拒斥任何价值判断(从而也拒斥了权利、公正等依赖于价值判断的东西)和经济学的霸权,使中国社会无法以公正和权利的保障来遏止强势集团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和社会的两极分化。
另一方面,权力、资本、知识集团的这种联盟深刻地说明中国社会的阶层(如果不说是“阶级”的话)分野。它们所主导的利益格局使一个人的处境不再仅仅是自身的能力原因,而是是否有某种“凭证”(比如身份、背景、文凭、金钱)的结果。换言之,一个人的所获是多还是少,很大程度上不是决定于个人,而是决定于他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内嵌于社会结构中的利益格局已经强化了可以为某一部分人获取利益,并让大多数人受损的功能,它天生就具有强势集团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倾向。很多无知骄狂之徒受惠的往往不是他的智力和能力,而是他所在阶层的地位。社会分层由此不再以政治、经济、文化等单一面来分,而是依赖一个人是否掌握社会的稀缺价值资源来分,因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已结盟而形成一个抽象的整体。既然如此,强势集团和弱势群体依赖于是否掌握这些稀缺价值资源的分化必然加强本就具有的社会排斥。中国教育的产业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排斥的一种伎俩。穷人由于付不起一笔购买“文凭”的费用,很难通过读书来实现往上的社会流动。由公共财政支撑的大学教育由此逐渐变成强势集团的专利,成为他们保持自己的位置并排斥弱势群体的一种“认证”游戏。它进一步固化了表征着巨大的不平等和利益分化的社会结构。
这样一个社会的非正义性显而易见。在一个政治-社会共同体里,大多数人所受到的不公平对待和普遍具有的被剥夺感将使他们对剥夺他们的一切产生心理上的抵触和愤恨。社会并不只是某些人以权力、金钱、知识来表现自己并羞辱大多数人的舞台。这种羞辱感使弱势群体的心理防御机制运作而仇视这个社会结构中的利益格局。而面对这种弱势群体被羞辱和剥夺的情况,代表既定利益格局的官僚机构却扯掉其公共职能的遮羞布而公开为权贵资本集团服务,进一步把它合法化,使得社会博弈中的妥协、对话空间更加萎缩。绝望这就样把底层的“顺民”摧残成“暴民”,他们已经丧失了可以依凭理性来维权的空间。
事实已经证明,面对权力资本集团的压榨,底层绝望者的暴力差的只是特定情境中的刺激而已。但按照“冤有头,债有主”的直觉,从艾绪强、王斌余等人的身上看,这些暴力显然还只是处于“自发性”阶段,即被侵害后绝望的个体报复。这种报复因报复者对“社会”和“富人”的理解还处于抽象层面,并没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所指,常常滥杀无辜。不得不说的是,在社会刺激中,这些“报复者”陷入了心理绝境,但他们也往往为这种心理绝境所蒙蔽,将具体的侵害者放大成了整个“社会”、“富人”群体,从而使得无辜者也要为此付出代价。王斌余和艾绪强有一点不一样,他杀人没有经过策划,而是特定情境下的产物。但他仍然活在将整个能与侵害他的一切联系起来的人和事物都视为侵害的抽象体系的组成部分的心理幻觉中,因此在操刀杀人时,尽管有“走狗”被放倒,但真正的欺侮者(老板和职能部门)却逍遥于暴力之外。
而张明春对葛君明实施“自杀性爆炸”的事件尽管和艾绪强、王斌余一样,都是在官僚机构袒护侵害他们的人,甚至直接作为侵害他们的实体的情况下绝望之中的个体报复,区别还是相当明显:张明春只找侵害他的人“算账”。如果说王斌余的暴力行为的被刺激受制于特定情境,从而无法将他的心理上的逻辑纳入精神结构中来作判断,那么,艾绪强与张明春的“档次”的差异意味着“个人觉醒”程度的差异:前者更多地与侵害者处于精神上的同构,而后者则开始了对这个精神结构的游离。将个人的被侵害只归罪于抽象的“社会”和抽象的“富人群体”表明被侵害者关于权利的淡漠,这一点决定了现在的报复性暴力只是“一个人的恐怖主义”。不过这一切很可能发生变化,当弱势群体越来越明白是哪些人在侵害他们,绝望和仇恨很可能使暴力的具体指向发生改变,既超越艾绪强又超越张明春,使个人性的暴力报复向群体性的暴力报复过渡――如果中国非正义的社会结构得不到改变,这看来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二、公务化暴力与制度非正义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警匪一家”的字眼见诸于中国媒体,警察沦为匪徒和匪徒摇身一变成为警察的事不时出现。成都火车站派出所的45名警察与小偷勾结谋取不义之财的“光荣事迹”在2005年的中国曾引起轰动。在各地的“拆迁运动”中,政府、房地位开发商相互勾结以黑社会暴力对付拆迁户的事不时发生。也是2005年,在河北定州,因村民不满征用土地的补偿款的数额,当地权贵资本集团竟收买300多名青年男子袭击村民,造成6名村民被打死、48名村民受伤的惨案。
这些暴力现象是中国的某些执法机构和某些政府部门的黑社会化的表现。在我看来,它是越出“公务化暴力”的既定表现形式的另一种暴力版本。也就是说,它不是“公开”的,不是以“执法”之名的暴力,在体制上它没有被合法化。而所谓的“公务化暴力”,指的是在一个对社会具有公共的统治或管理职能的机构内,它的权力支配关系从单纯的秩序-意识形态里逸出体现为人(统治者、管理者、执法者)对人(被统治者、被管理者、老百姓)进行施虐的那样一种状况。而因为这种施虐是动用公共权力以“执法”(“执行公务”)为名,它被纳入了维护秩序的范畴而合法化。它与刑事犯罪等暴力的区别在于它的体制化特征。近几年来,我们大量见到这种暴力现象。
据《扬子晚报》2005年7月24日报道,20日,兴化市周庄镇农贸市场发生一起城管执法人员与一名农妇纠缠致其重伤的事件。22日下午,该农妇在医院里经抢救无效死亡。20日早晨7:00左右,城管执法人员要求蔬菜经营户到指定地点经营,该镇蔬菜经营户李祖扣没有理睬,执法人员当场掀翻了他的经营摊点,李祖扣夫妇与城管人员发生了厮打、纠缠,李祖扣妻子、56岁的林红英腹部被踢一脚造成肝血管、脾脏破裂引发死亡。
而根据燕赵都市报的消息,2005年6月12日中午,石家庄一道路交叉口发生了这样一幕:一辆城管执法车拖着一名还有二十天就要生产的孕妇,在上百群众的围观和车斗上的城管人员的注视下,竟然毫不犹豫地启动。车行出一百米左右,这名孕妇终于被拖倒在地,不省人事。后来一名旁观者说,当时他拿着一把钳子拦在车前,向车上的人大喊“停车,后面有孕妇!”但还是没能阻止汽车的开动,不仅没能阻止,他还被那辆执法车顶着走了五六米。
还有最让人叹为观止的。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6年7月22日,一网站在位于深圳福田区百花四路的募捐点举行募捐活动。此时,一30多岁、身穿迷彩服的城管走来,大声喝问募捐人员有没有办批文。募捐人员说需要可以去城管部门办,但中年人坚决要求募捐点马上撤走。争执之际该中年人突然将书桌掀翻,仍不依不饶,用脚乱踩。一名女网友因惊吓过度而晕倒。当有人指出城管人员不该粗暴执法,这样执法无异于土匪行径时,该中年人竟大声回应“我就是土匪!”
不仅是城管,警察、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其打人、抢东西的行径也无异于土匪行径。此起彼伏的公务化暴力使警察、城管、计划生育工作队等执法人员目前在老百姓眼中形象已恶劣到一个历史低点。从表象上看,尽管执政高层三令五申,从意识形态教育到法律、制度约束都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执法者的公务化暴力还是一桩接着一桩上演,使其流于形式。对此的经验考察似乎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这种素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防范;地方政府为完成某种指标或项目,不得不采取 “强制性措施”;地方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坐大”,形成了“独立利益”,使来自中央的指令无法顺利贯彻;由于复杂的关系网络,公务化暴力实施者的风险不大。这些的确是客观现实,但真相远非如此简单。
正如腐败一样,公务化暴力也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美国警察也向老百姓施暴,但这种施暴一般都能受到惩罚。就此而言,它不是“制度性”的而只是“权力秩序-心理结构”意义上的暴力。在制度已经将执法人员纳入了使其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框架的情况下,这样的公务化暴力更多是个人的因素而非制度的因素,不会演变成公共权力运作时的“常态”。
公务化暴力的实质是在一个秩序中的权力单向支配。因此,从秩序-意识形态的评价系统上讲,它又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深圳那位高呼“我就是土匪!”的城管的公务化暴力无疑是“非法”的,因为它明显与秩序-意识形态的制度规定相抵触,也就是说,在制度上并不公开允许他那样做。但这只是一种“显在”的公务化暴力,更多人的公务化暴力隐藏在他们没有逸出“制度规定”的行为中。表面上看深圳这位城管的行为已经“犯规”,但在一个具有权力单向支配特征的秩序里,这种公务化暴力不过是将秩序纳入了自己的心理结构中,用自己的“人格”表现出了这种权力秩序,从而违反了必须将自己的人格隐藏在权力秩序中的“潜规则”。而另外一些人会聪明地将自己的公务化暴力保持在一个没有逸出秩序-意识形态制度规定的程度上。平民大众在官府里受到的冷脸和办事推拖待遇,遭逢的就是这种“合法”的公务化暴力。
“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而“隐藏”的公务化暴力也不一定“合法”,最关健的是看权力秩序。纳粹党徒对犹太人的迫害是“显在”的公务化暴力,但在纳粹的秩序-意识形态内是“合法”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有些公务员的公务化暴力是“隐藏”的,但随时面临被指控“非法”的危险。因此,中国大陆的公务化暴力实际上内植于统治-管理体系中,是整体的权力秩序所具有的单向支配的一个逻辑结果。“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仅仅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低”,而更多是“隐藏”的公务化暴力的一种升级版本,是权力秩序运作逻辑的“激进表达”。
恰恰是这一点决定了公务化暴力在当前中国社会语境中的愈演愈烈,因为写在官方文本上的任何“遏制”措施,都没有打破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权力秩序。从这些体制内的“执法者”的心理结构上看,一个人一旦将自身纳入一个要求服从的等级秩序中以服从为代价认同于一套等级秩序,以等级秩序中的角色取代真实的自我,即容易产生一种把自己给“卖”了的自我憎恨,这种自我憎恨因不能证明其选择的“正确”和妨碍其在秩序中的生存而必须得到否认。因此凡是能让他想起对自我的出卖的人都逻辑地成为他仇恨的目标。而那些比他弱并且碰巧又成为他的权力支配对象的人,都会成为他借以补偿自己的施虐对象。换言之,在他对权力秩序的认同中权力的逻辑已经纳入他的心理结构,其施虐冲动已蓄积于心。城管一看到那些为起码的生存而“摆摊”的弱势群体就两眼放光,原因正在于这些人作为秩序所规定的权力支配对象合法化了城管心理上的施虐冲动。
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另外,尽管一个人将自己纳入权力秩序时其心理结构会受到影响,但很多人还是能够坚持良知的底线。无法否认――并且官方也承认――的是,中国大陆的警察、计划生育、城管等执法队伍存在着一些素质低劣的人,事实上这些人原本就是社会渣滓。这些社会渣滓在危害社会时无疑作为体制外的施暴者也危害到了权力秩序,而把他们纳入体制内,改变他们的某种暴力指向,解构掉这种暴力的原先涵义而使它的发泄合法化,看起来就不仅不能威胁秩序,反而使秩序得到维护。计划生育部门和城管部门,甚至公安部门雇请一些“打手”来对付“刁民”,使他们从应被“执法”的人摇身一变成为执法者,尽管有“关系网”等重要因素,但也能反映出既存权力秩序的某种逻辑。那就是:民众作为被权力支配的那一极,他们只能在秩序中乖乖就范。
这种逻辑深深地渗入到官方在“维护秩序”时的思维结构中。近年来,中国大陆对公务化暴力的反抗不时发生,城管被“摆摊的”杀死的事也已出现。这种反抗性暴力的出现不过是公务化暴力施行的逻辑结果。但官方不去反思维护秩序的思路,反而在惊呼“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越走越远,动用财政资金给城管进行了武装。广州等地的城管配备了俨如防暴警察的保护装备,诸如钢盔、防刺背心、防暴盾等,几乎武装到牙齿,令人叹为观止。而上海、北京等地的城管甚至还在监视“无证摊贩”时装上了监控设备,不仅“无证摊贩”,连路人的一举一动都在监视之中显露无遗。
这种做法只能更进一步把公务化暴力合法化。公务化暴力赤裸裸地褪去了“执法”时的公共色彩,而还原成一种统治者依赖暴力对被统治者的侵害。它和黑社会的一个区别仅仅是它是公开的。在这种狼和羊的关系中,“执法”就是利用制度的单向权力支配进行掠夺,以公共管理之名的胡乱罚款即是暴力之下的榨取。为此,甚至不同的“执法者”因为某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地盘”而发生矛盾。近期深圳两伙城管发生纠纷,一方把另一方裤子扒了即是这种捍卫“利益范围”的反映。当制度性非正义还原成了依赖暴力来确立它的“合法性”的层面,必然呼唤出更多的反抗性暴力。即使民众任人宰割,这种忍耐也只限于还未达到心理绝境的程度。伴随公务化暴力的,必然是反抗性暴力,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三、暴力的产生机制与抑制机制
一个非正义的社会不仅丧失了“精神整合”的功能,而且成为一种让人在精神上致残的“致病情境”,也就是说,它加剧了整个社会的心理危机,使无论是弱势群体还是强势集团都陷入恐惧与疯狂。但是,尽管弱势群体的报复性暴力和“执法人员”的公务化暴力都具有破坏性,它们的动机仍有很大区别:前者是生命受挫后的侵犯性反应,后者则是权力逻辑支配下的施虐冲动。换句话说,虽然两者都表现出仇恨,但前一种仇恨是存在遭到否定的仇恨,而后一种仇恨则是权力逻辑内含的为确证其行使的合法性而生发出来的仇恨。很少有报复性暴力者是施虐狂,而公务化暴力者则多是施虐狂。
报复性暴力的产生有它内在的社会-心理机制。在精神分析看来,人有自由生长,发挥其生命潜能的内在需要,如果这种需要遭到扼杀,它就会转化为破坏性,即如弗洛姆所说的:破坏性是生命受阻的结果。暴力的产生机制为:如果一个社会让人厌倦,让人绝望,让人恐惧,这种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就会作用于个体的心理机制,使被压榨者无法看见一种肯定自身的存在并赖以获得意义和安全感的希望;这样,个体的心理防御机制就开始运作,以通过暴力来肯定自身的存在,并向否定了自己的存在的抽象体系进行报复。人不能缺乏刺激,但如果这种刺激不是激发自己的生命潜能,而恰恰是反复地损害自己的生命潜能,他就倾向于“反击”发出这种刺激的抽象体系。换言之,“不良”的刺激是暴力的温床。
中国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已让弱势群体对自身的压抑达到临界状态。弱势群体不仅在“改革”中被洗劫,而且看来终结被洗劫的希望还遥遥无期。“精英联盟”不仅攫取了稀缺资源,利用权力所支撑的利益结构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剥夺,而且还以一套国家和市场的意识形态合法化这种洗劫。也就是说,弱势群体在被压榨的同时,还在精神上遭到羞辱。可怕的是,“精英联盟”不仅仅体现在政治、经济和知识领域,还向社会进行扩散,广泛的权力、资本、知识、名气等稀缺资源已可以相互转化或交换,拥有这些稀缺资源的人已结成一个广泛的上流社会的同盟。近年来明星、官员读研读博的事屡见不鲜,教育领域的公正已被侵蚀到让人不堪忍受的境地。中国早已成为一个科层化社会,文凭成了进入上层社会的入场券,一个穷人的孩子如果没有文凭,已无法在这个注重文凭的社会获得改变命运的机会。然而“教育产业化”的高收费逐渐地使高等学校变成了权贵、富人们的子女的专利和狙击弱势群体的子女“向上爬”的门槛。而随着权力对经济领域的渗透,没有各种资源的弱势群体已几乎没有平等的机会去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致富的梦想。
而这样无以复加的社会结构非正义就是一种暴力。之所以说它是暴力,是因为它不仅由权力加以支撑,由意识形态加以美化,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由强势群体指向弱势群体的压榨、掠夺。它以在政治-社会共同体中非民主、非自由的方式建立了上层和下层的再生产机制,同时也促进整个社会暴力的生产。要抑制弱势群体的报复性暴力,必须消除这种结构性暴力。
在一个政治-社会共同体里,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结果正义作为直觉潜伏在人们的潜意识领域。即使没有一套法律体系加以确证,这种直觉仍时时在起作用。“社会”是一个公共资源,而且是由所有人在均等贡献的情况下参与创造的一个公共资源,按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逻辑,每一个人的生存、发展,无论他的所获多少,离开了“社会”这一个“合作体系”都不可能存在;没有“社会”,一切都谈不上,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不要说他拥有多少资源,连生存都不会得到保障。从这种意义上讲,“社会”是所有人的资源的最终来源,人们的资源的不同,实际上就是通过自己相对于他人的机会成本对于这一共同的资源的瓜分。不平等首先是分配“社会”这一总资源的机会、力量的不平等。
而在这样的政治-社会共同体中,一小部分人在非正义结构中对稀缺资源的攫取意味着他们在利用“社会”这一公共资源时已过多地挤占、剥夺了弱势群体的机会。政治-社会共同体既然是由所有人创造的,那就不能有“社会排斥”,不能成为少数人的私有财产。而在当前的中国,谁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比如权力、影响力、政治控制力、财产,谁就能对公共政策有较大的影响力,使这种本来应公平地为所有人服务的公共政策服务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这种对公共资源较多地使用以服务于自己利益需要的行为已经使许多没有机会利用它的人被剥夺了这样的机会。因此,拥有较多资源的人所给他人造成的巨大的机会成本已经实现了他人应获的资源份额向自己的转移――在他的所获中,实际上包含了资源较少者的一份。这还只是就“合法”的意义上来讲的,而在当前的中国,很多人的财富并不干净,或者是利用权力直接侵吞,或者是与权力勾结进行攫取,或者是以“改革”之名进行掠夺,种种表演不一而足。
因此,要抑制报复性暴力,一个政治-社会共同体就必须正义,即必须消除社会结构的暴力和非正义,使法律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使公共政策不致成为一小部分人掠夺大多数人的工具。在目前的中国,它要求当局把社会公正贯彻到“改革”的各个领域。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障,给弱势群体建立一个不致于绝望的生存底线;打破各种掠夺体系,包括国有企业改革对工人的扫地出门、医疗等领域对百姓的敲骨吸髓等;荡涤“社会排斥”,使教育能公平地为所有的人分享;扫除经济领域中的权力与资本勾结以及权力的干预,使竞争真正建立在法律所保障的平等之上。只要让整个社会不再是一小部分人用来表演并羞辱大多数人的舞台,“不良”的社会刺激才会减弱,并被弱势群体解读为自身而不是抽象的社会群体的责任。
但这只是从消除报复性暴力的角度着眼,要消除公务化暴力,只有制度性的非正义得到消除,即终结权力单向支配的逻辑而使政治朝向真正的民主转型一途。上面已分析,公务化暴力的实质是权力的单向支配,只要权力不受到约束,它就无法避免。但公务化暴力在当前的中国之所以如此野蛮和常见,仍有它的政治隐喻和社会背景。
一方面,公务化暴力,诸如城管打人、警察打人、计划生育工作队打人是出于统治的稳固、维护既得利益秩序、履行社会管理的需要。随着官员的政绩以及利益越来越建立在某种“形象”或秩序之上,对此有所阻碍的一切必然成为他们尽力要铲除的目标,因此公务化暴力得到某种程度的默许。泡在权力不受约束的环境下,人的施虐欲因此膨胀而翼求发泄。地方政府已形成既得利益,对这种利益的维护恰恰可以借助于国家层面上的公务化暴力的手段。而另一方面,公务化暴力是统治阶层的一种“末日心态”的反映。随着所谓的“信仰”的跌落,统治阶层绝大部分人所信仰的只是利益。他们尽管不时亮出意识形态的旗帜,但因这种意识形态恰恰对自身构成否定,他们因此难免心虚。在这种心虚之中,权力对资本的攫取没有了任何可以让他们心安理得的“合法性”,由此激起的底层怨恨只能让他们感觉到身在火山之上。他们预感到抛弃自欺欺人的意识形态只是时间问题,这个社会也说不定哪天会爆炸,因此必须在船沉没之前捞取最后一块金条。这种情绪表现在统治和管理之上,就是出于恐惧而加强了权力支配的力度,并通过公务化暴力实施者的暴力而表现出来。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精英”意识到,要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防止它被以后的民主化或社会爆炸冲涮,唯一的道路就是使“精英联盟”彻底公开化,即向独裁资本主义转型。事实上,内核被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渗入的权力体系的逻辑运作路径显然是指向这一可以让精英们欣喜若狂的天堂般的图景。罗伯特.库尔茨早就指出:市场与国家、私有资本与国家经济、经济要人与政治精英,无论从历史或是社会结构的角度而言,这些对立面所体现的始终只是同一社会场域的两极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方面随时有发生突变的可能。在中国,以“资本家入党”和“企业家”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政府官员为标志,这种突变早就发生。当前精英集团掠夺的疯狂恰恰就是为完成独裁资本主义的转型进行最后一搏:很显然,只要权力集团所榨取的利益远超过他们在传统意识形态羞布下所能获得的体制性利益,这块意识形态之布就成了一种阻碍。而民主化只能让他们遭到清算,这是他们无法想像的。
但这么一来只能让制度性非正义得到加剧。它反过来又加剧社会结构的非正义。由此,报复性暴力必然会更多地呼唤出来,而它又进一步使公务化暴力更加疯狂,并激发或加剧整个社会的形形色色的暴力。以中国人口之多,穷人之多,绝望者之多,到时出现的将可能不止于阶级斗争,而很有可能是阶级仇杀或报复性暴力的组织化。要防止这种可怕后果,如上面讲的,只有民主一途。显而易见的是,民主并不只具有遏制公务化暴力这个功能,而且具有政治-社会功能,最起码人们能够运用自己的选票来确证自己的权利。整个社会也不至于在专制或独裁之下丧失博弈空间而唯有靠暴力说话。
当前有两种暴力特别引人注目。一是警察、城管、计划生育工作队等“执法人员”针对弱势群体的暴力。这种暴力不再仅仅是“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因为它的指向已明确地表明是统治的权力指向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指向。这种“合法”的暴力是典型的公务化暴力。另一种是被逼到绝路的弱势群体针对权贵、富人(或抽象的“社会”)的暴力。它也不是简单的刑事犯罪,而是一种尚无组织的对制度性侵害的社会报复。尽管这两种暴力的后果在评价系统中都与“个人素质”有关,但实际上它们的萌生已远离个人性背景,而内嵌于制度的非正义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中。
这使得人们已无法仅仅从以往的套路对这两种暴力进行解读,而必须透过对此的社会心理分析寻找它的“策源地”:专制制度一贯的权力施虐和“改革”所建构的新型非正义社会结构。这两种暴力一起“联手”预示出位于“改革”政治语境中的中国社会已陷入深刻危机,由权力所支撑的“改革”所建构并维护的利益格局已触犯人们的心理底线。
就此而言,化解这两种暴力,问题必须转向对“改革”政治语境中的利益格局的拆解,即以民主来消除制度性非正义,以公正来消除社会结构的非正义。否则,在暴力的泛滥对既定利益格局的威胁中,绝不会放弃既得利益的权贵集团有可能会将公务化暴力上升到整个统治层面,即不再需要意识形态的遮羞布而用独裁资本主义来阻挡底层的狂风暴雨。这将使中国的“民主转型”的希望付诸东流。鉴于中国的国情,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会是福音。
一、报复性暴力及非正义的社会结构
近两年,有一个被既得利益者及其在公共领域的“代言人”大肆炒作的“词汇”:仇富。从表象上看,由于中国社会巨大的贫富悬殊,普遍有被剥夺感的底层社会对于(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富人的确有一种仇视心理。然而,“仇富”的涵义往往在富人的恐惧感中被偷梁换柱:底层社会仇视的并不是富人的“富”,而是巧取豪夺、贪污受贿等“致富”方式――它们内植于不公平的既定秩序中,这种不公平转化成了社会的非正义性。穷人对富人的仇视并不是基于“穷-富”对立的逻辑,而是制度非正义、社会结构的非正义刺激的结果。事实的真相是:并非来源于“自然进程”的巨大的贫富悬殊使中国社会成了富人羞辱穷人的舞台。在这样的背景中如果弱势群体又受到足以让他绝望的直接侵害或刺激,他的报复性暴力就很容易被呼唤出来。
2005年9月11日,来北京打工的河南民工艾绪强制造了“一个人的911”:他先是骗乘出租车并杀害司机,后驾驶抢得的出租车沿王府井大街由北向南急速冲入步行人群,先后将9名行人撞倒,其中53岁的陈某、19岁的杨某被撞身亡,6人被撞伤。血案震惊了中国。据北京晚报2006年3月21日报道,在审判他的法庭上,艾绪强讲了他开车撞人的动机,那就是“报复富人”、“报复社会”;他之所以选择王府井实施他的报复抱负,是因为王府井“是中国最繁华的中心,是富人聚集的地方”。在法庭上,艾绪强冷笑地看着对他的镜头,表示出他的轻蔑。而对于杀害了并不是富人的司机,他表示“遗憾”,说要报复的不是这个司机,是因其反抗才把他杀死。
也是2005年,王斌余事件轰动中国。这位饱受老板压榨、同时又被官府逐出维权之门的农民工在讨要工钱未果反遭羞辱后连杀四人,然后投案自首。他17岁就进城打工,备尝艰辛,饱受压榨。事件原本并没有激起多大反响,但经媒体报道后,无异于向中国的公共领域投入一颗炸弹。互联网上出现了几乎是一边倒的对王斌余的同情。
而据《三联生活周刊》等媒体报道,2004年7月21日上午10时10分,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县沙坪镇新街19号明达集团公司二楼总经理办公室发生爆炸,明达集团董理长兼总经理、县政协副主席葛君明与“人体炸弹”张明春双双殒命。事件的大致经过是,农民张明春贷款承包采沙场,后葛君明的明达集团修水电站占用采沙场,只给张明春4000元补偿。张明春不干,与明达老总的部下曹国俊协商,曹同意给一万元,但要葛君明签字。张明春多次找葛,均遭拒绝。后县水利局与明达集团串通一气,单方面作废张明春的采沙许可证,使他陷入绝望。他决定报复。经过精心准备,在最后得到葛君明“不签”的回答后,他实施了“自杀性爆炸”。
这些报复性暴力在这两年的中国一桩接着一桩,遵循的几乎是“你不让我活,你也得死”的逻辑。之所以将这些“报复者”的暴力说成是报复性暴力,是因为他们不是简单的刑事犯罪分子。他们杀人不是为财,不是因为个人有暴力倾向,而是绝望之后的报复――尽管他们往往无法真正报复到了他们该报复的人和制度。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社会的结构已呈固化状态。一方面,指导“改革”的西方经济学理论长期呼风唤雨,以单一的、并且是拒斥任何价值判断的视角切入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排斥社会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参与“改革”的经济社会重构的“话语霸权”。这种无知的霸道使经济学理论在中国语境中的异化进一步扭曲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并导致精神生态的大量污染。这种“经济学逻辑”无视社会公正,合法化了一部分人对大多数人的掠夺和对国有资产的窃取。在这里,权利、公正都没有容身之地,因为它们不是“经济学问题”。当局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经济学家们的话语霸权得到牢固的维护,而这种话语霸权又是经济学家的利益的又一渊源。正是拒斥任何价值判断(从而也拒斥了权利、公正等依赖于价值判断的东西)和经济学的霸权,使中国社会无法以公正和权利的保障来遏止强势集团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和社会的两极分化。
另一方面,权力、资本、知识集团的这种联盟深刻地说明中国社会的阶层(如果不说是“阶级”的话)分野。它们所主导的利益格局使一个人的处境不再仅仅是自身的能力原因,而是是否有某种“凭证”(比如身份、背景、文凭、金钱)的结果。换言之,一个人的所获是多还是少,很大程度上不是决定于个人,而是决定于他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内嵌于社会结构中的利益格局已经强化了可以为某一部分人获取利益,并让大多数人受损的功能,它天生就具有强势集团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倾向。很多无知骄狂之徒受惠的往往不是他的智力和能力,而是他所在阶层的地位。社会分层由此不再以政治、经济、文化等单一面来分,而是依赖一个人是否掌握社会的稀缺价值资源来分,因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已结盟而形成一个抽象的整体。既然如此,强势集团和弱势群体依赖于是否掌握这些稀缺价值资源的分化必然加强本就具有的社会排斥。中国教育的产业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排斥的一种伎俩。穷人由于付不起一笔购买“文凭”的费用,很难通过读书来实现往上的社会流动。由公共财政支撑的大学教育由此逐渐变成强势集团的专利,成为他们保持自己的位置并排斥弱势群体的一种“认证”游戏。它进一步固化了表征着巨大的不平等和利益分化的社会结构。
这样一个社会的非正义性显而易见。在一个政治-社会共同体里,大多数人所受到的不公平对待和普遍具有的被剥夺感将使他们对剥夺他们的一切产生心理上的抵触和愤恨。社会并不只是某些人以权力、金钱、知识来表现自己并羞辱大多数人的舞台。这种羞辱感使弱势群体的心理防御机制运作而仇视这个社会结构中的利益格局。而面对这种弱势群体被羞辱和剥夺的情况,代表既定利益格局的官僚机构却扯掉其公共职能的遮羞布而公开为权贵资本集团服务,进一步把它合法化,使得社会博弈中的妥协、对话空间更加萎缩。绝望这就样把底层的“顺民”摧残成“暴民”,他们已经丧失了可以依凭理性来维权的空间。
事实已经证明,面对权力资本集团的压榨,底层绝望者的暴力差的只是特定情境中的刺激而已。但按照“冤有头,债有主”的直觉,从艾绪强、王斌余等人的身上看,这些暴力显然还只是处于“自发性”阶段,即被侵害后绝望的个体报复。这种报复因报复者对“社会”和“富人”的理解还处于抽象层面,并没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所指,常常滥杀无辜。不得不说的是,在社会刺激中,这些“报复者”陷入了心理绝境,但他们也往往为这种心理绝境所蒙蔽,将具体的侵害者放大成了整个“社会”、“富人”群体,从而使得无辜者也要为此付出代价。王斌余和艾绪强有一点不一样,他杀人没有经过策划,而是特定情境下的产物。但他仍然活在将整个能与侵害他的一切联系起来的人和事物都视为侵害的抽象体系的组成部分的心理幻觉中,因此在操刀杀人时,尽管有“走狗”被放倒,但真正的欺侮者(老板和职能部门)却逍遥于暴力之外。
而张明春对葛君明实施“自杀性爆炸”的事件尽管和艾绪强、王斌余一样,都是在官僚机构袒护侵害他们的人,甚至直接作为侵害他们的实体的情况下绝望之中的个体报复,区别还是相当明显:张明春只找侵害他的人“算账”。如果说王斌余的暴力行为的被刺激受制于特定情境,从而无法将他的心理上的逻辑纳入精神结构中来作判断,那么,艾绪强与张明春的“档次”的差异意味着“个人觉醒”程度的差异:前者更多地与侵害者处于精神上的同构,而后者则开始了对这个精神结构的游离。将个人的被侵害只归罪于抽象的“社会”和抽象的“富人群体”表明被侵害者关于权利的淡漠,这一点决定了现在的报复性暴力只是“一个人的恐怖主义”。不过这一切很可能发生变化,当弱势群体越来越明白是哪些人在侵害他们,绝望和仇恨很可能使暴力的具体指向发生改变,既超越艾绪强又超越张明春,使个人性的暴力报复向群体性的暴力报复过渡――如果中国非正义的社会结构得不到改变,这看来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二、公务化暴力与制度非正义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警匪一家”的字眼见诸于中国媒体,警察沦为匪徒和匪徒摇身一变成为警察的事不时出现。成都火车站派出所的45名警察与小偷勾结谋取不义之财的“光荣事迹”在2005年的中国曾引起轰动。在各地的“拆迁运动”中,政府、房地位开发商相互勾结以黑社会暴力对付拆迁户的事不时发生。也是2005年,在河北定州,因村民不满征用土地的补偿款的数额,当地权贵资本集团竟收买300多名青年男子袭击村民,造成6名村民被打死、48名村民受伤的惨案。
这些暴力现象是中国的某些执法机构和某些政府部门的黑社会化的表现。在我看来,它是越出“公务化暴力”的既定表现形式的另一种暴力版本。也就是说,它不是“公开”的,不是以“执法”之名的暴力,在体制上它没有被合法化。而所谓的“公务化暴力”,指的是在一个对社会具有公共的统治或管理职能的机构内,它的权力支配关系从单纯的秩序-意识形态里逸出体现为人(统治者、管理者、执法者)对人(被统治者、被管理者、老百姓)进行施虐的那样一种状况。而因为这种施虐是动用公共权力以“执法”(“执行公务”)为名,它被纳入了维护秩序的范畴而合法化。它与刑事犯罪等暴力的区别在于它的体制化特征。近几年来,我们大量见到这种暴力现象。
据《扬子晚报》2005年7月24日报道,20日,兴化市周庄镇农贸市场发生一起城管执法人员与一名农妇纠缠致其重伤的事件。22日下午,该农妇在医院里经抢救无效死亡。20日早晨7:00左右,城管执法人员要求蔬菜经营户到指定地点经营,该镇蔬菜经营户李祖扣没有理睬,执法人员当场掀翻了他的经营摊点,李祖扣夫妇与城管人员发生了厮打、纠缠,李祖扣妻子、56岁的林红英腹部被踢一脚造成肝血管、脾脏破裂引发死亡。
而根据燕赵都市报的消息,2005年6月12日中午,石家庄一道路交叉口发生了这样一幕:一辆城管执法车拖着一名还有二十天就要生产的孕妇,在上百群众的围观和车斗上的城管人员的注视下,竟然毫不犹豫地启动。车行出一百米左右,这名孕妇终于被拖倒在地,不省人事。后来一名旁观者说,当时他拿着一把钳子拦在车前,向车上的人大喊“停车,后面有孕妇!”但还是没能阻止汽车的开动,不仅没能阻止,他还被那辆执法车顶着走了五六米。
还有最让人叹为观止的。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6年7月22日,一网站在位于深圳福田区百花四路的募捐点举行募捐活动。此时,一30多岁、身穿迷彩服的城管走来,大声喝问募捐人员有没有办批文。募捐人员说需要可以去城管部门办,但中年人坚决要求募捐点马上撤走。争执之际该中年人突然将书桌掀翻,仍不依不饶,用脚乱踩。一名女网友因惊吓过度而晕倒。当有人指出城管人员不该粗暴执法,这样执法无异于土匪行径时,该中年人竟大声回应“我就是土匪!”
不仅是城管,警察、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其打人、抢东西的行径也无异于土匪行径。此起彼伏的公务化暴力使警察、城管、计划生育工作队等执法人员目前在老百姓眼中形象已恶劣到一个历史低点。从表象上看,尽管执政高层三令五申,从意识形态教育到法律、制度约束都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执法者的公务化暴力还是一桩接着一桩上演,使其流于形式。对此的经验考察似乎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这种素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防范;地方政府为完成某种指标或项目,不得不采取 “强制性措施”;地方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坐大”,形成了“独立利益”,使来自中央的指令无法顺利贯彻;由于复杂的关系网络,公务化暴力实施者的风险不大。这些的确是客观现实,但真相远非如此简单。
正如腐败一样,公务化暴力也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美国警察也向老百姓施暴,但这种施暴一般都能受到惩罚。就此而言,它不是“制度性”的而只是“权力秩序-心理结构”意义上的暴力。在制度已经将执法人员纳入了使其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框架的情况下,这样的公务化暴力更多是个人的因素而非制度的因素,不会演变成公共权力运作时的“常态”。
公务化暴力的实质是在一个秩序中的权力单向支配。因此,从秩序-意识形态的评价系统上讲,它又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深圳那位高呼“我就是土匪!”的城管的公务化暴力无疑是“非法”的,因为它明显与秩序-意识形态的制度规定相抵触,也就是说,在制度上并不公开允许他那样做。但这只是一种“显在”的公务化暴力,更多人的公务化暴力隐藏在他们没有逸出“制度规定”的行为中。表面上看深圳这位城管的行为已经“犯规”,但在一个具有权力单向支配特征的秩序里,这种公务化暴力不过是将秩序纳入了自己的心理结构中,用自己的“人格”表现出了这种权力秩序,从而违反了必须将自己的人格隐藏在权力秩序中的“潜规则”。而另外一些人会聪明地将自己的公务化暴力保持在一个没有逸出秩序-意识形态制度规定的程度上。平民大众在官府里受到的冷脸和办事推拖待遇,遭逢的就是这种“合法”的公务化暴力。
“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而“隐藏”的公务化暴力也不一定“合法”,最关健的是看权力秩序。纳粹党徒对犹太人的迫害是“显在”的公务化暴力,但在纳粹的秩序-意识形态内是“合法”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有些公务员的公务化暴力是“隐藏”的,但随时面临被指控“非法”的危险。因此,中国大陆的公务化暴力实际上内植于统治-管理体系中,是整体的权力秩序所具有的单向支配的一个逻辑结果。“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仅仅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低”,而更多是“隐藏”的公务化暴力的一种升级版本,是权力秩序运作逻辑的“激进表达”。
恰恰是这一点决定了公务化暴力在当前中国社会语境中的愈演愈烈,因为写在官方文本上的任何“遏制”措施,都没有打破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权力秩序。从这些体制内的“执法者”的心理结构上看,一个人一旦将自身纳入一个要求服从的等级秩序中以服从为代价认同于一套等级秩序,以等级秩序中的角色取代真实的自我,即容易产生一种把自己给“卖”了的自我憎恨,这种自我憎恨因不能证明其选择的“正确”和妨碍其在秩序中的生存而必须得到否认。因此凡是能让他想起对自我的出卖的人都逻辑地成为他仇恨的目标。而那些比他弱并且碰巧又成为他的权力支配对象的人,都会成为他借以补偿自己的施虐对象。换言之,在他对权力秩序的认同中权力的逻辑已经纳入他的心理结构,其施虐冲动已蓄积于心。城管一看到那些为起码的生存而“摆摊”的弱势群体就两眼放光,原因正在于这些人作为秩序所规定的权力支配对象合法化了城管心理上的施虐冲动。
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另外,尽管一个人将自己纳入权力秩序时其心理结构会受到影响,但很多人还是能够坚持良知的底线。无法否认――并且官方也承认――的是,中国大陆的警察、计划生育、城管等执法队伍存在着一些素质低劣的人,事实上这些人原本就是社会渣滓。这些社会渣滓在危害社会时无疑作为体制外的施暴者也危害到了权力秩序,而把他们纳入体制内,改变他们的某种暴力指向,解构掉这种暴力的原先涵义而使它的发泄合法化,看起来就不仅不能威胁秩序,反而使秩序得到维护。计划生育部门和城管部门,甚至公安部门雇请一些“打手”来对付“刁民”,使他们从应被“执法”的人摇身一变成为执法者,尽管有“关系网”等重要因素,但也能反映出既存权力秩序的某种逻辑。那就是:民众作为被权力支配的那一极,他们只能在秩序中乖乖就范。
这种逻辑深深地渗入到官方在“维护秩序”时的思维结构中。近年来,中国大陆对公务化暴力的反抗不时发生,城管被“摆摊的”杀死的事也已出现。这种反抗性暴力的出现不过是公务化暴力施行的逻辑结果。但官方不去反思维护秩序的思路,反而在惊呼“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越走越远,动用财政资金给城管进行了武装。广州等地的城管配备了俨如防暴警察的保护装备,诸如钢盔、防刺背心、防暴盾等,几乎武装到牙齿,令人叹为观止。而上海、北京等地的城管甚至还在监视“无证摊贩”时装上了监控设备,不仅“无证摊贩”,连路人的一举一动都在监视之中显露无遗。
这种做法只能更进一步把公务化暴力合法化。公务化暴力赤裸裸地褪去了“执法”时的公共色彩,而还原成一种统治者依赖暴力对被统治者的侵害。它和黑社会的一个区别仅仅是它是公开的。在这种狼和羊的关系中,“执法”就是利用制度的单向权力支配进行掠夺,以公共管理之名的胡乱罚款即是暴力之下的榨取。为此,甚至不同的“执法者”因为某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地盘”而发生矛盾。近期深圳两伙城管发生纠纷,一方把另一方裤子扒了即是这种捍卫“利益范围”的反映。当制度性非正义还原成了依赖暴力来确立它的“合法性”的层面,必然呼唤出更多的反抗性暴力。即使民众任人宰割,这种忍耐也只限于还未达到心理绝境的程度。伴随公务化暴力的,必然是反抗性暴力,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三、暴力的产生机制与抑制机制
一个非正义的社会不仅丧失了“精神整合”的功能,而且成为一种让人在精神上致残的“致病情境”,也就是说,它加剧了整个社会的心理危机,使无论是弱势群体还是强势集团都陷入恐惧与疯狂。但是,尽管弱势群体的报复性暴力和“执法人员”的公务化暴力都具有破坏性,它们的动机仍有很大区别:前者是生命受挫后的侵犯性反应,后者则是权力逻辑支配下的施虐冲动。换句话说,虽然两者都表现出仇恨,但前一种仇恨是存在遭到否定的仇恨,而后一种仇恨则是权力逻辑内含的为确证其行使的合法性而生发出来的仇恨。很少有报复性暴力者是施虐狂,而公务化暴力者则多是施虐狂。
报复性暴力的产生有它内在的社会-心理机制。在精神分析看来,人有自由生长,发挥其生命潜能的内在需要,如果这种需要遭到扼杀,它就会转化为破坏性,即如弗洛姆所说的:破坏性是生命受阻的结果。暴力的产生机制为:如果一个社会让人厌倦,让人绝望,让人恐惧,这种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就会作用于个体的心理机制,使被压榨者无法看见一种肯定自身的存在并赖以获得意义和安全感的希望;这样,个体的心理防御机制就开始运作,以通过暴力来肯定自身的存在,并向否定了自己的存在的抽象体系进行报复。人不能缺乏刺激,但如果这种刺激不是激发自己的生命潜能,而恰恰是反复地损害自己的生命潜能,他就倾向于“反击”发出这种刺激的抽象体系。换言之,“不良”的刺激是暴力的温床。
中国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已让弱势群体对自身的压抑达到临界状态。弱势群体不仅在“改革”中被洗劫,而且看来终结被洗劫的希望还遥遥无期。“精英联盟”不仅攫取了稀缺资源,利用权力所支撑的利益结构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剥夺,而且还以一套国家和市场的意识形态合法化这种洗劫。也就是说,弱势群体在被压榨的同时,还在精神上遭到羞辱。可怕的是,“精英联盟”不仅仅体现在政治、经济和知识领域,还向社会进行扩散,广泛的权力、资本、知识、名气等稀缺资源已可以相互转化或交换,拥有这些稀缺资源的人已结成一个广泛的上流社会的同盟。近年来明星、官员读研读博的事屡见不鲜,教育领域的公正已被侵蚀到让人不堪忍受的境地。中国早已成为一个科层化社会,文凭成了进入上层社会的入场券,一个穷人的孩子如果没有文凭,已无法在这个注重文凭的社会获得改变命运的机会。然而“教育产业化”的高收费逐渐地使高等学校变成了权贵、富人们的子女的专利和狙击弱势群体的子女“向上爬”的门槛。而随着权力对经济领域的渗透,没有各种资源的弱势群体已几乎没有平等的机会去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致富的梦想。
而这样无以复加的社会结构非正义就是一种暴力。之所以说它是暴力,是因为它不仅由权力加以支撑,由意识形态加以美化,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由强势群体指向弱势群体的压榨、掠夺。它以在政治-社会共同体中非民主、非自由的方式建立了上层和下层的再生产机制,同时也促进整个社会暴力的生产。要抑制弱势群体的报复性暴力,必须消除这种结构性暴力。
在一个政治-社会共同体里,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结果正义作为直觉潜伏在人们的潜意识领域。即使没有一套法律体系加以确证,这种直觉仍时时在起作用。“社会”是一个公共资源,而且是由所有人在均等贡献的情况下参与创造的一个公共资源,按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逻辑,每一个人的生存、发展,无论他的所获多少,离开了“社会”这一个“合作体系”都不可能存在;没有“社会”,一切都谈不上,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不要说他拥有多少资源,连生存都不会得到保障。从这种意义上讲,“社会”是所有人的资源的最终来源,人们的资源的不同,实际上就是通过自己相对于他人的机会成本对于这一共同的资源的瓜分。不平等首先是分配“社会”这一总资源的机会、力量的不平等。
而在这样的政治-社会共同体中,一小部分人在非正义结构中对稀缺资源的攫取意味着他们在利用“社会”这一公共资源时已过多地挤占、剥夺了弱势群体的机会。政治-社会共同体既然是由所有人创造的,那就不能有“社会排斥”,不能成为少数人的私有财产。而在当前的中国,谁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比如权力、影响力、政治控制力、财产,谁就能对公共政策有较大的影响力,使这种本来应公平地为所有人服务的公共政策服务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这种对公共资源较多地使用以服务于自己利益需要的行为已经使许多没有机会利用它的人被剥夺了这样的机会。因此,拥有较多资源的人所给他人造成的巨大的机会成本已经实现了他人应获的资源份额向自己的转移――在他的所获中,实际上包含了资源较少者的一份。这还只是就“合法”的意义上来讲的,而在当前的中国,很多人的财富并不干净,或者是利用权力直接侵吞,或者是与权力勾结进行攫取,或者是以“改革”之名进行掠夺,种种表演不一而足。
因此,要抑制报复性暴力,一个政治-社会共同体就必须正义,即必须消除社会结构的暴力和非正义,使法律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使公共政策不致成为一小部分人掠夺大多数人的工具。在目前的中国,它要求当局把社会公正贯彻到“改革”的各个领域。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障,给弱势群体建立一个不致于绝望的生存底线;打破各种掠夺体系,包括国有企业改革对工人的扫地出门、医疗等领域对百姓的敲骨吸髓等;荡涤“社会排斥”,使教育能公平地为所有的人分享;扫除经济领域中的权力与资本勾结以及权力的干预,使竞争真正建立在法律所保障的平等之上。只要让整个社会不再是一小部分人用来表演并羞辱大多数人的舞台,“不良”的社会刺激才会减弱,并被弱势群体解读为自身而不是抽象的社会群体的责任。
但这只是从消除报复性暴力的角度着眼,要消除公务化暴力,只有制度性的非正义得到消除,即终结权力单向支配的逻辑而使政治朝向真正的民主转型一途。上面已分析,公务化暴力的实质是权力的单向支配,只要权力不受到约束,它就无法避免。但公务化暴力在当前的中国之所以如此野蛮和常见,仍有它的政治隐喻和社会背景。
一方面,公务化暴力,诸如城管打人、警察打人、计划生育工作队打人是出于统治的稳固、维护既得利益秩序、履行社会管理的需要。随着官员的政绩以及利益越来越建立在某种“形象”或秩序之上,对此有所阻碍的一切必然成为他们尽力要铲除的目标,因此公务化暴力得到某种程度的默许。泡在权力不受约束的环境下,人的施虐欲因此膨胀而翼求发泄。地方政府已形成既得利益,对这种利益的维护恰恰可以借助于国家层面上的公务化暴力的手段。而另一方面,公务化暴力是统治阶层的一种“末日心态”的反映。随着所谓的“信仰”的跌落,统治阶层绝大部分人所信仰的只是利益。他们尽管不时亮出意识形态的旗帜,但因这种意识形态恰恰对自身构成否定,他们因此难免心虚。在这种心虚之中,权力对资本的攫取没有了任何可以让他们心安理得的“合法性”,由此激起的底层怨恨只能让他们感觉到身在火山之上。他们预感到抛弃自欺欺人的意识形态只是时间问题,这个社会也说不定哪天会爆炸,因此必须在船沉没之前捞取最后一块金条。这种情绪表现在统治和管理之上,就是出于恐惧而加强了权力支配的力度,并通过公务化暴力实施者的暴力而表现出来。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精英”意识到,要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防止它被以后的民主化或社会爆炸冲涮,唯一的道路就是使“精英联盟”彻底公开化,即向独裁资本主义转型。事实上,内核被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渗入的权力体系的逻辑运作路径显然是指向这一可以让精英们欣喜若狂的天堂般的图景。罗伯特.库尔茨早就指出:市场与国家、私有资本与国家经济、经济要人与政治精英,无论从历史或是社会结构的角度而言,这些对立面所体现的始终只是同一社会场域的两极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方面随时有发生突变的可能。在中国,以“资本家入党”和“企业家”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政府官员为标志,这种突变早就发生。当前精英集团掠夺的疯狂恰恰就是为完成独裁资本主义的转型进行最后一搏:很显然,只要权力集团所榨取的利益远超过他们在传统意识形态羞布下所能获得的体制性利益,这块意识形态之布就成了一种阻碍。而民主化只能让他们遭到清算,这是他们无法想像的。
但这么一来只能让制度性非正义得到加剧。它反过来又加剧社会结构的非正义。由此,报复性暴力必然会更多地呼唤出来,而它又进一步使公务化暴力更加疯狂,并激发或加剧整个社会的形形色色的暴力。以中国人口之多,穷人之多,绝望者之多,到时出现的将可能不止于阶级斗争,而很有可能是阶级仇杀或报复性暴力的组织化。要防止这种可怕后果,如上面讲的,只有民主一途。显而易见的是,民主并不只具有遏制公务化暴力这个功能,而且具有政治-社会功能,最起码人们能够运用自己的选票来确证自己的权利。整个社会也不至于在专制或独裁之下丧失博弈空间而唯有靠暴力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