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观察到的一个事实是,近年来对官员中的贪污罪犯的量刑标准一降再降,越来越宽松。本来,按照中国刑法,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反正中国司法审判不依案例进行,如何判也不是法官说了算,正如最近高层说司法机构要绝对服从党的领导与决定。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很让老百姓解了一口气。但后来情况就大变了,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3月,“安徽第一贪”尹西才被判死缓,涉案金额已达2,000多万元。而其后被判的大贪官们,动辄受贿就是几百万、上千万元,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最终大部分被判处无期或死缓,而不用去到马克思那里报到了,如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等巨贪都免于死刑了。
而这个刘志祥更被额外开恩,贪污4,000多万仍逃脱了死罪!这是为什么?法官的判词倒是挺有意思,说是“刘志祥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既然如此,按照中国刑法,该判死刑了吧?非然也!为什么没有死罪,判词说“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这真是故意给这个本该枪毙的贪官涂脂抹粉了。他明明是被别人多次检举弄出来的,怎么说是自首、主动交代罪行?赃款、赃物全部追回,本该是公检法机构的责任,怎会算是罪犯的立功表现?而且刘志祥一直在包庇违法犯罪者,哪里有什么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看来,法官想开恩,却是理既屈,辞亦穷呀,判词只不过是尽量为他的死罪开脱。
刘志祥的另一罪名“雇凶杀人罪”也被淡化成“故意伤害罪”。人们知道“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是有重大区别的,两字之差就把刘志祥从死亡的边缘上拉了回来。人们还记得,此前袁宝景三兄弟就是因为雇凶杀人而被判处死刑,虽然也检举了他人,虽然一再表示愿意向国家捐出500 亿元,但最终仍未能保住性命。刘志祥为什么能判处死缓,那是因为法官遵照指示将他的“(雇凶)故意杀人罪”改成了“故意伤害罪”。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刘志祥乃是党的官员,何况他的胞兄又是铁道部的部长!于是,法外开恩了。
所以,从刘志祥本该被杀,到被判死缓颇能看出中共对其官员的厚爱有加。从1989年血洗天安门、江泽民登上大座之后,中共官场的贪污腐败愈演愈烈,贪官污吏前赴后继,举国上下曾极言“严刑峻法”以惩治之。确也有部分贪污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贪官被送上了绞刑架。然而,由于一党专政体制的本质决定了现下的中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所以,几个贪官的被杀起不了震慑的作用,贪污腐败的土壤依然滋润着那些大大小小的官员。于是,一些御用学者又提出“高薪养廉”的花样来,这正合贪官的胃口。道理是一样的,缺少监督的整体,“严刑峻法”都无法遏止官员的贪欲,高薪又怎能养了廉?不仅养不了廉,反而为官员送去更多的财宝。
新的趋势是什么?人们从刘志祥以及近两年来对巨贪们的判决结果看出了端倪,本该重判的判轻了,本该杀头的被判成了死缓。从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国土资源部长田风山等巨贪的最终判决结果就知道了中共对贪官们的厚爱了。而且,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竟有御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于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可以考虑不杀。这些所谓的代表、委员知不知道中国刑法的量刑标准?知不知道贪官们犯下的罪行对国家造成的危害?知不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不具官阶的经济犯罪分子就可以判处死刑,而官员中的巨贪就可以免于死刑?即使在封建王朝刑不上大夫也不具一般性,何况自称为先进的社会主义中国。从这里折射出来的只能是社会主义中国丑陋的一面。
严刑峻法不足以遏止中共官员的贪腐,高薪养廉会生出更多的贪官来。好了,现在又要对巨贪法外施恩,甚至废除死刑。如此以来,就看中国的官员如何奋起争贪了。一个接一个贪官被免于死刑,长此以往,法律上的死刑对官员只具有字面上的意义了,完全失去了对贪官们的威慑力,官员的贪官腐败将会更加肆无忌惮,更会使群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和动摇。其后果是什么?历届封建王朝的最后结局颇具参考性。
转自《民主论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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