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即国家”-李元龙案的司法逻辑

作者:刘路 发表:2006-07-19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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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3日,即开庭两个月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李元龙案做出一审判决:李元龙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这个结果没有出乎我们的预料,在大陆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这样的一个政治性案件要求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是一种奢望。并且,相对于同类案件,这个结果是最轻的。但是,作为辩护人,笔者仍然不能不对判决书的逻辑感到惊讶。因为它欲说还休、羞羞答答地告诉世人:在大陆中国,党国一家,党即国家。
    
    证据无法得出结论
    
    判决书列举了11份证据,除了证据5之外,都是没有实际内容的程序性证据,其证据本身及其组合与指控的罪名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1、证据1系上诉人的供述,证据2和证据3分别是李元龙妻子和儿子的证言,这些证据仅仅证明李元龙通过互联网在海外媒体上发表了四篇批评中共的文章。没有涉及到文章的内容是否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品质。
    
    2、证据4为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稿、打印件及刑事照片,这些证据只印证上述文稿为李元龙所写,没有涉及到文章的内容。
    
    3、证据6、7、8系鉴定结论,仅印证文章系李元龙所撰写、传送,同样没有涉及到文章的内容。
    
    4、证据9《关于李元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有关证据的说明》证明李元龙文章在海外的反映:“点击率为1532人次,回复率为25人次。”没有证明这些读者受到李元龙的煽动,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想法或者准备采取行动。
     5、证据10证明《看中国》、《新世纪》、《人民报》等网站在海外。对本案没有实际意义。
     6、证据11贵州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e视通装拆业务登记单证实:李元龙于2005年2月5日在该公司开通了e视通业务。对本案没有实际意义。
    
    不仅攻击党,而且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因为上述证据无法得出结论,判决书在对证据五进行分析时说:
    
    “证据5 下载网页《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 死的可悲》、《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证实:该四篇文章不仅充斥着污蔑、诽谤、攻击中国共产党的言语,而且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这是指控李元龙的核心证据,但是,判决书并没有列举这四篇文章中哪些文字“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并且经过法庭质证,公诉人也没有列举出上诉人的只字片语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含义。公诉人的逻辑是“污蔑、诽谤、攻击中国共产党,等于颠覆国家政权”,因为共产党是中国社会的核心领导力量。这个逻辑遭到了李元龙及辩护律师的批驳。判决书悄悄更改了这个说法,但却虚构事实,污蔑李元龙文章中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但这却是无中生有的陷害!根据司法惯例,法庭认定被告人杀了人,总要说明杀了谁,如何杀,使用了何种凶器,岂能凭空诬陷?毕节地区中院认定李元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并且排除了批评中共的言辞作为根据,那么,请举出哪怕只言片语作为证据来支持这个结论,毕节中级法院没有丝毫证据可以在判决书上列举,让李元龙如何认罪?
    
    再次退回党即国家的逻辑
    
    原审法院无法回避没有证据证明李元龙的文章中存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这一客观事实,只有可怜巴巴的退回到公诉人的逻辑,判决书说: “被告人李元龙采用一些虚假的、没有合法来源的消息并加以夸大和歪曲,写入其文章,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进而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在这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被进一步描绘成: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进而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首先,李元龙采用的消息是否虚假、是否没有合法性来源,公诉机关并没有予以证实,甚至在公诉机关给国家安全机关的退查材料中,对文章中关于“屠杀”和中共夺取政权以及执政期间8000 万人非正常死亡的说法要求提供真实材料来证伪,国安在补充材料中言明他们无法提供,可见,李元龙的说法并没有被判定虚假,至于是否具有合法性来源,本来就是见仁见智的事,而且,互联网时代,信息爆炸时代,对每一条信息的来源都安排一个“合法性”渠道,恐怕受众将不胜其累,信息将为之闭塞。
    
    其次,污蔑、攻击中共,是一种包含价值判断的情绪性指控,客观的描述其实就是批评中共,中共作为执政党,肩负管理国家、服务人民的重任,中共不是封建皇帝,李元龙作为人民的一员对其提出批评似乎并不该被视为大逆不道,至于批评中共等于颠覆中共的执政地位,进而就颠覆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我们看不出法庭的逻辑鸿沟是如何跨越的。并且,法庭在这里又退回到公诉人的逻辑上去了,即:党国一家,党即国家。
    
    欲加之罪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元龙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等系列文章,夸大、歪曲、捏造事实,发表、传播有害信息,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客观行为;《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等系列文章在互联网上发表后,被多人次点击并回复,具有较强的煽动性,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构成了危害。被告人李元龙明知自己在互联网上发表《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等文章,可能导致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对此结果持希望的态度,其主观上的故意明显。
    
    首先,“夸大、歪曲、捏造事实”,在十一分证据中没有得到任何证实,“发表传播有害信息”,要害是信息何谓有害?如果说批评的信息即为有害,那么,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岂不是成了歌功颂德的自由?
    
    其次,批评中共是客观事实,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证据何在?证据缺失,“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客观行为”这一结论,岂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再次,文章发表后多人点击并回复,“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构成了危害”。有何根据呢?25人次回复,有些人还有不同意见,就能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造成危害”,那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岂不成了“风吹吹就会坏”的林妹妹了?判决书这样评价我国的国家政权,岂不是对其合法性的极度不自信?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极度不信任?
    
    最后,判决书说,“被告人李元龙明知自己在互联网上发表《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等文章,可能导致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对此结果持希望的态度,其主观上的故意明显。”
    
    真是抬举李元龙啊,原来李的几篇文章就能“导致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李元龙的文章岂不成了精神原子弹?并且,互联网上比李的文章更深刻、更激烈的文字每天都浩如烟海、广泛流传,真有如此效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岂不早就灰飞烟灭?怎么至今坚如磐石?而且有能力把李元龙关进大牢?
    
    可见,法庭的逻辑前提不过是杞人忧天,对犯罪构成的分析不过是强词夺理,对李元龙的判定不过是欲加之罪。
    
    如此胡判,夫复何言?
    
    “党即国家”,不过是“朕即国家”的变种,在21世纪的今天,这种皇权(党权)至上的意识仍然指导着司法审判,批评执政党仍然被看作危害国家安全,不能不说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辛辣讽刺。
六四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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