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有一个烟头,罚一万五千元,如果这种规定是在加油站、燃油库、火药库里执行,没问题,不可大意;可是在网巴里执行,这就是冷漠的“酷刑”。
在网巴里吸烟,污染空气,伤害他人健康,又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加以管理是对的,但网巴毕竟不是火药库,吸支烟也不至于引起大爆炸,执法部门至于如临大敌吗?从法治层面说,罪罚相当、不枉不纵是法治之要则,不知福州警方想过没有:如此重罚,是否罚当其罪?是否属于执法过度?从以人为本的层面上说,网巴不是妓院,没有原罪,网巴更不是金矿,不能日进斗金,如此重罚,表明执法者有没有体恤一下小业主们的难处?
以期通过重罚,取得长治久安的效果,昭示某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酷刑依赖。“酷刑主义者”(当然这里是泛指,不独是刑事)者总是相信对犯罪施用“酷刑”其目的是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福祉。而且,用“结果主义”逻辑——一种行为的道德正当与否可以通过对行为结果的利益成本分析来决定——去实证,“酷刑”被证明是有效的,是正当的。
于是,我们便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形:某一行业或者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问题,管理部门或者产生立法冲动,迅速出台严苛偏执、缺乏法治理性的政策法规—— 像用“呼死你”治城市的小广告、“撞了白撞”治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交警闯红灯开除出队等等——去约束相关从业者;或者“用足”现行政策法规(即滥用法规上限),滥用“酷刑”,去震慑威吓被管理者,以期用“非常手段”收到“非常效果”。而事实一再证明,那些先天不足的“畸形儿”,是不可能“长大成人”的, “酷刑主义”只会走入执法迷途。
酷刑依赖,杀鸡儆猴式的执法,无疑是懒政的惯性使然。管理部门既不愿意承担制度性、经常性的管理所付出的管理成本,又不愿意担失职的风险,于是转而求诸于那些“运动式”、“威吓式”执法这种具有轰动效应,而又相对成本较低的管理模式,以期一劳永逸。
酷刑依赖、懒政惯性,把法律当成儿戏,把公众当作猴子,是缺乏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表现。治本之计在于还权于民,还法于社会。